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吉林市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意见
海天案自2006年11月22日由“吉林经侦”查封公司、工厂,逮捕王希田等被告,至2009年5月11日开庭审理经历两年又五个月零10天,共计911天。这期间先后7次起诉(经侦向检察院起诉7次,检察院受理后向法院起诉两次)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诉。5月11日的开庭是“经侦”向检察院第八次起诉,检察院向法院第三次起诉。
在开庭审案中,公诉人杨旭、金太东指控王希田等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项罪名。王希田的辩护律师张星水、王赫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列举具体事实,对照法律条款,从王希田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的具体事实、郑重说明王希田不具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个罪名的基本要件和具体事实,对王希田做出无罪的合法有理有据严正的无罪辩护。使海天案真相大白。引起法庭全体旁听者的共鸣和赞扬。
然而公诉人杨旭、金太东用不讲法律、不顾事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手法、强权硬说王希田有罪。引起广大旁听群众的强烈不满,遵照法庭关于旁听者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的规定,我们海天投资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吉林省政府是海天公司集资活动的主办单位、领导者、支持者
海天公司的集资活动分前后二个不同阶段,体现两种根本不同的性质。
前一阶段,2003年8月份以前,是海天公司为了搞好企业、发展生产、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而融集社会闲散资金的企业经营行为。此段应是“非法集资”。
后一阶段,2003年8月份,吉林省人民政府做出“关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并把“试点工作”的任务交给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发出吉林省民营企业发展局《关于审定民营创业投资企业试点的请示》(向省政府)、吉林省经贸委《关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意见》(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公文处理专用单》(对民营局、经贸委二个文件的批复)。批复说“此事在我省尚属首家,是改革创新事物,可以支持。但经贸委在审核时候要注意和金融办、体改办沟通,按章循法办事。”、“第一家试点工作要确保成功。拟请经贸委、民营局加强指导”等三个正式文件。此时,省政府以正式的红头文件指出“创业投资试点工作”是有改革创新事物的政治意义,是吉林省第一家首创的新生事物。更为重要的是省政府把交给海天的“集资工作”,作为省政府“创业投资试点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从而把海天集资工作纳入省政府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省政府工作轨道,海天集资完完全全的政府行为。海天公司为“试点工作”而大量集资,投资者看到省政府文件,明确方向、坚定信心。特别是有金融办的参加指导,有“确保成功”的省政府的庄严承诺,进一步明确了省政府直接领导,重点来抓,在这里绝对不存在违法违纪非法集资的重大原则、政策、法律问题,起到引导群众,放心大胆、看准项目、积极踊跃参与投资。吉林省政府不仅以白纸黑字的正式红头文件,把海天公司的合法集资纳入省政府工作的正常轨道,而且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吉林省、吉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经常到海天公司视察调研,亲临现场听取汇报、指导工作。身体力行对海天公司执行省政府“创业投资试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非常满意,海天公司年年先进,受到省、市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一直到2006年11月22日被“吉林经侦”查封公司和新龙化工厂之前,王希田还被选为吉林市龙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创业投资试点工作取得“三个成功”
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创业投资试点工作”取得“三个成功”的显著成效。
“三个成功”是:1、创业投资试点工作由省政府领导下确保成功——按吉林市检察院《起诉书》提供的数据,集资八亿六千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融资成功) 2、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在中国成功。 3、海天公司股票挂牌上市在美国成功。
对上述“三个成功”吉林省政府网站、《吉林日报》、《长春日报》、《江城日报》、《东亚经贸新闻》和《江城晚报》等吉林省政府的网站和各大党报等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广泛宣传极大的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海天公司也表示要把企业做大做强,为振兴吉林做出巨大贡献。
1、关于集资工作。《长春日报》2004年8月13日以《我省第一家民营风险投资企业挂牌---中小企业融资出现新平台》的大标题进行报道,报道中王希田说:“今年的融资任务为2亿元至3亿元,而这个指标在明年要增至10个亿”。此篇报道中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说:“虽然吉林省第一家民营风险投资公司正式挂牌但这对资金需求处于‘饥饿’状态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无异是杯水车薪……到2010年需要投资2400亿元才能达到预期目标,”袁振春又说:“汇正是第一家试点我们当然会慎之又慎……推荐给他的项目,都是我们精挑细选,成活率在100%的项目……我们省将在两年内在全省再成立九个类似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
2、关于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省、市党报报道说:“市长徐建一到新龙化工厂调研,
表示满意指示说:在招商引资中要有所突破,要敢于冒险。”《吉林日报》:《科学地选择成功的突破》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该成果工艺先进合理技术可行,产品质量与日本产品相当,可以取代进口。”
3、关于股票在美国上市,省政府网站和省市党报报道说:海天公司股票上市在美国成功。“开
启了我省中小企业在海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大门。”对此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人士指出,“如果上市成功后,吉林省在美国上市企业将实现零的突破”另外,“据吉林省财政厅提供的情况,目前我省符合在美国OTCBB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共有30余家,而这些企业将成为我省今年推向海外上市的重点。”“就是说今年年底,我们将在美国纽约的股票市场上,看到来自中国吉林企业的名字。”
三、省政府“创业投资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海天集资的目的
试点的目的:
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及其他地区的做法,在省内民营企业中,选择一户企业工作积极性高,条件具备的企业进行创办创业投资公司试点。通过重点抓和必要的政策扶持,在一定时间内(计划一年),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并正常运营。据此而探索出我省兴办民营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评定后在全省施行,从而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省政府文件中“试点的目的”的上述规定,明明白白,无须解读,海天公司为此“目的”而集资,投资者为此“目的”而投资。一切出于对省政府崇高信任,对省政府的号召积极响应。而公诉人,昧着良心说:王希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诉人的良心何在,社会公平公正、事实真理何存。
四、成立《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是省政府试点企业设立方案
试点企业设立方案:
省政府文件摘抄如下:(一)试点企业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拟定名为“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诉人杨旭又是昧着良心不讲事实瞪着眼睛不看政府文件,在法庭上公然造谣说:“被告人王希田为了方便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先后成立了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深圳措拉投资公司,郑州、深圳两地共获批准发行内部产权股3050万股。
五、新闻媒体对海天公司的宣传既是省政府文件的明确规定,又是新闻媒体自身的神圣职责,不容公诉人诬蔑。
公诉人杨旭指控说:“王希田指使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制作光盘、讲课、发放宣传画册等对海天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蒙骗群众。”并指控王希田利用新闻媒体的手段是金钱收买。公诉人杨旭说:“新闻媒体的宣传都是有偿新闻,是王希田给他的钱,他们就给报道的。
法庭旁听人(海天投资者)认为这是公诉人对吉林省政府的恶毒攻击,并对新闻媒体的无耻污蔑。不能容忍。省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创业投资试点工作,新闻舆论要给予支持宣传报道。我们对已知的宣传报道海天公司的新闻媒体分列如下:
1、2003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CCTV2台)《中国市场信息》栏目《发展策略》专栏。28日、29日两天播映,吉林市海天公司新闻专题节目。
2、2003年第19期《领导决策参考》(中国北京邓小平思想研究会会刊)我国金融专家章杉撰文。
3、2004年8月13日《长春日报》天下财金版。报道标题:“《我省第一家民营风险投资企业挂牌---中小企业融资出现新平台》”
4、2005年8月26日《江城日报》记者:王丹。报道标题:《徐建一到高新区和龙潭区调研时强调----新项目加速启动 在建项目加快进度》
5、2005年11月5日《江城日报》记者刘景和。报道标题:《吉林化工学院与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联合研发---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
6、2005年11月5日《吉林日报》,报道标题:《科学的选择成功的突破---吉林市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
7、2005年5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文章,标题:《开启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大门---吉林海天赴美上市成功签约》
8、2005年6月29日《东亚经贸新闻》十三版,东亚记者韩伟,报道标题《吉民企美国买壳要上市》(记者从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获悉)
9、2005年7月1日《江城晚报》记者姜岸松,报道标题:《江城首家民企年底美国上市》
10、2005年7月1日《吉林日报》记者毕纬琳,报道标题:《我省中小企业融资辟新路---两公司签订在美上市服务协议》
除上述我们已知的10家新闻媒体之外,还有吉林市电视台《直播江城》多次专题报道海天公司先进事迹。
特别重要的宣传力度最大,影响力量最深的,号召力最强的是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党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亲临现场,调查研究、听取汇报、指导工作。身体力行,现身说法,对海天公司亲切关怀、热情鼓励、积极支持、表彰奖励。
几年来,亲临海天公司新龙化工厂调研和批示文件的领导同志有:省长洪虎、常务副省长矫正中、省政府秘书长刘仰义、省长助理、市长(后任市委书记)徐建一、市委书记朱忠民、市委副书记姜树君、市政协主席赵锡水、常务副主席荣先杰、区委书记程岩、区长仇福华。
年年受到省、市级的表彰奖励分别是:
① 2004年5月中共吉林市委、市政府授予海天公司十大就业带头人奖励。《江城日报》2004年5月28日报道说:“海天公司经理王希田代表受奖的十名创业明星和十名就业带头人,在这次奖励大会上向全市人民发出(宣读)《创业倡议书》”。海天公司的投资者当时的心情无比激动自豪和兴奋,今天才知道原来王希田当时是公安局在押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站在市委会议室的讲台上在市委书记朱忠民的主持下,给全市人民发倡议作报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令人啼笑皆非、无言已对。……
② 2005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公司吉林省再就业先进企业奖励
③ 2005年2月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公司再就业先进企业的奖励
④ 2005年5月吉林省委宣传部、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授予海天公司优秀民营企业的奖励
⑤ 2006年王希田被选为吉林市龙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还有一点,省委、省政府关怀支持海天公司的背景是:2003年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省长洪虎、2004年10月王珉同志任吉林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2005年1月王珉同志任省长、2006年12月4日王珉同志任省委书记辞去省长职务 。(事实证明海天公司、王希田的荣誉都是在王珉书记任省长期间内给予的)。
按公诉人杨旭的指控,以上这一篇篇生动鲜活真实的报道,省、市党委、 政府给予海天的一块块金字牌扁、一顶顶辉煌桂冠、一层层合法外衣和一位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民营企业指导工作的省、市、区党政领导,构成了为海天公司和王希田蒙骗群众、诈骗人民钱财的宣传队和欺骗网。而我们老百姓(投资者)对省委、省政府和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因而上当受骗。请问公诉人杨旭,您不觉得您以人民检察官身份,在人民法庭上如此信口雌黄、胡言乱语、是在散布蒙骗群众、混淆视听、攻击吉林省委、省政府、攻击新闻媒体的无耻滥言吗?谁都知道,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传达政府声音,表达人民心声,新闻报道的第一要素就是真实性。怎能被王希田的钱所买通,而成为蒙骗人民欺骗群众诈骗钱财,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呢!
诚如公诉人杨旭所说,上述十几家新闻媒体贩卖有偿新闻,收了王希田的钱财就搞虚假报道。这种行为等同于行贿受贿,贪污枉法,不仅是新闻纪律不能容忍的,更是党纪、国法不能容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怎能放任自流坐视不管?必须拿出证据,依法追究责任。
我们老百姓看到的只能是这些,到现在我们也还是认为这些都是真实的,包括省政府的“三个文件”长达五年之久。到2009年5月11日才经公诉人杨旭指控,这都是被王希田花钱收买的虚假宣传。就连省、市政府领导也被收买,成了王希田诈骗的吹鼓手,拉拉队。
如果公诉人杨旭的指控成立,以王云坤、王珉、洪虎为首的吉林省、市、区党政领导,都是白痴傻瓜,受骗四年毫无知觉,要么就是被王希田收买,成了为海天公司诈骗群众、摇旗呐喊站脚助威的拉拉队,诈骗钱财的保护伞。
如果公诉人杨旭的指控成立, 以中央电视台(CCTV2台)邓小平思想研究会会刊《领导决策参考》特别是吉林省政府网站,《吉林日报》等新闻媒体的报道都是被王希田花钱收买的有偿新闻。这些领导同志和新闻媒体都是效劳王希田的诈骗工具,真是助纣为虐、罪大恶极。我们请求公诉人必须拿出真实证据,用事实证明各家媒体、各级领导收了王希田多少钱?才能令人信服,否则便是公诉人造谣诬陷。诬陷是犯罪的。
如果公诉人杨旭的指控成立,不仅王希田诈骗了海天投资人,而且吉林省党政领导更诈骗了海天投资人,吉林省市两级政府更诈骗了海天投资人。王希田再有能耐,如果没有吉林省市党政领导的支持,没有吉林省市政府的红头文件,海天投资人绝对不会投资于海天的。
六、新龙化工厂是道具,更要拿出证据
公诉人杨旭,在庄严的法庭上多次讲生产叔十二碳硫醇的新龙化工厂是王希田蒙骗人民的道具,先说根本不具备生产能力,后又说经专家测定,年生产能力只有0.6吨,而王希田欺骗群众扩大5000倍说成是年生产能力3000吨。
这是一个非常严肃而又实际的问题,绝不能任其信口开河、胡说八道而定案,诬害好人。新龙化工厂年产量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的生产能力是省经委《吉经贸投资字(2000)771号文件》对吉林市经贸委的批复中审查核实的。省长助理、吉林市长徐建一2005年8月24日亲临现场调研指导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要敢于冒险。【“见《江城日报》2005年8月26日第一版。”】特别是2005年11月5日《吉林日报》以《科学的选择成功的突破》的大标题报道说:“一项具有自已知识产权的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在吉林市龙潭区经济开发区的吉林市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试车成功。”经吉化公司组织的科技成果评定认为:“该成果工艺先进合理,技术可行,产品质量与日本相当可以取代进口。”这次试车成功,生产出叔十二碳硫醇3吨,现在库存。仅此一次(不是一年)的产量就是公诉人说的0.6吨的5倍。还有,在2007年10月15日,在吉林省公安厅韩厅长接待群众上访的会议上,海天案的主办警官“吉林经侦”的队长冯建新亲口向韩厅长汇报说:“经专家鉴定新龙化工厂,设备先进有生产能力,只是规模小一点。”韩厅长当场指出:“我问你是否有生产能力。不用说规模大小。”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对年生产设计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能力的核定,2005年11月5日试车成功,生产出实实在在的三吨产品,和主办海天案的警官冯建新的实际考察专家测定亲口汇报,都是铁的事实,决不是公诉人杨旭在法庭上大言不惭的狂言妄语,说工厂是“道具”,所能否定的。
我们认为公诉人杨旭公开造谣歪曲事实,是否有一个卑鄙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吉林经侦”突然袭击查封新龙化工厂,致死一名工人中毒死亡的人命大案和查封工厂破坏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长达两年半的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卑鄙的,不是一个人民检察官、一个人民警官应有的人格品质的行为表现。
七、公诉人指控的海天公司王希田集资诈骗3.5万人次8.6亿元人民币,必须列出明细落实到人头。使资金来源和去处(占用)都有根据可供查证核实。
公诉人指控的诈骗3.5万人次,必须是具体人,而绝不会是简单的人数统计。8.6亿元人民币也必然是这3.5万人次的8.6亿元,而这些人次,金额绝不会是人的平均数,也不会是同一时间投入的,必然是时间先后不齐,投资金额多少不等,因此必须列出每个人投资的时间和数额,这些人都是那个大股东属下,这些大股东在这3.5万人次和8.6亿元人民币中各非法所得多少钱。而且还必须结算出8.6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占用的明细、用途,搞清化工厂、美国股票、正常办公开支各占有多少(按公诉人指控,仅知道王希田赌博挥霍4000万元,个人支配2000万元,其他人不知占用多少?)只有这样,才是明明白白的一笔经济帐,公公正正、清清楚楚的一起经济案——集资诈骗案。
如其不然,只是笼而统之的3.5万人次,8.6亿元人民币,便是随意编造的计划数字,做为检察院起讼案件,法院审判案件,是不严肃的,也是法律绝不允许的。
八、公诉人指控王希田目无国法也必须实际、具体、真实
公诉人杨旭指控王希田目无国法,在2003年3月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取保候审至2006年11月间,先后任命被告人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为海天公司招商办经理,并指使邹、陈、崔……进行虚假宣传蒙骗群众,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1、 按法律规定王希田在取保候审期间,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11月22日三年又8个月零22天,计1360天,应当由谁监管。应当遵守那些法规纪律,向谁报告行为,由谁检查执行。
2、王希田在取保侯审的1360多天时间里,有那么多的领导关怀支持干了这么多的大事,在党报上公开声明集资十个亿,获得这么多荣誉,吉林市公检法是耳聋眼瞎一无所知呢?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糊弄百姓,帮助王希田诈骗群众呢?还是欲擒故纵、先抓后放、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纵虎伤人、只有达到3.5万人次8.6亿元人民币,被坑害诈骗的人越多越好,抓大案,立大功,才又一次逮捕,立案审查治罪,已正国法,使自己从养虎害人的恶魔,摇身一变成为打虎救民的英雄呢?
九、老百姓(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钱谁给?
老百姓响应省政府《创业投资试点工作》的号召,看到新闻媒体的真实报道,看到省、市、区领导关怀支持海天公司的实际行动,授予的荣誉,听到省民营局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对海天公司推荐的项目,精挑细选,成活率在100%和在两年内建立九个类似风险投资公司的铿锵响亮的声音,才把血汗钱,保命钱投入海天公司的,实际上是有省政府担保确保成功才投资的。现在把海天公司彻底摧毁,省政府何时能还投资者的钱?这也是不可忽视,必须回答的严肃问题。
十、省政府对海天公司集资的领导是具体的,落实到部门的
省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对试点企业(即海天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文件中说:“2、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将企业遵守企业章程情况纳入年检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海天公司年年先进、年检合格得以通过)。
文件中还明确规定:“由于创业投资机构是属于高风险行业,经营难度非常大、不易成功、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外部条件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关于具体主管部门,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于创业投资机构应有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其经营行为,需要制定我省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条例…在条例没出台之前,创业投资机构(即海天公司)的管理暂由经贸委、民营局负责。”
上述文件规定,对海天公司集资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严肃认真、明确具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落实到部门的。不仅如此,还有省、市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实际亲临现场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可以肯定的说:吉林省人民政府对海天公司奉省政府之命搞创业投资试点、股票在美国上市、海天融资、兴办新龙化工厂,建厂投资开工典礼,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等等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步步清楚、事事知晓、件件明白、了如指掌、清清楚楚、而且是支持赞扬奖励有嘉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关怀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正确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吉林省政府神圣职责。省政府是“创业投资试点工作”的主办单位,对海天公司的集资工作具有不可推卸的全权领导、全面负责的神圣职责。对“创业投资试点工作”省政府文件规定:“计划一年,总结经验、制定条例、从而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然而,在海天公司进行“创业试点工作”的三年多时间里,省、市、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对海天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提示、警告、指出缺欠或不足。而是一味的表彰、奖励前进、并鼓励“非禁即入”、“要敢于冒险”。只有2006年11月22日“吉林经侦”突然袭击、一棍子打死,不由分说彻底摧毁、如此与情、与理、与法、与事实、与省政府的职责都是违背真理、违背公平正义、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的。
公诉人控告海天公司,王希田目无国法、我们认为真正目无国法的恰是“吉林经侦”办案人员。他们不看省政府的三个文件,不看《中共吉林省委吉政发【2005】4号文件》,不看《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无理违法查封工厂,害死一条人命都没人管,工厂无辜停产两年半没人过问,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人生命都没有保障,“吉林经侦”还把国法放在眼里吗?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对照十七大精神,我们看到:“吉林经侦”和公诉人杨旭,不顾省委、省政府文件中的庄严承诺从而把省政府推向不讲诚信、失信于民、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的尴尬地位,实质上是在道德法庭宣判了死刑,这种诬陷我们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海天案已经走上人民法庭,必须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严肃处理,不管是“吉林经侦”的控告,还是公诉人杨旭的谎言,还是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还是其他证人和投资者意见、证言,都必须在阳光下公开见面,面对事实、面对群众、面对法律条款。为此我们恳切提出如下请求:
1、恳请党中央、国务院、纪监委、政法委、法制办主管领导,派人专题全面调查海天案件的
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彻底搞清吉林省政府、海天公司、吉林经侦办案人员和广大投资者的关系、责任、功过是非、合法非法、实事求是处理好海天案件。避免一场冤案、错案、假案的发生。
2、对辨护律师的辩护辞和公诉人杨旭、金太东等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强调王希田有罪的发言稿在上交法庭的同时,都应在网上公开发表,使被告人旁听者得见原稿,保证控辩双方的意见都在阳光下,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判决。
3、吉林公安不得堵塞言路、压制民主、压迫百姓。主要表现是不该抓捕上访群众。因为群众上访是对党和政府的无限热爱无比信赖的真诚表现。上访是下情上达、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方式,更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应该被吉林公安随意践踏。
4、不管法院对海天公司、王希田等被告人怎样判决,我们投资者,面对省政府搞“创业投资试点”工作而投资的血汗钱,不能无辜白瞎,不了了之。省政府必须如数偿还对投资者有个交待。
5、按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试点工作”的三个文件之规定,四年来的“试点工作”必须
有个完整的总结。因为吉林省政府不会黄,创业投资事业不会跨,民营企业不能灭,中小企业要发展,全省人民必然在省政府领导下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振兴吉林。
只有按省政府“试点工作”的初衷,搞好“试点工作”的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成败兴亡也应有个交待,为今后“创业投资工作”继续发展,为发展中小企业奠定基础,明确方向。只有这样,才不枉省委省政府一片苦心,开展一场郑重其事的、大张旗鼓的、轰轰烈烈的、全省首家的改革创新事物的“创业投资试点工作”。
如果不总结、不研究,省政府不声不响、不闻不问、结果是《创业投资管理条例》没出台、“试点工作”垮了台、先进模范成罪犯、投资者上当受骗瞎钱财,省政府领导的一场创新事物,是非不分、黑白不辩、什么感觉也没有,谁的责任也分不出来是极大地错误。敬请各位领导品品滋味、拍拍良心、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怎么能对得起党、怎么能对得起人民、怎么能对得起自己道德品质、革命良心。
此致
敬礼
吉林市海天公司投资者
20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