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义网刊载“本网记者遭遇死亡威胁”一文后,新浪等数十家媒体转载此文,广大读者对本案中“是否有谁强占南庄煤矿”这一内幕更是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7月底致8月初,记者多次去山西采访时证实了四个事实:一是临县法院四处寻找南庄煤矿的承包当事人了解情况,吕梁市中级法院也于7月30日通知成保宝等人到中院了解南庄煤矿1991年承包的情况并征求处理意见;二是某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多次给临县南庄村村主任成保宝打招呼:“不要把事情闹大,不要把市里某某领导牵进去”;三是据李崇勇告诉记者,他准备近期把南庄煤矿承包给新民煤矿;四是之前并未接受过记者采访的吕梁市中级法院王法官接到三条威胁短信:“再胡说八道小心脑袋”。
一位极有侦查经验的检察官对记者说:独立的几个新闻事实其实在传递着同一个信息,强占南庄煤矿的那个人不愿暴露自己,想让人以软硬兼施和转让煤矿的方式平息事态。
吕梁一位公务员朋友也说:要知道,镇长、书记给一个村长求情这在吕梁肯定是一个绝无仅有的新闻。连卷宗都不让记者、律师和当事人看的临县法院不会一夜之间发了善心真正解决南庄煤矿的问题,吕梁市中级法院更不会真正以解决问题的目的为一个近20年前的一个调解案把当事人通知去征求意见。他们之所以能如此“礼贤下士”,只能说明一点:他们的背后有一双更有权有势的手在指挥这一切……
“应该说,这个指挥者就是当初把南庄煤矿夺走的那个领导。”临县的某老板分析这一情况时强调:“那位领导一直是强占南庄煤矿的主角,离开了他,李崇勇什么也办不了。”
南庄煤矿被承包的过程
回顾一下李崇勇“承包”南庄煤矿的经过,也许能证明某老板的说法。
南庄煤矿的李某等五名原股东回忆说:1987年前,南庄煤矿原属南庄村,被成桂山、成运富、成步峰成银虎等14个股东承包,李念虎是14股东的法人,同南庄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南庄煤矿。由于无法办到开采证,于1987年12月15日将煤矿承包给了南沟村的袁金顺,承包时间为20年。
2009年4月初,袁金顺告诉记者,承包南庄煤矿的合同是自己签的,表面承包者也是他,但真正的老板是李崇勇等人。
吕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介绍情况时说:当时李崇勇系林家坪镇杨家村的一个农民,根本在当地办不了什么事,更不可能在南庄村有强占煤矿的能力。但他同官场上的某官员是同学和朋友,与这位朋友勾结在一起,李崇勇在当地呼风唤雨,并开始采取非法手段霸占南庄煤矿。最早表现出来的是因不交承包费等原因,每次村民堵路时,当时在吕梁官场的某官员就找公安去抓人打人。
为进一步强占该矿,1990年初,在某官员的操作下,先将南庄矿承包给国营新民煤矿。李崇勇告诉记者,“我就是从那时起在新民矿把南庄矿承包10年的”。与此同时,高家乡团支书李某出面将村里和南庄煤矿的承包合同都收走,并随后宣布“承包合同丢失”。然后,该矿股份分配给高山乡政府一半,14个股东算一半。南庄村原村主任李金全证实:1991年4月27日,有人强迫他在调解书上签字,将已经营了四年多的南庄煤矿的承包期从1991年12月算至2011年。
吕梁市的一位干部强调:这个过程没有那位官员在其中“协调”,李崇勇是根本做不到的。
2001年,新民煤矿将南庄煤矿承包给李崇勇的10年期限已到,李崇勇与袁金顺重签协议,要求所有股东把股份都卖给李崇勇。原股东成某说:我们这些股东都知道要收股份的人是李背后是那位官员,于是,只好将股份以2.6万元卖给了李。高山乡政府的股份也卖给了李崇勇。其中一个王姓的股东不把股份卖给李,李崇勇干脆不承认王的股份,王与李打了三年官司,法院认可了王的股份。打官司期间,某官员多次找法院院长给王华施加压力。王赢了官司后还是不得不把自己的股份卖掉,然后很快归于李崇勇名下。至此,李和某官员掌控了南庄煤矿的全部股份。
原股东李某告诉记者:2001年,煤炭价格已趋于上升势头,我们这些股东是不愿把股份卖掉的,但屈于压力,不卖不行。成某特别强调:这种压力不但我们承受不了,连官场上的人也承受不了,否则,高山乡政府也不至于把一本万利的一半股权卖给一个个体户……
对于该矿的主权,李崇勇8月4日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目前,该矿全部股权属于我。承包给我之前,南庄矿的主权属袁金顺,不属于南庄村,因为他们没有投资。”但李崇勇承认:2011年,袁金顺的承包期满后,主权还是南庄村的。
某官员老家的邻居告诉记者:某官员居住的某村与临县南庄煤矿遥遥相望。自从这位官员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与李崇勇一起夺得南庄煤矿的开采权后,虽是两个不同的县,但每年春节正月闹秧歌时,这位官员所在村的人都要去南庄煤矿给这位官员贺喜。由于某官员居住在吕梁市里,所以每年去闹秧歌时,扭秧歌的人就在电话里用唱秧歌的形式给他贺喜拜年,说些祝他的南庄煤矿财源滚滚,平安大吉之类的话。然后他在电话里让煤矿的人给秧歌队几条烟和6000至一万元的贺喜钱。
一村民还讲到这样一个例子:为了显示对这位官员的敬重,每年拜年时村里都推选唱得最好口才也最好的刘某某给某官员唱秧歌,刘某某每年唱完秧歌都要说:叔,提携提携我吧,让我也沾粘你这煤矿的财气,能够升官发财。后来,某官员果然提携了刘某,如今,此人在吕梁的一个乡当乡长。
吕梁市某局的干部还透露:那位官员还利用职权将公款以“扶持企业发展”的名义挪用给南庄煤矿使用(实际是挪用给自己的煤矿使用)。
南庄矿一知情者告诉记者:某官员掌控的南庄煤矿近几年的年产量都在15万吨到20多万吨以上,年纯收入两个亿左右,但他们却极少交税,存在严重偷税漏税。群众多次举报,税务部门一直按兵不动。
“郭院长把我关进了那个叫“帮教中心”的黑牢 ”
从临县法院和吕梁市中级法院四年间作出的十多份裁定、判决、调解书中,记者理清了本案的基本线索大概如下:
2006年5月31日晨,临县某乡红岩车驾驶员张亮亮在路上同客车驾驶员刘金顺会车时发生争吵、撕打,红岩车车主田少英叫该车助手樊玉平帮忙,樊玉平上前抱刘金顺的腿时被刘踹了肚子一脚??后经医院诊断为肠破裂。经刑事技术鉴定:樊玉平的肠破裂为重伤,九级伤残。
住院期间,为了不给樊支付医药费,雇主田少英和其丈夫张小军到医院殴打樊,逼其出院,致使樊玉平再次受伤。2007年3月20日,为向田索要医药费和以前在田处打工的工钱,樊玉平与妻子高粉英扣住了张小军的大货车。3月22日,张小军申请临县法院对被樊扣押的大货车进行查封。当天,该院作出(2007)临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据高粉英讲:2007年3月22日上午,临县法院法官柳云与法院书记段福升、常重伟等人给樊玉平送裁定书时,晃着手铐威胁说:下午两点到法院来调查你们扣车的事,否则,到四点就来把你们铐走。两点,高粉英准时去了法院,但柳云等人不在,高便回了家。
高粉英的邻居武娟(化名)证实:下午四点,下着大雨,来了五辆车,法官柳云指挥人去开被高粉英家扣住的车。高粉英和丈夫樊玉平说,不赔医药费和工钱不能把车开走。拦车时,樊玉平夫妻二人睡在车下的泥水里,但被泥水糊得像个泥猴的高粉英很快被柳法官等人拖出来,用手铐铐到警车里后再把手反到背后使劲铐住。
高粉英的另一个邻居看到了更加血腥的一幕:“樊玉平七十多岁的父亲去阻止,被法官们用电警棍击倒在地。樊玉平死死抱住?梁,柳法官等人怎么也拖不出来,他们就用烟头烫樊的手,用电警棍触樊玉平,樊仍不松手,从下午4点到8点,柳法官等人就一直那么折磨他。妈耶,车下樊玉平那惨叫声真渗人……”
8点后,被折磨得筋疲力尽的樊玉平终于被拖了出来,那位叫武娟的邻居看见,“柳法官等人在泥水里把樊拖了40多米,但上车时,樊又倒在地上抱住车不进去,柳法官非常生气,狠狠地踩樊的胳膊几脚。樊玉平惨叫一声,说胳膊被踩断了……”。

(受害者樊玉平的妻子高粉英)
采访时,樊玉平对记者哭诉,“胳膊都打断了,柳云还用手铐铐住我,坐在我头上,我差点窒息。到法院后,他们还要我写保证不拦张小军的车。我不写,他们说要拘留我,儿媳见我全身是伤,就代我写了保证。他们这才允许我去看伤……” 。
临县医院对樊玉平伤势诊断的结果是:“右胳膊骨折,肠破裂手术后腹部沟再次受伤。”2008年6月18日,临县政法委联合调查组的报告认为:樊玉平的右尺骨折、小肠再次破裂受伤与临县法院的执行有关。法院应主动协商,妥善处理。但对于樊玉平的赔偿,尽管县政法委领导多次给法院郭院长交涉,至今无果。
高粉英说:“为了不赔钱,法院郭院长把我关进了那个叫‘帮教中心’的黑牢。”
2008年5月上旬的一天,丈夫被法官打伤后一直得不到赔偿的高粉英准备上京告状。但在太原买车票时,郭院长带着几个法官来了。高粉英至今还记得:一见面郭就气势汹汹地宣布,“我是临县法院院长,宣布拘留高粉英半个月!”
高粉英流着眼泪告诉记者:郭院长没有把我押到拘留所,也没有给我发拘留证,而是将我押到了临县县政府设在城庄乡的“帮教中心”。这个“帮教中心”实际上是县里私设的黑牢。
高粉英所说的“黑牢”占地约三亩,有十多间房子,里面有法院、公安的人守着,只要不服法院判决,上京上访的人都会关在这里。据几个进“帮教中心”的村民讲:关进临县县政府“帮教中心”的人一不会发证(拘留证),二不会有具体关押时间。一刘姓村民就在此被“帮教”了四十多天。进“帮教中心”那天,高粉英也曾向法院郭院长要拘留证,但郭院长说:给什么拘留证,我说要拘留你就拘留你!
高粉英以绝食抗议郭院长的违法行为,绝食五天后,在“中心”负责的李某写了一份不上访的保证让高粉英抄一遍才将其放回。
2008年6月30日,临县信访局在信访受理告知书中告诉高粉英:经县委和政法系统领导接访,我县已引起高度重视,法院60天内给你处理的答复意见。

(临县司法局某副局长在“帮教中心”帮高粉英写的检讨)
四个月过去了,法院未给高粉英处理答复意见,她再次上访。10月31日,临县法院以“威胁证人”为由对高拘留15日。11月15日,临县公安局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拘留10天。据高讲:在关押期间,她曾被办案人员打得尿都流在裤子上,冬天了,没有被盖也没人理会……
临县临泉镇西堡村张文贵的遭遇与樊玉平、高粉英差不多。他说,自己的承包地被某领导批给了亲戚修房子。打官司时,案子在临县法院与吕梁中院间推来推去,9年都得不到解决。2005年到2008年,县法院三次调解,让失地无法生存的张文贵息诉,张拒绝并多次上访,他也因此两次被拘留并进了“帮教中心”。第一次是2008年的3月,他和七八个本县村民上访到北京,还没找着那是哪就被抓回拉到“帮教中心”,“教育”七八小时,张文贵不但不写悔过书,还找法官要拘留证,无奈,“中心”只好给他换了个能发“证”的地方,在看守所关押15天。不久,张文贵夫妇又上京,于是又领受了10天的拘留证。张文贵告诉记者:这年的冬天,北京、省市来临县开听证会,会上,郭院长不要我说话,我不服,他讲他的,我说我的,郭院长气急败坏地嚷道,张文贵,不听话就把你驱逐出去!
“郭院长非常卖力地替办?案的法官善后”
临县运输公司杨明生也有两次进“帮教中心”的经历,此后,又两次被拘留并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杨明生告诉记者:自己的这些遭遇都是因为法院郭院长非常卖力地替办?案的原临县城关镇法庭庭长高建岗处理善后造成的。
据检察院的朋友讲,这个叫高建岗的庭长胆子真够大,案发后,在他家搜出的无登记、无立案、无案号、正在审理的、结案后不归档的案卷73个。
本文中涉及的杨明生、李有宁等三案都系高建岗办理无案号、无立案的?案。山西省方山县法院(2005)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高建岗办杨明生?案的情况是这样表述的:杨明生的车被某单位损坏了,1994年7月24日,吕梁中级法院判决:由损坏杨车辆的单位赔偿杨3.8万余元。判决下达后,高建岗不把案子叫法院执行局执行,他在执行时扣了杨1.7万元的“执行费”,并向杨多收其它费用3764元……
杨明生夫妇不服,到县里和吕梁反映。于是,他的血光之灾降临了。山西省临县法院的(2001)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记载:临县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高秋生在某饭店门口,对向司法机关反映该姨夫高建岗经济犯罪问题的杨明生进行辱骂、威胁,欲阻止其向司法机关作证。20日晚,高秋生在路上用刀将杨明生额部、腿部连捅四刀,致其轻伤。
后来,法院否定了高秋生用刀捅杨明生的事实。但因高威胁过多名举报他姨夫高建岗的证人,2001年4月,临县法院还是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了高秋生有期徒刑7个月。
用刀捅了人居然平安无事,高秋生更加肆无忌惮。临县法院的(2007)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5年7月30日晚,高秋生用木凳将杨明生的头部砸成重伤后逃匿,2007年3月才被抓获。起诉时,受害人杨明生害怕法院又有人“搞名堂”,故上访要求异地审理。
杨明生告诉记者:法院郭院长出面给他做工作,说就在县法院审,他保证能公正审判。后来,吕梁中院的某法官也告诉杨明生,高秋生属累犯,本应异地或在中院审判,但郭院长打电话把案子要到了临县。
从临县法院的几份刑事判决书可知:高秋生的案子被临县法院要去后,于2008年6月21日搞一个(2008)临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2001)临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中判处高秋生有期徒刑7个月的判决,改判高秋生为拘役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累犯是不能判缓刑的,这一改判的奥秘在于,只是被拘役过的高秋生不是罪犯,也不再是累犯了,可从轻判刑。改判23天后的2008年7月15日,本是累犯的高秋生被临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三缓四。
杨明生夫妇不服,多次上访。跟法院郭院长作对的杨明生夫妇因此两次被拘留,一次被判劳教一年半,还两次被“请”进“帮教中心”。杨明生给记者讲:第一次,我一家三口“进去”后因认错快,保证书也写得好,当天就放了。第二次,我夫妇俩和7个上访者被拉进“帮教中心”,其他几个人被拖下车后,我们夫妇不下车,问法院的人要拘留证。法官说,“帮教中心”关人什么时间给过证件?我和老婆说,没有拘留证就是关黑牢,我们不下车!僵持到很晚时,法院的人无可奈何,只好将我们放走。

(被打伤的举报者杨明生)
几天后,一张拘留证还是把杨请进了拘留所。
杨明生夫妇的多次上访引起检察机关注意,2009年3月,吕梁市检察院对临县法院违反程序的审判发出检察建议书。2009年6月19日,临县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承认:本案再审时违犯了再审程序,应予重新再审。
对杨明生进行错误劳教、拘留等问题已经有关部门予以纠正,赔偿也进入了复议程序??看来,国家又要花一大笔钱替临县法院的郭院长等人买单了。
像杨明生这种案子而给于赔偿的比比皆是。临县东关街有个叫李峰爱的,因抵押贷款与外甥打官司时通过法院冻结了外甥一辆车,临县法院的法官私自放走了这辆车,后来,李峰爱官司赢了,外甥把车卖掉了,吕梁中级法院确认临县法院违法解冻,责成其赔偿。2009年6月,法院赔偿其5万,但法官让李写5万的收据而只给其4.8万。李问怎么回事,某法官说:帮你办这么大的事,你还不应请我们吃两顿饭?
某法官为为帮人争地基,违法将一个盲人关押15天,结果,盲人得了病,成了一级残废,直到现在,法院还要隔三差五地给其大笔大笔的赔偿金……
“18年来,临县六任法院院长没能纠正一个?案”

(李有宁的妻子樊乃莲在准备上访材料)
临县城关镇都督村李有宁的债务纠纷案也是原临县法院城关法庭庭长高建岗办的一个?案。大概案情是,1990年,包工头刘占清把一段公路以6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李有宁。后来,刘又把李起诉到他法院的朋友高建岗处,说工程是雇佣李做的,李应把所赚的钱都交给他。
后来,才发现此案并未在临县法院立案,也无案号,更无案卷。但这并不影响高建岗“办案”??从法院那厚厚的一叠判决书、告知书和赔偿决定书中可知:1991年5月,高建岗先冻结了李有宁的22万元银行存款,然后用白条收取李有宁1.4万元的“诉讼费”,接下来,案件还未开庭,他便把冻结存款中的13.5万元交给了刘占清。直到1994年7月,才判决李有宁败诉。
此后,李有宁的案子在临县法院和吕梁中级法院之间走上了上诉、发回重审、再审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的怪圈。11年后的2001年的一天,李有宁的老婆樊乃莲急了,快下班时,她一头钻进接送中院某院长的小轿车不下来了。她对某院长说:“11年来,你们不判我输,也不判我赢,案子在你们两级法院推来推去,为此,我上访坐车、住店、吃饭已弄得身无分文,从今天起,我住到你家,案子你们慢慢审,不着急,一个世纪我也等。”某院长虽指挥几个保安把樊乃莲强行拖下了车,但这次,法院没有再打“太极拳”把案子推来推去,而是判李有宁赢了官司。
樊乃莲含泪给记者说:赢了官司,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怀疑高建岗当初白条收的1.4万元没有交单位,纪委一查,果然是高建岗用这钱给中院某领导送了礼和吃喝玩乐。李有宁去要这笔钱,临县法院的某院长说,院里没有收这笔钱,也不是我当院长时的事。问法院要被违法划给刘占清的13.5万元,临县法院的某院长说,钱已被刘占清用了,刘现在病了,拿不出这笔钱。这且不说,高建岗的外甥高秋生还找上门威胁我们:再闹,叫你少胳膊瘸腿!李有宁着急了,到法院找某院长反映,院长不但不理,还将李往外推。李怒气难消,骂院长还吐了院长的唾沫。院长指挥法警把李有宁抓进一间密室用细绳像捆粽子一样捆起。当时正值夏天,有经验的某法官说,一次只能捆15分钟,时间长了血液不流动会出问题。于是,每捆15分钟,法警就松开让李有宁“歇歇”,然后再使劲将其捆住,往返三次把李有宁捆得哭爹叫娘后,一个李姓的法警还不解气,用电警棍把我丈夫的头打了一个窟窿,然后,将其拘留半个月。
那之后,追讨官司的款被撇到一边,法官打人致伤的赔偿成了李有宁的主要“工作”。从李有宁和临县法院签订的那份协议看:法院承认了自己打人,并同意赔偿7000元给李治伤。但法院要求:李有宁在获得赔款后不得再上访告法院打人的事,否则,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劳教……
樊乃莲苦笑着告诉记者:18年来,临县法院换了六任院长,第一任姓李,第二任姓王,第三任姓高,第四任姓梁,第五任姓高,现在的院长姓郭。他们都没有能纠正他们的法官办的一个?案,也没能把办?案的高建岗怎样,此人被判免于刑事追究,现在在家里养着照样领工资,可我们的钱被非法划走18年了如今却无处收回。2007年,为维权,我们上访,被法院弄回来在县政府的“帮教中心”关押了8天。我们找中院,要求依法判打人凶手。中院的人说,临县法院打了那么多人,只赔偿了你一个,你还要求判处他们,叫他们今后怎样工作!
“最让我难以容忍的是,2007年,我们的事明明没有解决,临县法院院郭院长却给吕梁市中级法院写报告说他已解决好了我们的问题。”樊乃莲讲到这件事时说了一句很难听的话:“说这样的假话,跟骗子有什么两样?”
另一案件当事人沈继明对临县法院一些人的评价是:跟骗子没有两样的法官在这个院不直几个。他说,2005年,一个叫杨三娃的人借我62万还不起,就跑到太原躲了起来。临县几个法官同我一起去追款,三天向我要1.5万元的执行款,但他们并不做事,让我冒充法院的人去找杨三娃。我找到后,派出所不让我带走,还打我把我关起来。几个法官把杨带走就不管我了。杨三娃把62万元交出,被处理给了另一个债主几十万,余下的13万被法院执行局当成了执行款。
这样的事让人碰上一次就让人窝火了,沈继明却在临县法院遇上了三次。临县法院的判决书记载:一个叫王志峰的人向他借款68万元办学校,结果,学校办垮了,还不上钱。沈继明花1万多元买礼品给法院某领导并给执行局的领导4000元的执行费后,2007年6月,临县法院才冻结封存了校内的课桌、电脑、电视等用品。但不到一个月,法院的封条被法官们撕掉了,校内的课桌、电脑、电视等用品也不见了。
沈继明气愤地告诉记者:我去找了法院郭院长五次,每次郭都说:了解一下再说,可从来都没有一个说法。我只好上访,结果被警车把我们8个上访的人拉到了县政府的“帮教中心”。其他几个都被关起来了。法院的人教训我几小时后,说我初犯,认错好,就把我放了……
原发布时间:2009-8-22 11:55:42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