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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不按法律办案 女死者父母未获分文赔偿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4-19

【核心提示】家住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双店镇东池村的尹西彬在杀害怀孕的情人吴静11天前,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家产,土地等全归女方。可前妻并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尹西彬就行凶杀人。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在下达的民事裁定书里,不顾“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规,认定凶手无财产可供赔偿,致使受害者六旬父母未获分文。

掐死怀孕情人埋进土坑

2007年5月27日早晨,连云港市东海县双店镇竹墩村女青年吴静打电话给情夫尹西彬,让他过来商量肚中胎儿的事情。8时许,在本镇街头公路边买房居住的尹西彬赶到县城吴的暂住点,两人再次为感情问题发生争吵。

在争持中,吴静让尹西彬要么赔偿她5万算感情损失费,要么回去离婚与她好好过日子。其实,尹西彬在5月16日,已经与知道吴静怀孕的妻子杨月侠协议离婚,将家产,土地等全归女方,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没有分开住。尹西彬心想,他被吴静搞得离婚了,名声也不好,活着没有意思了,把她弄死,自己喝农药死了算。就用拳头朝吴静的头上使劲捣了一拳,致使她晕倒在床上。接着,他骑在她身上,用腿压住她的胳膊,用手使劲掐她脖子。看到吴静不喘气了,尹西彬才松开双手。

为了尽快把吴静尸体掩埋,尹西彬把吴静一直跑出租的面包车开到门口,把她抱上车,朝双店镇驶去。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尹西彬还买了一瓶农药放在车上。

尹西彬开车到双店镇后,沿着镇政府向北的路,继续向前开。在路边,他看到一生产煤球小屋门口有把铁锨,就停车拿在车里。到达李埝林场,尹西彬在当地一小商店买了瓶矿泉水。然后,他把车子开进树林里,选了一个比较深的坑,向下挖了一米左右,把吴静尸体放在坑里。她的尸体是仰面头北脚南,一张报纸盖在脸上。尹西彬把矿泉水瓶放在坑里,然后用土把坑盖好,开车逃离现场。

吴静家人见吴静没回家吃饭,拨打电话又是不接听,猜想她与尹西彬在一起,忙打尹西彬电话,他支支吾吾,不肯回答。吴静家人只好向当地警方报案,说尹西彬藏起了吴静与她的面包车。

5月29日9时,迫于多方压力,尹西彬向当地派出所电话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杀害吴静的犯罪事实。

2007年11月2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7)连刑一初字第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尹西彬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尹西彬赔偿死者吴静父母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共计18.0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中院裁定书不依法办案

年过六旬的吴静父母,遭遇丧女之痛。原以为行凶者尹西彬能够赔偿,可尹家早已放话在外,要钱一分没有。于是,死者吴静父母申请执行尹西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008年7月7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下达了(2008)连执字第0094-1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有:

查明,被执行人尹西彬于2007年5月16日与其前妻杨月侠离婚,并约定家庭所有的位于双店镇的楼房及东池村的瓦房归女方所有,婚生子归女方抚养。尹西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西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连刑一初字第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尹西彬为什么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是因为他与前妻离婚时,都把家产给了女方。那么他在“离婚协议书”里写有什么呢?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注:离婚后一直同居)。在财产分配上,尹西彬将双店镇洪夏公路旁两间三层楼房,村里三间瓦房及屋内所有物品,土地四亩归女方所有。在子女抚养上,婚生子归女方,他每月支生活费壹千元,至婚生子结婚为止,其它学费均由他负责。从尹西彬的离婚协议里看,他是一无所有了。

记者通过多方打听,得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范群的办公电话,但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颜俭律师认为:

一,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尹西彬于2007年5月16日与其妻杨月侠离婚,并约定家庭所有的位于双店镇的楼房及东池村的瓦房归女方所有,婚生子归男方抚养。“故认定,”尹西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明显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就东海县双店镇洪夏公路西侧及东池村的房产,死者吴静父母享有的份额可依法执行。

尹西彬通过离婚协议全部转让其财产以逃避的行为明显无效,但死者吴静父母为了证明执行法院裁定的错误,先假定其为有效。尹西彬与杨月侠通过协议(契约)形式约定双店镇的楼房及东池村的瓦房归杨月侠所有,即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全部转让给杨月侠,但此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现该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尹西彬与杨月侠的共同财产。

在房产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前提下,杨月侠依据离婚协议取得的仅是一种对尹西彬的的债权(期待权),如出现尹西彬的反悔且不配合产权变更的情况下其仍需通过法院确认该债权。而对尹西彬享有的是一种侵权之债(期待权),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两种债权并存情况下,执行法院应依法并从理性公平角度优先处理死者吴静父母对尹西彬享有的债权,即执行尹西彬在房产中享有的份额,因为杨月侠对尹西彬享有的债权未经过法院确认且系无偿取得。

根据以上所述,很明显,执行法院根据尹西彬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错误的推断出尹西彬的财产现已经为杨月侠所有,进而错误的认定尹西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的上述推断及认定显然违背法律。

二尹西彬与杨月侠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属无效。执行法院应辨析法理,依法执行。

尹西彬于2007年5月16日与杨月侠协议离婚,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对子女的全部抚养义务。离婚后被申请人仍与杨月侠共同居住,共同生活。11天后,即2007年5月27日,尹西彬将吴静杀害。

根据以上事实,死者吴静父母有理由相信且有证据证实,从尹西彬协议离婚到杀害吴静间隔仅11天的时间,及尹西彬与死者吴静之间存在感情纠葛的事实来看,尹西彬在离婚协议时,已暗藏杀机,其在实施犯罪后逃避民事赔偿而与杨月侠串通,以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逃避民事赔偿的非法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均属于无效。尹西彬与杨月侠恶意串通,通过办理离婚手续转移财产合法形式掩盖其逃避民事赔偿的非法目的,损害死者吴静父母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无效。

吴静被尹西彬残忍杀害,作为其家人本以为根据尹西彬的恶劣犯罪情节,法院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足以告慰吴静及肚中胎儿的在天之灵。但死者吴静父母难以理解的是,法院最终判处其死缓。更令死者吴静父母无法接受的是,尹西彬违背其庭审中愿意赔偿的承诺,至今对民事赔偿分文未付。现执行法院以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下达终结裁定又正达到尹西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设想目的。死者吴静父母对尹西彬玩弄法律的行径及法律对尹西彬的照顾和宽容难以接受和容忍。

 

原文发布时间:2009-10-21 11:19:42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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