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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检察院深陷“造假门”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4-19
江苏淮安市检察院深陷“造假门”

    中国舆论监督网和人民维权网联合报道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及金湖县检察院在联合办理夏东明受贿案件采用刑讯逼供的事件余波尚未平息。近日,记者不但发现淮安两级检察院在讯问笔录上造假,而且还在讯问地点和刑拘通知书的时间上造假。

   一、讯问笔录造假

    2004年8月1日,淮安市检察院在讯问夏东明的笔录的第二页中有这样一段话:

    夏东明回答检察官的提问:“5、2003年春节前,我想要过年了,想送些礼品给有关领导,后来听说……”到结束“徐也收下了”。这一段一共大约有400字左右,记者把这段话和2004年8月8号淮安市检察院在讯问笔录第一页,夏东明回答除了少了几个字“想要过年了”外,其他一字不差,甚至连标点符号也分毫不差。

    其他字句和段落除了少部分不同外,其他大部分相同,读者只要仔细的对照一下就能看出其中的猫腻(附笔录)。

2004年8月1日部分笔录

2004年8月8日笔录

    我们知道,询问笔录是办案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办案人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讯问笔录应是事实求是地问一次做笔录一次,而决不能将“复制”后的笔录逼迫嫌疑人签字。然而,淮安市两级检察院在联合办案中却使用粘贴复制的办法“制造笔录”,迫使夏东明签复制后的假笔录。

    淮安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办理夏东明受贿案件中,2004年8月1日和8月8日的两个讯问笔录相隔时间长达7天之久,竟然惊人的一致,违反了逻辑,唯一的解释就是讯问笔录造假。

   二、讯问地点造假

    淮安市两级检察院联合办案期间,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部委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证人和嫌疑人传到楚州区“桃园宾馆”和其办案点“淮安市农业银行干部培训学校招待所”105室进行刑讯逼供,胁迫证人和嫌疑人作虚假笔录,记者在采访了众多的证人后得到了印证。

    但记者在许多笔录上看到淮安检察院和金湖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夏东明案件是时候,办案地点写的是“淮安市检察院办公室”和“楚州区检察院渎侦局办公室”等字样。

询问笔录地址不是在市检察院就是在楚州区检察院。

    人民维权网记者季庆云在电话采访原楚州区原检察院检察长徐春来问到办夏东明一案的检察官是不是借用过你们区检察院办公室办理过夏东明案件,徐回答说:没有,没有!这个案件是市检察院指定金湖县检察院办理的,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的人也没有介入过,更没有借用我们的办公室办过夏东明的案件。

   三、拘留证造假

夏东明指认自己当年被检察院办案人员打伤后住在这里一个星期

    2004年8月9日,淮安市检察院对夏东明刑讯逼供后,把夏从其在淮安市的秘密办案点“淮安市农业银行干部培训学校招待所”转移到金湖县检察院在金湖县武装部借用的秘密办案点,本来是想当天把夏东明送进公安局看守所,由于夏东明身上因刑讯逼供多处受伤,面部肿胀青紫,看守所拒绝接受,金湖县检察院只好就在金湖县武装部秘密办案点让夏东明养伤到8月16日,才把夏东明送进金湖县看守所。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直接把2004年8月9日的拘留证进行涂改为2004年8月16日。

拘留证上的时间有明显修改的痕迹

    淮安市检察院和金湖县检察院在办理夏东明案件中使用了极为拙劣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不但在全国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同时也给人民检察机关的脸上抹了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让淮安市检察院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尽早的向上级领导机关说明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将这起冤假错案予以纠正,并向夏东明道歉!

相关链接

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http://www.wqzz.com.cn/mincontent.asp?id=454

 

原文发布时间:2010-3-19 14:30:46

 

编辑/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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