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维权网2010年7月24日发表该文,由系统的原因,被自动删除,现重新发表以告慰仍继续上访的百姓并希望能引起江苏省有关部门的重视。 东海昔日“黑监狱”
人民维权网相继接到江苏省东海县多名上访农民的投诉,称“因上访被关进东海县政府设立的黑监狱”。鉴于问题的严重性记者专程调查。
在东海县某宾馆,记者见到其中两位上访农民李连富和王新苏。一见面,两位老人失声痛哭,一再恳求记者将他们在黑监狱里遭到的非人待遇揭露出来,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黑监狱”里受折磨 实名举报成诬告 李连富来自江苏省东海县石榴镇讲习村。作为一个正直的农民,自2007年起,李连富就同村党员及群众代表向镇、县、市、省有关部门举报村书记王绪立中饱私囊、贪污集体资产二百万元的事实。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非但没有处理王绪立,反而避重就轻为他开脱罪责。于是东海县政府相关人员变本加厉对李连富打击报复。
据李连富讲,由于他举报的问题多年来未得到公正的处理,2009年8月25日他到北京上访。8月26日被石榴镇纪委书记王宪中截住,称“你反映的问题还是要回去解决”,被骗回东海县。未到县城,王宪中便指挥打手将李连富的头用黑塑料袋套住,将他送到东海县李埝林场狩猎场。
记者了解到,这个狩猎场就是举报信中“黑监狱”,被截访回来的人就关在这里,名曰“办学习班”。凡被办学习班的上访人均受到了非人的折磨。
李连富被关在“黑监狱”里21天。李连富说:“在那里三天两头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更为残忍的是有一个姓陈的小伙子竟用烟头烧我的胡子。他们还逼我打自己的嘴巴,让我承认诬告王绪立……
“黑监狱”里倍受折磨的李连付
“我被折磨得生不如死,由原来的130多斤瘦到110斤。镇纪委书记王宪中恶狠狠地对我说:‘你一天不承认是诬告我就整你一天,叫你家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为了活命我违心写下检讨书,承认诬告王绪立后才获得自由。”
讲到这里,这位年近7旬老人泣不成声,“我实名举报竟成诬告,如果是诬告为什么不按法律制裁我,却把我关进这见不得人的‘黑监狱’?”
残疾人上访先送精神病院再投黑监狱 王新苏是东海县双店镇季领村农民。自幼残疾,失去劳动能力,靠开残疾三轮车拉客谋生。2006年,东海县政府为了整治城区环境,将一些主要街道设为营运禁区,下令取消三轮车。这样所有靠开黑出租及开摩的为生的人便失去了生活来源。为了生计,王新苏与其他残疾人向县、市、省及中央有关部门投诉东海县政府剥夺残疾人生存权力。
王新苏说,2006年10月10日,东海县的残疾人集体到市里去上访,还未到市里就被堵截了。“县委干部说了,你们残疾人没有禁区。”当追上我们的警察告知这个消息时,我们都信以为真,没有想到我们被骗了。2006年10月12日,县交警治安大队周队长通知我们残疾人代表到县里谈话,我和陈令喜、贾文学、孙传达、王昌林五个人到了县委,还没等说话,就被赶上警车,送到看守所拘留。有的人被拘留8到10天,还有拘留20天的,我被拘留一个月。
“法律规定只有重大犯罪嫌疑人才能关押15日以上,且公安局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抓人并非法拘禁,在程序上已经构成违法。”王新苏长期上访也学了许多法律知识。
2006年10月13日,残疾人代表到北京上访,又被围追堵截。当时县长助理张以建写下如下保证书:1、县政府于10内出台机动三轮车(含残疾人三轮车)管理办法;2、尽量照顾残疾人利益,整顿非残疾人车辆。但直到2007年5月16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残疾人代表于5月17日集体到南京上访又被堵截。
为了阻止王新苏继续上访,2007年5月25日,东海双店派出所强行将他送到连云港市康复医院精神病科。王新苏的病历上清楚的写着“偏执性精神病”。王新苏告诉记者,他被送到精神病院后,医生将治疗精神病的药强行给他吃,为了防止自己真被治成精神病,王新苏将药放在舌下,待医生走后又吐出。这样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王新苏出院了。
2007年5月28日下午,双店镇派出所强行把王新苏架上警车,带到李埝林场的狩猎场“办学习班”。王新苏告诉记者,在“黑监狱”里,白天黑夜都不让睡觉,他被严刑拷打整整一个星期。
2007年11月14日,在律师的陪同下,王新苏来到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这份权威的鉴定书明确向东海县庄严宣布:王新苏无精神病史!
特权何去何从 江苏省东海县相关部门置法律于不顾,滥用手中职权,肆意侵害上访农民的合法权益,粗暴野蛮地处理信访事件的行为无疑会造成更多社会矛盾,这种滥权、特权现象侵蚀着社会的健康发展,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将滥权、特权绳之以法,捣毁 “黑监狱”,使上访者能正常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上访权。
发稿前,举报人致电记者:“黑监狱现已迁走,地址不详……”言语中似乎带着几分沮丧。记者回复:“我们的党和法律绝不会容忍黑监狱的存在,无论多么隐蔽,总会有被催毁的一天。”
但愿那侵犯人自由的“黑监狱”永远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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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