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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不应影响立法及立法质量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阿祥   2006-06-21

  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前夕,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反垄断法》(草案)确定不在此次上会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具体原因很难讲,有议程的原因,但总的来说还是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是继《破产法》、《物权法》后的第三部临上会前夕被突然撤下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草案迄今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也未公开征求意见,也就是说,社会公众意见还未向上反馈。对这部法律草案被“搁浅”一位专家说:“首先,我国立法越来越公正透明。一部几经讨论,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法律,肯定要比关门立法出来的法律质量要高,而且今后执法中暴露的问题也会更少。其次,说明立法博弈越来越激烈。”。“现在工作很难做。我们在立法前去征求意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意见可能完全相左,很难调和。”全国人大相关人士说。“这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一位全国人大制度专家表示。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立法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利益再调整的过程,立法博弈说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了,法治也进步了,但是要谨防部门利益法制化。”前述专家说。(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该报记者 陈 欢 )

   我国立法越来越公正透明,法律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提高了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公开立法畅通了言路,代表各种利益的意见可以充分发言,形成法律层面上利益激烈博弈的景观。法律上的利益集团博弈是要力争法律地位,在法律上争取更多的实惠,以趋利避害、保障和发展自身利益。利益博弈既是正常的,又是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不能为了一些局部利益甚至是不当利益影响立法或立法质量。

  法律要以理服人,以理服人才能树立法律的信度,法律之理是“法理”,法理要以真理为标准,真理揭示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既能说明事物的发展规律,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又表达了社会的发展趋势、未来方向。

  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相对真理是以具体事物的内部活动及事物之间的联系互动中所呈现的本质特征所作的科学合理的表述。事物活动中那些能够促进事物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变化的本质规律,对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掌握了这些真理,就意味着拥有了开启宝库的金钥匙。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比较具有永恒正确的属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地从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变的过程。太阳系的“日心说”,“时间与速度的乘积等于距离”“社会形态是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人类总要不断地发现、发明,才能有所进步”这些都属于绝对真理。

  国家立法需要遵循客观发展规律,法理要符合真理,相对真理要让位于绝对真理。法理要服从真理,但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从法学、法律的构架和内容表述上体现真理、把握真理、捍卫真理。绝对真理、相对真理、法理相互间是包含于的关系,也是层递关系,后者在前者的范围内。如果国家立法从这个高度认识就不容易迷失方向,也不会被一些枝节所困惑。

  如今,我国立法一个显著的进步是推行了民主立法,将草案公之于众,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样做有利于所立法律反映公众意见,集中了公众智慧的成果,提高了立法质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具有广泛的公众基础,因此效果会更好,这样就体现了法律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理念。

  立法既然是形成国家正确意志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完成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阶段,接着就要对这些草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到了这个阶段,要有科学分析、筛选、提炼的功夫,要去粗取精、选择典型事例、阐述要严谨、精确,力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可操作性。 

    由于社会公众各自的环境、经历、利益取向、价值观念的不同和对同一法律草案的认识态度、认识水平的差异意见往往莫衷一是。面对如此众说纷纭的情况,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审议时会有取舍的困难。笔者认为,立法征询社会意见必不可少,但这仅能为一个重要环节,当社会对法律草案意见提交后,立法机关要有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统揽全局的眼光。从翔实的材料中掌握规律,从典型中发掘真理、发现真理,在理论高度的指导下体现法理对真理的服从原则。运用科学分析和归纳的方法把事实和法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去粗取精筛选,浓缩概括提炼,大处着眼,全局入手,把握好立法为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不为不当利益开绿灯的原则,严格遵循立法科学用立法科学组织实施立法的全过程,那么不管利益博弈多么激烈都不会左右立法和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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