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走遍天下,无理狡辩三分。这句话在2011年4月2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夏东明案件中再次得到验证。首先是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的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力争自己的观点胜于对方的观点,自己的证据强于对方的证据,以便被法庭采信。事实永远胜于雄辩。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观点站得住脚,法律的天平永远是平衡的,法官自有公论。在此,我们将此案中相关图片集中展示,以便于对此案的轨迹予以还原。
图1:被改动的刑事拘留证
图2:狱医韦剑签名但未签日期的健康查检表
图3:健康检查笔录
图4:杜勇林出证言受恐吓
图5:吴青松出证言受恐吓
图6:卓厚合证言
图7:付启雨证言
图解:
图1:被改动的拘留证在庭审中争议很大。
辩方观点: 拘留证由8月9日改为16日是因为7月28日至8月9日这十三天,其中十一天十一夜遭到刑讯逼供,伤情太重,所以侦查机关将夏东明由农干校办案点送往金湖县人武部办案点。
公诉方观点:之所以由9日改为16日,是因为纪委通知,要求继续侦查慈云寺地块问题。
辩方观点:如果是继续侦查,为何9日至16日无任何笔录?且从距慈云寺地块较近的农干校办案点转移至金湖县人武部办案点?
公诉方观点:因未查出问题,只是违规,所以未做笔录。
图2:狱医韦剑签名的健康查检表在庭审中掀起高潮。
该表由辩方提供以证明夏东明入看守所时左胸部有两处於血伤。而庭审中公诉方则称“这样的伤,揉揉搓搓也可以形成”、以韦剑05年证言“肯定没有伤”和当庭证言“没看见有伤”来辩驳。
韦剑签名的健康体检表与她的两份证言无疑是自相矛盾的。耐人寻味的是,其证言多处无法自圆其说,比如:“体检不可以脱光衣服”却做了“全面检查”而看到左胸部两处於血,“其他部位正常”……
这份健康体检表竟然没有签日期。一个法律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应该是认真严谨的,而在这里,其证言反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现象无异于自抽耳光。
结合另几位看守所人员证明没看见夏东明身上有伤,有的说“有两处於血伤,不大”,“不大到底有多大?”
辩方律师刘光凯说:看守所狱医和管教证言内容带有倾向性,明显偏袒检控方,如检查人员问:“夏冬明有无外伤”狱医韦剑、管教杨佳和在2005年接受调查时答:“肯定没有”这就等于睁眼说瞎话一样,体检表已记载胸部两处淤血,这不是外伤又是什么?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回答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2005年调查时体检表被告人还没有拿到,所以他们都说了假话,他们认为辩护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伤存在,所以他们都做了被告人身上没有伤的虚假证明。由此可见这些证人都悖离了自己的职业操守和执业道德,悖离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掩盖刑讯逼供的基本事实。对此辩护人感到悲哀,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吗?难道说一句真话就这样难吗?难道公检机关就没有一位敢于说真话的人吗?我想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不希望这就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执法环境,更不希望我国的未来还是这样的法制。
图3:健康检察笔录显示右胸部有紫红於血伤二处,其他部位正常,精神正常。
图4、图5杜勇林、吴青松出证言受恐吓。2010年12月 1 日,吴青松专程从成都赶到淮安中院为夏东明证明入看守所时身体多处伤痕。
图6、图7卓厚合、付启雨证明夏东明身体多处伤痕。
在开庭前记者曾三次采访卓厚合,均称夏东明身体多处伤痕,开庭时愿意出庭作证。但开庭前一天记者向其致电,称回老家了。但记者赶到他家时,人却在家。他告诉记者,为了夏东明的事,他受了很多苦,不是不想出庭作证,只是怕再惹麻烦……
庭审中,应绪春出庭为夏东明做证,证明夏入看守所时身体多处伤痕:两肋、臀部、大腿、小腿、前胸、背部、两小臂等。并且当庭指控公诉人之一韩振国曾对其恐吓,面对摄像机他刚要说夏有伤,韩就对他咳嗽示意不准他说,于是他作了“没看见夏有伤”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人证言,公诉方称,是当事人家属自己采集或记者采集,况且证人证词不稳定,表明的伤处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
但记者认为,这些证人证言客观地反映出夏东明入看守所时有伤存在且与体检表伤情相互印证。至于为何表明的伤处不一致,仅凭记忆和印象总不能与体检表的记载相比吧。体检表上明确的记载,相关执法人员都可以“记错”,那么记忆和印象稍有偏差总应在允许的范畴。为何证词不稳定,想必也毋庸讳言,大家都心照不宣罢!
编辑/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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