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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残暴了,赣榆县法院一法官活活逼死87岁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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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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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我还和这位老人聊了天,然而今天他死了,活活气死了。
我有罪啊,如果我当初不手软,早点曝光出来,说不定老人就死不了。
老人姓赵,和他三儿子住在一起,三儿子因建房与邻居李虎(赣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产生纠纷。
说是纠纷,其实就是李虎家找茬。
早在,年初,死者的三儿子就找我,求我帮忙,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我当时没当回事。
几天前,无助的赵又找到我,房子建了一半,李虎家三天两头非打即骂,干活的瓦匠都被打跑了。
我去现场看了一下,也就是那天我见到了死者,也是最后一面。
我当时觉得,这么简单纠纷,托人给李虎打声招呼,协商解决是了。
一直也没有李虎的回应,期间赵不断给我发短信,说李虎要弄死他,自己也没法活了,一家人实在活不下去了。
我还是没重视,我想一个人民法官还不至于把人活活逼死。
今天早上,老人死在李虎家门前,是活活气死的。
当然,赵也去过政府、公安、法院反映,但是无一理会。
我无法想象,赵家人被逼的走投无路的心理。
李虎也多次嚣张:“你去告我啊,法院大门朝哪儿,找不着,我带你去。”
李虎多次放话:“把我告下来,我就把你弄死。不把我告下来,你永远不要想盖房子。”
李虎只是赣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名法官而已,李虎的老婆也只是某镇政府工作人员而已,是什么让李虎如此跋扈、霸道、蛮横……
近期将铺天盖地报道此事,为死者讨个公道。
补充内容 (2011-5-25 00:11): 就关于此事,大家讨论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也发表自己的法律观点。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气死人”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我认为,李虎以及家人的行为,是导致赵守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完全适用《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第1种法律后果,主观上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特别是李虎及家人长期的对死者和家人侮辱、谩骂,无理阻挠他人建房,多次拆毁赵家围墙,更李虎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人民法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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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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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2.233.* 于2011-11-18 发表评论: 此类事情在中国层出不穷,已非个例,长此已往,国将不国,党将不党!希望有关部门就此事有个态度,解决一下后面的问题。不能让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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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90.3.10*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At last! Someone who unrdtesands! Thanks for p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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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42.2* 于2011-06-08 发表评论: 身为法官,执法犯法,罪不可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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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2.21.2*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太残暴了,赣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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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49.1* 于2011-05-28 发表评论: 河北有我爸是李刚,江苏有我儿是李虎,一个变态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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