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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夏东明受贿案再审维持原判 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权力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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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方圆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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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国土局干部夏东明受贿案经2011年4月22日激烈的再审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2011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淮安中院下达宣判通知:维持原判。
消息传开,坊间议论纷纷:真是讽刺,淮安中院如此小儿科,玩起了掩耳盗铃的把戏……
参加此次庭审的人都可以看到,夏东明针对遭到刑讯逼供这一焦点提供了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和同监室的证人证言,确凿有力的证据至少证明无法排除刑讯逼供。而淮安中院却采信侦查人员的证言“未对夏实施刑讯逼供”及看守所管教、狱医“没有看见夏东明身上有伤”的证言。侦查人员本身就是办案人员,能证明自己对夏实施刑讯逼供吗?看守所管教及狱医均与侦查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关系是同等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能采信,甚至与犯罪嫌疑人无利害关系的记者提供的证据都不能采信,而侦查人员的自证和与其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就可以采信吗?
详阅判决书,我们看到,凡是检方提供的证据都被采信;凡是辩方提供的证据都不采信。举一个小小的例子:判决书上第十二页第二段:“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对证人取证地点违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检察机关对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所写的询问地点与实际确有不符,形式上有瑕疵……”
而事实上,本案的侦查机关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在1998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的强制性规定。何止是有瑕疵那么简单!
淮安中院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权力一方,包庇袒护一览无余。
知道结果后夏东明表示在意料之中。同一法院同一院长,怎么可能否定自己以前的判决,那无异于自掴一记响亮的耳光后再去处理一个烂摊子:处理一批违法办案人员,再对我进行赔偿,院长将背上判错案的骂名。如此一来,金湖检察院、淮安检察院、金湖县法院和淮安中院及相关人员必定颜面尽失,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他们如何在民众面前抬头“做官”?此案的判决关乎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只有牺牲我一个人的利益,才能维护他们的利益,才能免于他们的尊严扫地。维持原判对法院来说省去了太多的麻烦!
拿到判决后,夏东明及张玉荣的心情已达到冰点。近七年的努力在淮安中院盖章维持的一瞬间归于原点。他们愤愤地说该学杨佳,你不给我公道我就给你公道;想学江西钱明奇去爆炸;张玉荣说如果不是自己曾将硫酸倒掉,这一刻还可以泼向冀益斌……一切罪恶的念头袭上心头,但最终被理智所战胜。因为他们毕竟是党培养了多年的党员,心中的信仰不会丢失。两人均表示,无论多艰难,生命不息,申冤不止。淮安没有讲理的地方,还有江苏省、还有北京、还有中央,一定要让违法办案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在中国法治史上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众的呼声在强权的重压下显得那么微弱,而这微弱的呼声又再次被沉没。媒体的呼声也已声嘶力竭,舆论监督丝毫没起作用。那么蒙冤之人的救命稻草又在哪里?
近年来,袭警案、爆炸案频频发生,官民矛盾日益凸显,难道不值得有关机关反思吗?白纸黑字的法律难道就是手握权力的人手中的魔方,想怎么把玩就怎么把玩?
如果不从根源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只会有更多的杨佳、钱明奇似的悲剧制造者。当公平与正义缺席的时候,暴力与残忍就是他们唯一的发泄方式。虽然我们谴责暴力与残忍,但我们更应用理性对待不公平与非正义,才能从源头上扼制、化解社会矛盾。
编辑/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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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步天下:引领淮安夏东明遭..   江苏淮安夏东明涉嫌受贿案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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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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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2-01 发表评论: 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你讲政治,他讲原则;你讲原则,他讲监督;你讲监督,他讲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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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2-01 发表评论: 医院与法院最大的区别是:医院医生给病人看错了病造成医疗事故由医院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而法院法官判错了案造成冤假错案有国家承担责任并负责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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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2-01 发表评论: 法院越来越象帮会,谁是老大谁说了算。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管是胡编乱造、还乱造胡编,只要盖上法院的公章就是受法律保的生效判决书,就是国家法律权威的具体表现,你要是反对就是公然对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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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3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已经严重冲击着老百姓的最后心理防线!法院已经成了黑心法官枉法裁判的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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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3 发表评论: 帮您顶起帖子来就是帮国家反腐败!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腐败官员是和谐社会的最大公害!主要社会问题无不是由于官员的处置不合理、不合法,甚至颠倒黑白无视群众合法利益引起的!----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但是,黑心法官正在“稀释机器的润滑油”!----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认为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方式,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老百姓相信法院是因为相信法律,但黑心法官肆意践踏法律,造成的司法腐败蔓延,已经让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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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3 发表评论: 按照常理来说,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代表着国家进行居中审判,讲求的是法律至上,是按照证据说话...大家帮助你吧,你不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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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2 发表评论: 其实,我们都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往往为了掩盖一个谎言,需要制作十个甚至更多的谎言。但是,最终还是要被揭穿的。“老虎案”如此,“躲猫猫”如此……因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想蒙蔽人心和世人的智商,那是痴心妄想!如果法院不敢正视错案纠正,推诿应付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敷衍塞责甚至强化错判,只会加剧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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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2 发表评论: “惩治司法腐败,还法律以尊严,还法院的往日神圣形象,还老百姓以公正!”这是目前摆在反腐败工作面前的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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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一出出的冤假错案,让人们看清了一个所谓的一个法治国家的真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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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本人想说的是在古代,老百姓有冤可以拦住县官老爷的轿子,现在老百姓有冤,连县官老爷的车也拦不到!!!不知道时代在进步还是在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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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官官相畏!官官相敬!天朝办事不讲证据,只讲关系,手里有权想咋样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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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不管是做什么的,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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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对联: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无罪也得有罪,说你无罪你就无罪有罪也得无罪。横批: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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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和谐社会呀,啥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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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这背后有一条长长的不可告人的黑线,不然谁敢如此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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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以后迂这样事.要求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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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中国用全世界教育和医疗投入的1%-2%,打发了全球22%人口的教育和医疗问题。以全球22%的人口,养活了全球50%以上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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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百姓的权利上哪申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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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只有回归民主,才可能重建新秩序。太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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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屁民当屁,蚁民似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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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21 发表评论: 说白就是白的,要说黑又成黑的了,难道这也算法制国家?屁民蒙冤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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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重证据,是司法公正之本。证据确实、充分,则起诉;证据存疑,“疑罪从无”则撤诉。这就从根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谁有“特效”办法,让法院、法官回答判后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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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凡是案件参与人,都有共鸣:申诉、申请再审难,难立案。立案、再审后的改判,更难。原判“确有错误”不改;证据,已被撤销也不改!都是什么法院?什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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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指出: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 ”!------
他指出,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有错不纠,“将错就错”为何不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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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还有多少冤、假、错案被压制 被包庇???百姓何年何月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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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法律 + 制约,才算法治。法律 + 公民权制约,才算是民主法治。没有制约力量的法律就是成为权力之下的专政工具而矣。权力黑恶破坏民风,不受公正力量制约的权力谓之黑恶权力。说到底,,从公正立法到公正执法是需要公正力量的参与,公民权就是最好的公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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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权力过于集中的恶果就是公权滥用,肆无忌惮,所谓权力产生腐败就是如此。所以,政治改革的方向核心的一点就是权力制衡,就必须分权,谁都不敢也不能乱来。这方面,应该先把监督权分开,司法权独立,执政归政府,人大政协立法,各司其职,如果实现了普选,那么只要没有战争没有大的动乱,中央就不能干预地方行政。根据规范的竞争必然促进进步的原则,政府的竞争也必须是阳光的,规范的,公平的,这样政府才能有朝气,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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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罪与非罪一线之间,生与死一口气,他们宁可错判......向类似案件,法院给办成铁案死案的无计其数,幸运的是被关注了揭露了。就这样,法院还想维护法院自己错误的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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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法院不是导演,法院没有把好公正关,而是在支持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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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申诉不能引起重视,其实就是在尽力保护冤假错案,为完成办案指标,冤假错案就会源源不断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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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伪造证据”“刑讯逼供”“枉法裁判”“执法犯法”一系列司法腐败祸国殃民的行径;得不到根治扭转;“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就只能是忽悠百姓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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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在执法不公的社会里,申诉只会给冤屈者带来更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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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为什么让执法者折磨成毫无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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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关注------------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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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某国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受伤者竟全是国家政府高官。车祸后,记者急切地向医生问道:“请问主席有救吗?”医生摇摇头。记者又问医生:“那总理有救吗?”医生也摇摇头。记者再问:“那总书记还有救吗?”医生又摇摇头。记者再问:“那人大代表们还有救吗?”医生依然摇摇头。记者最后紧张地问:“那谁还有救?” 此时医生眼睛一亮,说道:“国家有救了。”这个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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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5 发表评论: 社会矛盾在激化,但是我们那些代表我们,所谓的先进性的代表们却不思解决,反倒在加剧矛盾,长此以往,后果。。。。。。。你我都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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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2 发表评论: 我认为三级法绝对不是办案马虎,更不是审理草率,而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他们妄图把黑幕捂到底,把真相掩盖到永远!把刑讯逼供包庇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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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2 发表评论: 伟大的美国文学家海明威说过,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正在为你而鸣。这个世界上的所有的人的命运其实就是一个整体,在其它任何一处发生的不公正事件,最终都将波及我们中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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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1-02 发表评论: 广大网友都明白:河南赵作海冤案,如果不是被赵作海所“杀死的”死人赵振响死而复生,回到家、回到人间,赵作海永无申冤之日,这是为什么?不就是办案公安作假手段高超老练!文书书写上乘所造成的结果吗?在十年的人间冤狱中,各级公安、政法委可以说是对冤案无数次的进行评查、自查,但都查出什么结果呢:不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案,不就是铁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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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21 发表评论: 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冤假错案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淮安的夏东明,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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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21 发表评论: 让公权置于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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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21 发表评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法制没有本质进步!中国的公检法是司法上的足协!我决不是危言耸听,中国的公检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中国和谐,人民行使人权的最大障碍。要害在于某些手握重权的官员,执法时太过随意,如此而已。一个心中尚有丁点正义存在的中国人,都该为此心酸了!继续顶!不断的顶!坚持不懈的顶!一个筋的顶!就是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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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21 发表评论: 真理是越辩越明的,但观看冤案泡制文章金湖和淮安检一直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没有正面回答诸多网民的质疑,有的只是一再的推卸和逃避,控诉的步骤却在步步紧逼。看来他们自己也知道不能再说什么了,否则更加的被动,只能依靠手中的权力把事情做实,案子做铁,然后一了百了!就仿佛深夜中的歹徒,作案时万不会多说话,以免露出什么马脚,日后被抓住把柄,只要抢了强了杀了伤了,做完了就跑,还有侥幸逃脱的希望。不过他们往往忘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许现在你貌似赢了,可“出来混,总有一天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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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21 发表评论: 说你是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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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09.230.* 于2011-10-19 发表评论: Son of a gun, this is so helup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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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09.230.* 于2011-10-18 发表评论: You Sir/Madam are the enemy of cnofuison everyw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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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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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河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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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权大于法啊!有了权就可以胡作非为!制度的思考???颠倒黑白。。。哎。建议楼主找一下法律援助组织。。或者直接曝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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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有几个案件能像说的那样大白于天下?又有几个案件受害人能提供出证据?
笑话,“刑讯逼供”仍是我国未来几十年中破案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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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因为证据的取得手段违法从而导致证据不能被使用。如果真是因为真的存在刑讯逼供才被改判,倒真要为法制进步高兴了。可是就连是不是存在刑讯逼供都没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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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法官出卖法律、公平、正义、良心、人性、灵魂,仅剩下披着法官外衣的躯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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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法院黑手遮天 公堂正义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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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有良知的记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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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确实有很多疑点没向人民交待清楚,媒体代人民继续跟踪监督吧。这审的什么破案子?那么多疑问,没个清晰的交代,就维持判了,还叫人民法院吗。苍茫大地,哪里还有一片净土?在无助的老百姓的心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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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没看见么,没有一个确凿的证据链条,呵呵。信他们,母猪都会上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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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楼下的各位,我们都是平头百姓,你有能力改变这一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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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为什么不能异地重申???再审,要彻底搞清是非,还社会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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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10-15 发表评论: 如果要想让法院推翻以前的判决,承认前判决是错判而且是刑讯逼供,肯定是难而又难。因为如果改判,不知又要牵扯出多少官员,所以为了稳定大局,只好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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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9 发表评论: 反贪的最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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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9 发表评论: 生活在这样的国度,发生任何奇怪的事都能表示理解,和谐大于一切呀,人民利益算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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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9 发表评论: 还是那句老话:有什么想不通的,多想想这里是中国,一切都豁然开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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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9 发表评论: 我有一个梦:永远生活在新闻联播里,那里农业年年大丰收,工业月月传喜讯,即使遇到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和金融危机,都是有增无减。我有一个梦:永远生活在新闻联播里,那里的孩子都能上的起学,穷人都能看的起病,百姓住进月77元的廉租房。工资增长11.2%大学生就业率达99.13%大学就餐每顿两三元。我有一个梦:永远在新闻联播里,那里物价基本不涨,交通基本不堵,环境基本改善,扫黄基本有效,罪犯基本落马。我有一个梦:永远生活在新闻联播里,那里是爱的家园,人间的天堂,那里有人们想往的生活。一个梦的世界。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让我生活在新闻联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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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9 发表评论: 相信这不是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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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时间会说明一切,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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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中国,你牛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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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这年头好官比熊猫少多了,若是真的,精神支持一下,千万别是狗咬狗的闹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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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这个事我听说一点,顶一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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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心里很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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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只能说无语,现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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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这一片模糊与空白,就是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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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我们的公权力的裸奔,早已经是肆无忌惮。中国的法律原则,早已被强权蹂躏成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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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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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办冤案早晚自取灭亡!现在钱云会已经变成了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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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祝福夏先生及家属明天安好!夏先生!近期安好!祝愿——您继续调整好心态!正确面对——应该会等得到的平冤昭雪!我们坚信你无罪!我们坚信你无罪!希望——平冤昭雪!你的平冤昭雪,我们等得到。祝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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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一度网民关注,正义呐喊,媒体争相报道,正反辨析,是非明晰的人为刑讯逼供制造的“夏东明受贿案”,竟然没能唤醒法治的正义、良知、和理性,非正义掩埋了正义,最终还是以不惜牺牲一个人的前途和无视国家法治真正前行为代价的结局而告终。但拥护正义的人们的理性思考和正义的考量永远没有结束,而必将会在回眸历史中,重新甄别、评判!直至平冤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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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就算你再冤,如果没有中立、公正的执法机构,只要是歪嘴和尚念经,佛祖也只能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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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公权力,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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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在现代法的眼里,公权与私权有着各自明确的界线,而且是平等的,这是实体法的意义所在。但为了防止公权依仗着他的强势肆意压制私权,法律对私权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比如“从罪疑无”、“排除非法提取的证据”等等审判原则,只有当法律能向私权提供这样的救济之后,实体法上的公权与私权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是刑诉法或程序法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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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法律的精髓,靠解读诠释文本而显现,只是一个方面。但欲让普罗大众可以真切地感知与体味法律精髓之存在,却需要借手法官的审判实践方可达成。法官的枉法,是终极性的,三番数次之后,将会使人们对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产生强烈的怀疑,甚至丧失信心与信任。到头来,人们要么只热衷于呼唤青天大老爷,要么寄希望于舆论干涉判决结果,而对法律,弃若敝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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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谁能监督检察院呢?整个案件从初查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由检察院包揽了,谁能保证检察院能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此时,可能有人会想,法院应该会不受影响公正判决了吧!但我们不要忽视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同时法官又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如果涉嫌职务类犯罪也是同样由检察机关管辖。如此,有谁愿意得罪自己的“观音菩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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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善恶能各得其报,没有“屈死鬼”,社会才能最大程度地和谐。执法者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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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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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8 发表评论: 在中国,想当人,就不要从政!官场就是一个大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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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帮顶一下,顺便告诉夏东明一小招,多人越级上访到北京去,像你这种情况还是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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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告是没用的 官官相护 铁板一块 你死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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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先不说案情如何,侦查程序就问题多多,更别提审判过程了。都别讨论了,回家洗洗睡了吧,再讨论也不会有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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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疑罪从无,早已作为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之一,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呢?是宁可错“杀”也不可错放吗?也许,事情落在当事公检法各部门当事头上时,他们才会真正理解“执 法从严”!执法从严,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而我们许多人理解为对当事人“严”,特别是公法方面!法治中国,还有多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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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该案中,如果夏东明指控检方刑讯逼供,而且对逼供的的方法方式说的很详细,可以肯定有刑讯逼供存在,按照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办案人员及其办案单位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否则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进行判决.本案中,检察院法院无意中成为办案人员的帮凶,理由如下:现在查处当事人刑讯逼供案,主要证据就是夏东明和其同监室的口供,办案他们不可能承认刑讯逼供,结果按疑罪从无对他们不立案,这个又成为证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被法庭利用.这是法院偷换概念进行的审判,结果对被告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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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像这样审判,在这里审过来审过去,都是这个结果,只有异地重审才有可能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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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本案的社会影响,不在于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在于法庭审理不能服众,简直是在漠视群众的智商。就算这个案子法院只根据检方材料定不管有没有冤枉人,按这套审判逻辑,以后要随便诬陷个人太容易了。那可就人人自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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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今天我们不替受冤者说话,说不定明天你我就是另一冤假错案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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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说得没错!看完这所有文章,感觉是在看美式悬疑片,有那么复杂么?疑点多得让人脑袋发麻,中国的法律本身就不健全,执行也存在很多障碍。不过如果之前的判决错了,那么此案必存在刑讯逼供,到时谁来承担责任呢?所以尽管很多证据有瑕疵,那还是继续判他有罪吧。这或许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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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这么多的瑕疵,说明不是美玉一块。我看是铁板一块,不好熔炼呀。一个连读者都觉得漏洞百出的案子,法院却能审的下去。并且审了7年。可悲,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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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如果检察院办案是如此来认定事实,法院是如此来认定事实,这是我们全体中国人的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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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我说只要还在淮安地区审理此案,就不会有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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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于无声处响惊雷!苍天啊,还让人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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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什么世道?把错误坚持到底,一审二审再审审案历时7年多.审案不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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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赵做海的冤案怎么判的?怎么发现的?现在这个受贿再审案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夏东明有罪,一群人无责,夏东明无罪,则一群人落马。太经典了,这就是案子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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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维护办案程序的公正要比抓一个受贿罪犯重要的多了!!!小学不用毕业就懂的道理,难道这些法官还在读幼稚园吗,当然不是。这些你懂的,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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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法官看来也是个不看新闻的主或者就是那些一丘之貉,媒体报道了那么多刑讯逼供的冤案,你们就没看过吗?!如果没有确证,如果存在这些完全可能错判的所谓“瑕疵”,那么就只能定为无罪,而且应该追究当时办案人员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公民的权利保障,不能在这些强力机关下就 成为可任意摆弄的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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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6 发表评论: 如果能异地到香港审判,那么多大的能耐估计也难以左右那么远的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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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4 发表评论: 不是第一件,也绝对不是最后一件,长此以往,倒霉的绝不是权贵,注定是哪芸芸众生。其实草民们更看中这个国和☭,不过人家真的视我等为草芥。国在民上,☭在国上,人在☭上的必然结果。高高在上的不会因此有丝毫羞愧。他们会说我很忙很忙。我在为你们大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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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4 发表评论: 共産黨的天下,岂能有这么大的丑闻。一定是美帝搞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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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4 发表评论: 失民心者失天下,这个政腐已经没有了执政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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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4 发表评论: 温总理您看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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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4 发表评论: 夏东明为了自身的清白,匹马单枪,孤军奋战,单挑整个权力体系,单这份勇气,足令我辈拜服。更令我敬重的是,夏东明以理性方式,坚持走法律程序,不寄望于权力,不付诸于暴力,实为这个国家的模范公民。支持夏东明及夫人,寄语淮安司法人士,让法律行走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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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20 发表评论: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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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9 发表评论: 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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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9 发表评论: 我只有报以同情,对那些怀着险恶用心,用尽伎俩,整人的败类只有仇恨!对于你所受的冤屈深有体会,支持你将申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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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9 发表评论: 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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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9 发表评论: 可叹!---看起来中国的民主进程还有很远很远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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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9 发表评论: 增强党的执政纠错能力,增强社会管理公平正义,增强党的扶弱抑强的能力,提高党的正确执政能力,坚决加强纠正枉法裁判的能力,全面遏止恃强凌弱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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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9 发表评论: 现在是错假冤案没人管,无人为受冤人审查案件,都是千方百计为错案找借口维护错案,更谈不上追究责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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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坚持到底,胜利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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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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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在这个权力至上的社会,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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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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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温总理感叹: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沦丧、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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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哎,现在的冤案实在太多了,得记住咱们老祖宗的话:叫唤的孩子有奶吃,想办法叫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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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坚持下去,相信你一定能看到真相被揭示的。坚持,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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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P民无能,只能帮忙顶帖。我们家也是打个官司,胜负就是法官一人说了算。……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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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要坚持,湖南一个局长申诉十年才获得无罪判决,要有心理准备,准备好长期的打算。 不过不管怎样我相信一定会有结果的。继续支持关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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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不要以为权力能摆平一切。在这个时代,一切见不得人的东西,都是有可能被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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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其实,我们都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往往为了掩盖一个谎言,需要制作十个甚至更多的谎言。但是,最终还是要被揭穿的。“老虎案”如此,“躲猫猫”如此……因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想蒙蔽人心和世人的智商,那是痴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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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权力造假已到了祸国殃民的地步,权力造假的祸国殃民已到了:一损国力,二损国威,三损国民,四损社会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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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说,“人民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需求是无法阻挡的,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相信一个人留给世界的是真相,我将我的政治理念归纳为四句话:让人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让人感到安全可靠,让社会充满公正,让人对未来充满信心,是人民以及人民的力量决定了国家的前途和历史,人民的希望和意愿不会止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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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法官就是披着司法公正外衣的职业罪犯,法院就是打着公正司法旗号的地下黑工厂,不然我们身边怎么会有那么多的受害人去上访,最终仍然得不到公正,正府承认设法上访的事实却为司法不公的制造者提供合法和洗黑漂白的手段,使黑白颠倒,一切罪恶的后果让受害人和家属自己去承担,这就是为了和谐,为了稳定不择手段,才是正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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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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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法院不是什么讲理讲法的地方,是一部舔舐民脂民膏的机器。院长就是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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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错案是人祸!黑司法过分压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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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官污吏横行天下,司法腐败上下贯通。枉法裁判鱼肉百姓,正常途径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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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司法的公信力在哪儿?司法的公信力是靠司法机构个案积累逐步形成的。老百姓对司法的直观感受就是通过具体案子得到的,案子客观公正,司法公信力自然形成。如果经常有冤假错案,那么司法公信力就必然丧失。我们当然不能要求法官判案百分之百正确,法官也有办错案的时候,问题是发现错案以后怎么办?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还是勇于承认,有错必纠?坚持错误,公信力必然下降;纠正错误,公信力自然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培育公信力需要漫长的时间,辛勤的积累。而摧毁公信力却只需要几个典型错案,顷刻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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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持续关注中,期待有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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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德国一个神父临终时忏悔说: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 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Martin Niemoller, 马丁·尼默勒,德国新教牧师.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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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枉法裁判的背后是肮脏的交易,是踩着无辜受害当事人伤口去获得私欲的满足和枉法裁判作斗争就是对法治进步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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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让正义得以伸张,让腐官得到惩处!------------------------为楼主加油,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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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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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搞腐败假案,搞变相指标,悦上媚俗,违反实事求是原则,甚至出现在办案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以会议代法庭的怪现象。改革开放的30年是实事求是的30年,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30年。邓小平、陈云同志已离我们而去,但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及方针政策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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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酷吏深文周纳,陷人于罪,自古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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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一个彻头彻尾充满谎言的案子,一个背离宪法一切为了维护人民利益宗旨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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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17 发表评论: 上联: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 下联:真案作假 假案成冤 横联: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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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还是异地审吧。在当地无论审几次,结果都是一样的。不要低估大家智商,欲盖弥彰,越描越黑!不是网民幼稚,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如果公开透明网民的疑问,大家自然没什么话说,网民希望不冤枉好人,当然也希望不放过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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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前期看到报道过,疑点很多,不搞清楚,恐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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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那么多的疑点不加解释,检察院的刑讯逼供不做解释,刑讯逼供了没有?我怎么相信你,法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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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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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莫让检方的一意孤行毁了法院的审判,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公理都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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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法院已经成了马戏团。内衣都不穿了,他们还以为群众都没有看到他的祼体。这种现象已经是全国性的。不是哪一个法院更过分些,而是成了所有法院不撒谎没有办法过日子。最应讲诚信的国家司法机器,已经根本不要脸。政治道德的沦丧,已经是从很高的层级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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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9 发表评论: 现在国家的基本法治结构已经完成,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我们相信坚守良知,公正司法,排除干扰,依法决策,这是法律的要求,社会的期待,更是法官内心的呼唤。法院的独立审判、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律师的参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错案追究的制度安排、民众的维权上访,会不断的发挥纠偏洗冤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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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让这个社会少些冤屈,多些清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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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纠正冤假错案就是为人类消除“人为”灾难!功德无量!纠正错案绝对不会丢国家的面子,是拯救司法信任危机!------------------ 希望国家高法能还每个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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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人最大的痛苦莫过于蒙冤入狱,希望有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在冤案的发生后,能进行反思与改革,推动有关制度的改革。比如保证嫌犯的沉默权和摈弃所谓的破案政绩观,以尽可能减少“刑讯逼供”;比如,加强公,检,法的互相监督和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以便民众媒体监督,防止办错案件的官员“死不认错”与“黑箱操作”隐瞒掩盖冤案;比如制定严厉的冤案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让办案人员不敢随意马虎办案。如此,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才能让人们不再恐惧地喊“下一个冤案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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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作为一个现代法官,判错案后,不要求你象《大宋提刑官》中宋慈的父亲宋巩一样不能原谅自己而服毒自杀。但至少要应该心生愧意,积极认错,承担责任吧?可是,综观大量冤案,可以发现,一些办错案件的官员不但不认错,不愧疚,不弥补过错,反而千方百计的推脱责任甚至隐瞒掩盖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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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国民党的土匪在深山,共产党的土匪在机关,啊呸!!!“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又有何用?土匪把你关在铁笼里,你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经过多方努力,江苏省高院终于作出再审决定,啊呸!!!再审决定又有何用?,,,中国的法律有时就如同儿戏,是执法部门和当权者手中的皮影戏!中国的冤假错案不只是姓夏的一人,这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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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真希望这样不负责任的判决不要再有,法律的责任要负,但必须公平,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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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人生能有几个七年呀.呼吁健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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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该案确实非同一般。有许多“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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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这案子怎么就能成千古奇冤了呢?在天朝,这不过是九牛一毛吧。活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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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作为一个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守法官员,因得罪了权势人物,遭到报复陷害,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一审判7年半,二审还是7年半,再审明知无罪,还要判有罪,维系原审判。情节跌宕起伏,公民人权被粗暴践踏,虽然九死一生,还活着,但是,做人的尊严荡然无存,还不知道此人什么时候能够讨还清白。惨惨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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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我亲爱的党啊。。。别再让你的蛀虫给你掘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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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我只能帮你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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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必须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没有司法公正。我们要深刻认识有些单位和地方存在的腐败问题并不仅是个别现象,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深刻认识人民群众正在高度关注着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力度和成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所有的腐败都是由思想上放松警惕开始的。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使广大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意识上时刻警醒,确保审判权只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对违纪违法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以坚决的态度,严肃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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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说不了什么。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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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别干傻事!你也别只望他们能给你什么好交代,政府就这样,要不也不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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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世界有点乱套
乾坤有点颠倒
天平有点倾斜
维稳有点搞笑
贪腐危害社会
公平正义难找
太阳太阳太阳
光辉照照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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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坚持就是胜利,人间正道是沧桑.这个案件的悲哀,不是你一个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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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说不尽的辛酸 无奈 ......千言万语只能汇成一句:老夏坚强些 多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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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维护“司法公正”,关系你、我、他,团结起来坚决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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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公检法,丧钟也同样在为你们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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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看见你们的行动,为你们喝彩和祝福,成功在后面请楼主一定要坚持住,保重你的身体!同时不屈不挠地上访,相信总有沉冤昭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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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路过。不能放弃,不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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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新官不理旧事,因为不想趟浑水,不想得罪人;旧官更不理旧事,因为岂能自己打自己的脸?新官、旧官都不理旧事,冤案便永无昭雪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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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让我们的关注和你们同行,让我们的维权行动和你们守候,苍天在上,你们将有希望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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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中国,冤案难翻。究其原因是腐败造成的,并不是一个官员腐败,一个单位腐败,而是整体的腐败。腐败是有体系的,由基层至上,是一个网络,互相沟通,沆瀣一气。中国有几个冤案翻过来了,没有几年、十几年、几十年是不可能的。又有几人可以坚持下来呢?即便是坚持下来,又有几个翻过来呢!可悲呀!华夏的弱势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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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道路总是曲折,前途总有光明。法律也是慢慢健全的,法官也会有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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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政府必需规范执法行为,冤、错案必需纠正,那些明目张胆制造冤案的人就是对法律的挑战,对正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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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喊冤之音,很轻,很微弱,你听到了,听的人多了....,那就是强音!支持维权网为人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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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黑的成了白的,白的就是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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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不顶都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了~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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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今天他的遭遇,也可能就是明天的你和我,我们应该支持那些抗争者,只有多了一份抗争,多了一份呐喊,社会、民主、法制、公正和透明就会向前发展一步,人民大众的权力就会多一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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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但愿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子民带来一个合理的结果!让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小小一公民,能够继续生活在阳光下,享受和谐的快乐!我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和谐的法制社会决不容许司法系统中的少数败类制造冤假错案!他们最终会在政府的严查下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还你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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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对国家.集体而言,贪官是很可怕.可恨的,对老百性而言。污吏才是最可怕.最令广大老百姓痛恨的,纵观天下冤案, 绝大多数是污吏们所造成!认真调查百性冤情就能查出污吏和贪官,才能推动社会民主公正公平和谐持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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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血泪的控诉。有又多少悲惨离合,法制的面具,该让谁去揭破,满天遍地的冤屈,只有停留在茫茫的楼阁中,欢天喜地的笑声中,藏着被后的龌龊,年年上上的经济里,被魔鬼们侵吞,大街小巷里的无奈和哭泣,仍然无边无际地延伸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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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同情你,你要坚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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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维稳,就要依法判决;维稳,就要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维稳,就要坚决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维稳,就要彻底打击司法腐败分子。期待楼主能遇到青天,换您一个公道!~真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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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8 发表评论: 支持楼主,社会太黑暗,让我们一起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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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看上去道貌岸然的执法者不一定是正义的,而蹲进去的也未必是非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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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惨无人道!惨无人道!!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上诉.......严办穿着人皮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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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中国式的办案方法用的就是把一只狗打的承认自己是只狗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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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司法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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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应该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彻底解决冤、假、错案--------上访大问题。从本案看当前司法环境的可怕性、虚伪性。这不是司法机关自愿纠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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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35.1* 于2011-07-26 发表评论: 法已不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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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7-07 发表评论: 夫遭诬陷,行刑逼供,身陷囹圄,——悲 愤; 妻闯南北,号呼正义,感动上苍,——敬 佩。 太阳终将驱散乌云,正义定能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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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7-07 发表评论: 法律规定是疑罪从无,可实际办案都是有罪推定,先认定有罪,然后根据罪名制造证据。这就是中国的司法部门的惯用手伎俩!!!我为中国司法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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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06-18 发表评论: 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怎么可能判权力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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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80.125.* 于2011-06-18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历代有之;把玩权术,何谈正义?只有高级法院深入此案,排除一切干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使百姓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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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7 发表评论: 真的,俩字,《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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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00.* 于2011-06-17 发表评论: 除非有高层领导施压,否则案子不会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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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200.* 于2011-06-17 发表评论: 让他们把案颠倒过来无异于与虎谋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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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06-15 发表评论: 到中央告状吧,在江苏恐怕没有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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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06-15 发表评论: 刑讯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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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做一个清廉干部的代价就是,当你被陷害时你还得含冤坐牢,你说你清白,你不老实,认罪态度差要重判,你合法的收入都可以让你不合法。赵作海案又一次轰动全中国,到底还有多少冤案?冤案终究是冤案,随着法治的进步,时间的流逝,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的,办了冤假错案的人肯定会得到相应惩罚的!顶你!加油!我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公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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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权力枉法,纠错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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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过去我们只在电影电视上,看见日本鬼子用来对付我们中国人,看见重庆白公馆渣子洞的国民党特务用来对付共产党人,谁曾想到人民检察竟然用它来对付无辜的公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国度里,这些人的心中根本就没有了国法,是他们的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用刑讯逼供打出了一个个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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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我国的刑法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可是,赵作海庆幸自已认了罪,他说,是因为“认罪”才能活到昭雪这一天,不然非被打死不可。桩桩冤案总是源于刑讯逼供。办案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诉和相关证人对被告人的有罪指证,其手段之残忍,真是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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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凡是有权力监督、惩治贪枉行为的机关、官员,人人有责任纠正冤假错案,才能杜绝冤错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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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应该说,要允许法官“犯错”——只要不是故意的犯错,犯错后能积极面对并改正,这些错误就是不什么不能容忍的问题——真正令人不能容忍的是那些以新的违法行为去掩盖从前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新的错误去掩藏从前的错误的行为!!对这些行为,不仅仅是对这些法官的社会谴责问题,而是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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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4 发表评论: 如今的中国官场上还有多少官们是讲诚信的?尤其是司法官员?它们只会指手画脚了?空喊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罢了?鱼肉百姓?就是立法有几个是全民公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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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3 发表评论: 程序正义,最大意义上保护的是弱者.今天丢弃了程序正义,明天受损的肯定是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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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3 发表评论: 因为我们都是屁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极其弱势,若果程序正义和公正得不到维护,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下一个受害者!所以我们才不允许刑讯逼供等,所以我们才要求司法部门必须按照程序来办案,一丝不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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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3 发表评论: 看法制和人制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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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谁来纠正假、错、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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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刑讯不绝,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陈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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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刑讯不绝,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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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体现了法治的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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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坑国害民、铲除腐败、利国为民、腐败不除、祸国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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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简直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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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非要枉法裁判的一审法院自己纠正不可吗?如果它就是不予纠正,难道这个案件就得一直错下去,无辜者就得继续承受不该承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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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公平正义,永远是社会稳定的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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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11-06-12 发表评论: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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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不平则鸣,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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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为法治公平呐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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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即使你我的话语很微弱,我们也要继续呼吁,无数个你我叠加在一起的声音,也许可以推进法制的进步。请继续,为了进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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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的确如此,法治之精神:有法为标,有案为准,岂奈何权大于法!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所言的公正很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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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公检法司不过是演员,权力者才是导演.
不敢想象,想了更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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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闹剧!历史会公正的审判这些制造闹剧的利益集团!阳光下的罪恶!!!当今权贵无恶不作,令人发指!如果不尽快还冤案夏东明一个公道,则中国的法制只是徒有虚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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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要冷静思考,看清司法的潜规则,唤醒更多的人坚持法律面前平等,为法治而斗争,因为没有法治,每个人都不安全,这才是夏东明冤案带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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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法律是某些人的法律,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工具。权力想收拾谁,法律就充当打手。法律不过是权力之下的妓女!中国目前的司法,已远远落后于帝制时代的司法,世界并不是总在前进的,有些东西却在退化、在沦落,当公权力与政治效益、经济效益挂上了钩,剩下的还有多少公正?除非那些,无关痛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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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以当日法律环境而论,案件一旦成为共事件,则决定案件结果的,已经不是证据、法律,更不是律师辩护,而是权力,确切地说是权力者之间博弈的结果。案件只是一颗棋子,公检法司不过是演员,权力者才是导演。而权力者的决策,除了平衡利益外,还不得不顾及民意,所以律师的辩护、学者的呼吁、舆论的监督、民众的围观,充其量是一个影响决策的参考而已。"审判现状 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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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入木三分,但难撼权力,权大于法依旧无法!夏先生不服如再审无罪。想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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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案件只是一颗棋子,公检法司不过是演员,权力者才是导演。"精典,我无话可说,我赞同“这些真相,要若干年后才能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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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中国走向真正的法制还是遥远的未来,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真实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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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以当日法律环境而论,案件一旦成为共事件,则决定案件结果的,已经不是证据、法律,更不是律师辩护,而是权力,确切地说是权力者之间博弈的结果。案件只是一颗棋子,公检法司不过是演员,权力者才是导演。而权力者的决策,除了平衡利益外,还不得不顾及民意,所以律师的辩护、学者的呼吁、舆论的监督、民众的围观,充其量是一个影响决策的参考而已。这些真相,要若干年后才能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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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社会中可能不存在绝对的正义,但是法律的存在就是在不断趋近、矫正、保护正义。当正义受到侵犯、破坏时,法律要有足够的谦卑去承认、改正自己的错误。他已经等了七年,难道还要再等七年?正是由于这些部门层层失语、失守、失察,才遭此厄运。没有人能体会这七年他是怎样度过的,经历过多少委屈与辛酸。我们拭目以待夏东明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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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有一位二伟人不也说过,不要跟政府作对!我亲身体验的,“当今社会就是这样,这是现实,服你也得服,不服,你也得服!”
没有真正为民的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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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时候责任追究制度,低廉的违反成本,随手可得的利益,腐化败坏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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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在中国,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如果法律是权力制定的,法律能给权力套上枷锁吗?有生之年这种悲剧般的河蟹何时是个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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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已经麻木了,中国的这些现像还少吗?已经是常态了。从此哥看到这类新闻把点愤怒改为点高兴了,心死了真不知道在中国法律算个啥东西?不断发生的悲惨事件证明,当今的朝廷已经是最无耻、最黑暗的年代,是它知道自己不断的干无耻的事,不断的贪污腐败已经到了古今中外最疯狂的程度而采取的用权力掩盖事实真相的措施。哥高兴是因为民怒积聚越多,朝廷离毁灭就越来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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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和谐社会嘛 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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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夏东明本可以依靠严密的司法程序不受冤狱之苦。遗憾的是,此案中那些惊天的破绽,从检察院到法院,哪怕有一个部门能够略微了解一下情况、有点责任心,就不至于被当做无关痛痒的细枝末节轻易放掉。当然,也不排除是各部门沆瀣一气,故意忽略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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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中国不是法治社会,你受委屈了,我只能在心里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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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让这样的冤情来的更猛烈点吧,屁民压抑的愤怒才会释放。层层的政法委书记是干什么的!!!本来有许多话想说,但绝对的会被审查河蟹掉,我什么也不想说啦。说了也白说。大家都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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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10 发表评论: 一个人的一生,有几个七年??这是令人瞠目结舌的奇案!!这是让人怒发冲冠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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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03.12* 于2011-06-06 发表评论: 尔俸尔禄,民脂民膏;
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七年冤案,何时昭雪?
黑白颠倒,罪犯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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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05 发表评论: “枉法裁判”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法院公信全无、民心丧失最典型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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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05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打官司:《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的效法律。“真理”永远掌握在权势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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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05 发表评论: 淮安法院就是这样搞迂回战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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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6-05 发表评论: 你与法院讲法律,法院与你讲证据;你与法院讲证据,法院与你讲事实;你与法院讲事实,法院与你耍无赖;你与法院耍无赖,法院与你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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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03.17*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对中国 的法律无语了,对中国的国情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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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从成都自焚到抚州爆炸我们还有多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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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法官难判啊,据再审情况看,法官心里明白:夏定遭刑讯逼供,冤屈所致,已是路人皆知。但能推翻本院定的案子吗?能否定层层官员的结论吗?暗里就没有人受意吗?——做包青天还做葫芦僧?是依法办事还是维护官员颜面?结果大家看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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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中央该重视了.国家成立信访局,不但没有真正畅通信访渠道,而且成了渔肉地方政府的工具,要畅通信访渠道,就要让百姓畅所欲言,可现在国家信访局接访中心的保安都比一个发达地区的县处级挣的多,为什么?体制.让群众上访,还考核地访政府的上访率,什么一票否决等.逼着地花钱买案子,不让登记,群众的事没解决,有些人发财了.中国就是这样,中央重视什么,什么重要,一重要,什么就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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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得民心者,得天下。反之即失天下。我们正在走向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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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行动改变中国,但愿中央不仅仅是认识到问题的存在,还要行动起来,改变目前的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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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说明几种力量在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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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沉没的声音等不及了,已有钱明奇用自我爆炸来增加音量了。如果执政者不是个盲人、聋人、这种“沉默的声音”似乎不用打捞。只需闭上眼睛,问问自己的良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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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3 发表评论: 我所知道的现实是凡是老把“人民”二字挂在前面的地方都不是人民能去的了的地方;凡是前面挂着“人民”二字的团体都它娘的是不为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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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申诉者大凡都有冤屈,只要智力商数健全者,都知道申诉的艰难,耗时、费力、花钱、苦啊。可是,不申诉又怎么能伸冤呢?古往今来因申诉而使沉冤昭雪的成功案例很多,所以,他们效仿之,他们认为申诉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他们寄希望于申诉,也是对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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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以维稳名义,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干涉法院的判决。以维稳名义,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在法外处罚合法公民。显然,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让权力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让每个公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畅通,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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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错案一审形成,要纠正,难于上青天。申诉队伍在不断壮大。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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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希望<爱国者导弹>瞄准枉法裁判者,社会腐败份子,准备_____开炮。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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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天天讲公平正义,讲为人民服务,讲民主,不知讲到什么地方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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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流泪眼遇流泪眼,断肠人遇断肠人,团结起来,向颠倒黑白的,与人民为敌的,牛鬼蛇神开炮!!!!!净化我们旳生活环境!!!!我父母也是上访者,我能体会到上访之路的艰险。不过还好在他们的坚持下,走过四年风雨之路终于胜利了。支持上访者!!!!!!我们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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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没有“猪坚强”般的坚强毅力,是没资格当申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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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要坚持,一告到底,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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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希望世上害人的野兽都死光,还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景,一个朗朗的乾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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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难吆!哪一个当官的愿意去接手来处理这些“陈年旧账”?? 夏先生要是没有冤情,难道申诉好玩吗?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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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应该拿出抗震救灾的勇气和气魄来反形形式式下腐败,特别是严惩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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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继续顶!继续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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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国家执法机关只要能公正执法,依法行政,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自己应该尽到的职责。我国就会没有上访、申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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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苍天啊,谁来拯救这些处于水深火热中的黎民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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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重庆法院院长钱锋说:“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正确。钱锋院长深知、也反映了有增无减的冤假错案,并非是法官对案件认识上的失误,而是道德滑坡,缺失良知。由此可见,业务素质重要,法官的道德素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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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当利益与良心不可以兼得时,多数人都会选择利益而放弃了良心,这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无法解决的基本矛盾,只有民主才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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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有一天,几个人在说司法体制改革,再说法官提高法学水平有多重要。这时候一个庭长说了句话,让我很触动,他说“法官不在水平高低,水平高的不一定公正。一个法官,只要良心不坏,判决就不会有大问题”。
当然,仅仅靠良心是法治的悲哀。但是在法学水平和良心上,良心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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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如果一国的法律制度经常性的难以保证它的公民免受自身错误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根据就很值得怀疑。由胥敬祥案件透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太多,特别是审判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太乏力了。上级检察院和法院都明明白白地看到此案的错误了,为什么还要发回重审,非要枉法裁判的一审法院自己纠正呢?如果它就是不予纠正,难道这个案件就得一直错下去,无辜者就得继续承受不该承受的惩罚?!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对刑事诉讼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如此发回重审,那里还有一点“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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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裁判有错; 上诉,上级法院审查确有错误存在,就应当由上级法院开庭审理.错误;不论是出在法官的,业务水平, 还是出在法官的道德水平,还是受人之托,因出现了“发回重审”四个字,也很难使法官的业务水平,道德水平,会被突然被提高。“发回重审”只能是给枉法法官一个时间,去寻找掩盖错误的理由,或制造证据的时间,使案件变的更复杂,使简单的案件多年不能结案,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有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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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这上下来回折腾,纯粹是耗费费社会资源,闹的当事人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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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由培根的名言所想到的——英国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这里是讲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笔者在法律业务中遇到一些司法的不公正却是与立法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由于立法的不公正造成的。因此笔者以为:一部恶法,比百次枉法的裁判危害更甚。不公正的审判败坏了水的源头,而恶法就是败坏了产生源头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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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累讼!累讼!司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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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发回重审是专制而不是法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是“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而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说明,一审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是违法的、错误的,二审理应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制度就是允许一审法院同样的错误连续犯多次,毫无道理。
一审法院的审判所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是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是因为侦查机关侦查的不清楚,证据不足,如此发回、退回,行吗?只所以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仍然是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就是这个道理。二审法院原本不应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制度就等于允许先定罪,后取证,取不到充分的证据也要定罪。这是专制而不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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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只有足够的约束机制,才可以避免人为的推卸责任。没有足够的约束,腐败必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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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自己否定自己做过的事情——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容易接近公平和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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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80.124.*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学习杨佳\钱明奇吧,这是蒙冤都唯一能走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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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80.124.* 于2011-06-02 发表评论: 向杨佳\钱明奇学习吧,在中国,这是蒙冤者唯一能走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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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公道自在人心,请楚州区、淮安市、江苏省乃至全国的司法机关看一看这些网评,倾听一下民众的呼声,给受冤者夏东明先生一个公道,使他的沉冤早日得到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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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侦查讯问的环境、场所、时间,大都是秘密的,由此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行为发现难、侦查取证难。有些办案人员还认为自己是为了工作,即使是有违法行为,领导也会睁一眼、闭一眼的。这种“侥幸心理”强化了刑讯逼供的犯罪心理。但是,当你面对刑讯 逼供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时候,你是否想到被侵害的对象随时随地都会控告你,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最终是要以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来作代价的。同时要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自己无权对其实施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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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只要坚持不懈,冤屈始终会搞清楚的!请不要悲伤,就当成你是零距离体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次难忘的经历吧。也许这样你心情会好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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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不然象淮安夏东明“受贿”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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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对刑讯逼供,毒打诱供不断见诸报端,参与此事的公检法人员或为邀功请赏,或为乌纱帽,为所谓政绩,缺乏做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只有严惩公检法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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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出现这样的冤案,作为中国公民实在感到羞愤!公检法队伍素质无论业务还是道德确实在太差!真的应该彻底整顿!决不能让这类人再这样胡闹下去了!应当对冤案制造者绳之依法,不然,国民将对国家机器失去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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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有司法腐败就谈不上正义、公平,被揭出来的冤假错案令人震惊,没揭出来的究竟还有多少?其根源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体制问题。现实中往往是人治大于法制,正义、公平之路还是很漫长。上访、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贪官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 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并被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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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长时间不给睡眠的直接后果会使被告人处于精恍惚状态,真是杀人又不见血的“软刀子”。刑讯逼供也是腐败,此风不刹,公正就无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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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又是一件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错误的信号,让一些人误以为执政党和贪官官官相护,损害政府形象,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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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我们的一些基层法院跟王胜俊院长说的完全相反,他们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根本没有起到独立审判的作用。此事件证实中国法律的虚伪与脆弱!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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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权力大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是导致夏东明这起受贿冤案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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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在民主和法治建设中,必须杜绝出现冤假错案,必须铲除产生冤假错案的土壤,必须对制造冤假错案者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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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这关系到司法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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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同样具有个人的利益要求。各地法院对错案所追究的责任无非是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某些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和自己的利益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案件时,通常就会权衡一下做出不公正判决所承担错案的责任与自己所取得到收益之间孰重孰轻了。这种收益是广义上的收益,不仅包括当事人行贿、请客送礼给法官带来的经济收益,还包括法官所处的熟人社会中如人际关系,舆论影响,权力干涉等等压力给法官带来的负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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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绩效考核制度下的错案追究制,如果始终不能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界定开来,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对谁来讲都是一种悲哀!”所以,从制度本身的设计来看,错案追究制度最多只能促使法官公正审理与其价值无涉的案件,一旦案件和法官甚至和法院的利益沾上关系,错案追究制度的约束作用就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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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朋友上访呀,相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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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江西抚州爆炸事件标志着民愤已从“大刀向孩子们的头上砍去”的草创朦昧阶段华丽转身,“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转是政府”的理性复仇新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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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当公平与正义缺席的时候,暴力与残忍就是唯一的发泄,虽然我们谴责暴力与残忍,但我们无法用理性的思维对待不公平与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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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连过去的人都能做到的事,现在的当官的你们难道都不如古人了,是制度的悲哀还是现在的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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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6-01 发表评论: 当你遇到不公的时候不要走极端,因为走了极端后会遇到更多的灾难:例如极端行为不但使父母痛失爱子而且会使父母变成了孤苦伶仃的人——因为你的极端行为会使他们失去同情他们的绝大多数人的支持;极端行为还会使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愤怒会使人失去理智,祈祷会使人永葆青春;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不要想太多——只要不断地默念“阿弥陀佛”!据佛书说:“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念“阿弥陀佛”、“阿弥陀佛”就会使你豁然开朗从而使你度过难关;这是我自己亲身经历——遭遇陷害后在很无奈的时候看佛书、唱佛歌、念“阿弥陀佛”!我认为任何贵重的东西也比不上生命贵重,因此要珍惜生命——只要保住生命任何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俗话说“守得云开见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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