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依法治国不断的推进,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尽管如此,刑讯逼供的事件仍有发生,尤其是江苏,虽然经济比较发达,但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却屡屡发生,如“赣榆反贪局被指逼供打死供电副局长”案;“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利用保护处原副处长夏东明受贿”案等。
前不久,江苏省泰兴市原系泰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的妻子毛秀华投诉,她丈夫被检察机关刑讯逼供。
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记者前往江苏泰兴采访。叶余庆的妻子毛秀华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的内幕……
2010年8月17日,对于原系泰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来说就是梦魇,平时严于律己秉公执法的他,突然被泰兴市检察院以受贿为由非法刑拘。从8月17日至9月14日这段时间里,泰兴市检察院对他采用了严刑拷打,逼迫他根据要求编出所谓的“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反复修改后,再强迫叶余庆将假口供背熟。9月15日至9月16日,他们用篡改的虚假材料和用微机打印笔录替换多份手记原始笔录的方法,一次性编成逼叶余庆签字,经过炼狱般的折磨,叶余庆出于求生的本能被迫在检察院设计好的材料上签了字。
2010年9月19日,叶余庆被刑事拘留,并送靖江市看守所,2010年9月29日宣布被逮捕。
警方发现叶余庆腿部和脚部后,为其拍了四张照片之一.
叶余庆的脚部照片,均为泰州警方拍摄.
2010年10月,叶余庆的律师去靖江市看守所见叶余庆时,叶余庆告诉律师说:“我在8月17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刑讯逼供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了虚假材料,在转送到靖江市看守所时对身体、靖江市看守所固定了我腿部和脚部伤情照片。”
律师随后向看守所要求调取照片,看守所说这属于内部机密不能外泄,堂而皇之的拒绝了律师的请求。律师转而向法院申请调取照片,法院在开庭前夕,指定检察院调取了上述照片。从照片上清楚的看到,叶余庆双脚的脚面明显的肿大,右脚大拇指趾甲系整体脱落后又长出了部分新指甲。
2010年11月21日,叶余庆的案件由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转至公诉科。次日,公诉科办案人员去看守所找叶余庆谈话,叶余庆反映自己在2010年8月17日至2010年9月19日遭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并称所有材料全是屈打成招的假证。公诉机关没有理会叶余庆的投诉,于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5日,叶余庆在法院开庭时再次翻供,声明自己签的是虚假材料,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签的字,并在庭上泣泪控诉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残忍经过:
1、不让睡不让喝,控制大小便,并编造其女儿因为叶余庆的遭遇后弃学不上、妻子因此变疯、长辈住院命悬一线等谎言进行恐吓威胁。
2、连续7天被要求其保持固定姿势坐在一种带锁的老虎凳上,不准靠,腰要挺直,手要放平,不许动,否则就挨打。因是大热天,汗流不止,致使臀部溃烂、化脓、出血,中间还不让换短裤,到最后换下的是粘着溃烂皮、带着糗味的脓和血短裤。
3、曾连续7天被不准坐只能站,整天被迫站立达22小时,其间穿插着抱头蹲地,挺直腰板长时间蹲马步,稍不满意便遭拳打脚踢,每天几次虚脱晕倒,遭冷水泼醒后,继续折磨。
4、在被刑讯逼供的33天里,正处于炎热的夏天,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屡次关掉空调被强制戴上加厚头盔,出汗虚脱后禁止饮水,晕倒后遭冷水泼醒后继续残害。
5、用其穿过的带血带脓的三角裤连续数天塞嘴,仅允许进食时才肯拿下,饭后再强制塞上,并被拍照羞辱。
6、经常被办案人员用鞋底或苍蝇拍扇耳光,每天不知多少次,每次都被打100多下才肯罢手,直打得满嘴是血,办案人员打完后意犹未尽地说:“打得太过瘾了。”办案人员还经常强制本人用鞋底或苍蝇拍扇自己的耳光,且自己边扇边打边数,检察官们则在旁边取乐羞辱。
7、办案人员趁其神情恍惚倒地之际,突然跳起,双膝重压在其腰部,导致腰部严重受伤。有时趁神志不清之机,将其摔倒在地,致使臀部骨头严重受伤。
8、办案人员在叶余庆腿部严重受伤浮肿之时,竟穿着皮鞋残忍地用脚后跟踩碾其脚趾,导致其右脚大拇指趾甲肿胀发炎化脓后整体脱落。(靖江市公安局看守所有摄影照片,开庭时检察院公诉人也当庭出示了)
叶余庆当庭说:“我恳请法庭公布2010年8月17日至9月19日33天的全程录像,还我清白。”还宣言:“如果我受贿一分钱,我强烈要求法庭判我死刑!!!”
2010年12月23日,泰兴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休庭进行补充侦查。
第二次开庭后,叶余庆的家人不断地向泰州市人大、政法委,江苏省人大、政法委、省检察院、国家信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泰兴市检察院对叶余庆进行刑讯逼供炮制冤案。
亲友们跪在市委的大门口期盼“青天”为叶余庆申冤.
2011年2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泰州市检察院调查了叶余庆反映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事,但结果令毛秀华大失所望。
2011年3月21日,泰州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曾草率答复说没有刑讯逼供。毛秀华追问:叶余庆身上的伤情从哪来的,陈斌处长从上午10点到下午3点近5个小时都回答不出这个问题,最后以“我也没有办法,请谅解,我去向领导汇报”为由避开了。对于这样的结果,毛秀华认为泰州检察院是上级袒护下级,是不负责任的调查。
2011年3月2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叶余庆的律师提供的证人录音、录像及书面证词等证据全部不予采用。
休庭40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叶余庆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
“休庭40分钟后就宣判了,显然有人在背后干预,这起案件属于明显的先判后审,开庭只是走过场。”毛秀华讲述完后已是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采访结束后,记者行文函告了泰州市政法委,泰州市政法委主要领导指示由泰州检察院派员就中国舆论监督网所反映的问题给予回复。
5月19日,泰州市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和一位朱检察官来北京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问:叶余庆被损伤的脚趾和肿胀小腿的四张照片是哪里来的?照片中的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是怎么造成的?
陈处长回答是:“我们至今没有查清楚这四张照片是谁拍的,也不知道拍照的时间,至于叶余庆照片中的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是怎么造成的我们也不知道。案件侦查期间都有人民监督员一起参与,证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
记者:当叶余庆向法院申请调取叶余庆的四张照片之后,指定由你们检察院去看守所调取,是这样的吗?
朱检察官告诉记者,她是之后参加公诉的,对这个情况不是很清楚,随即打了一个电话之后说:检察院是派人去看守所调取了这四张照片,但不知道拍照的人是谁,也不清楚拍照的时间。
陈处长和朱检察官还给记者出示了2010年9月19日靖江看守所有叶余庆本人的签字的“收监体检证明”,证明叶余庆体表无异常符合收押条件。
随后又向记者出示了《监室日记载》,证明叶余庆从进看守所到目前没有发现伤。
“毛秀华反映说叶余庆8月17日就被传唤审查,8月17日至9月14日期间叶余庆受到刑讯逼供,检察院只向法院提供了9月15号以后的审讯录像,之前的录像没有提供,您能解释一下吗?”记者问道。
陈处长告诉记者说:“叶余庆案件我们检察院是9月7日立的案,9月15日传唤的叶余庆,而且整个审讯过程都是全程录像的,而且法院和律师都观看了录像,证明我们没有刑讯逼供,至于8月17日至9月14日的录像,那是纪委传唤叶余庆,具体情况我们不太清楚。”
针对泰州检察院的态度,毛秀华提出质疑说:“叶余庆的四张脚趾损伤和小腿肿胀照片是上级来看守所视察时发现后安排看守所拍摄的,检察院说不知道叶余庆脚伤是怎么形成的,那是胡说八道,因为叶余庆一直在他们手上,还说不知道脚伤怎么来的?难道是叶余庆自己造成的?如果是叶余庆自己造成的,那检察院就更应该把8月17日至9月14日的录像公开来证明他们自己的清白。如果检察院无法说明叶余庆脚伤是怎么形成的,那他们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承担对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为刑讯逼供负责。”
说 明
5月19日,记者采访了泰州市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和朱检察官,他们要求稿子形成后,一定要发给他们看一下,记者答应说:为了客观公正,稿子不但要给你们看,还允许你们在采访你们两位言语里随意的修改。
5月31日,这是记者与泰州市检方约定回复修改稿子的日子,记者收到了泰州市检方的邮件,没有发现稿子,而只看到泰州市检方发来的了一封《关于对叶余庆家属投诉问题的真相澄清函》,其中有“没有采访检察院”、“仅依据叶余庆家属的一面之词及采访时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所形成的采访稿,和本案事实完全不符。你们也没有全面、准确反映我们当面沟通的实际情况。”等言论,完全否认了记者采访泰州市检察院督察处陈斌处长和朱检察官的事实,想必稍有常识的人都能分辨一二,再次不再赘述。
现应泰州市检方“如果你们将采访稿在网上发布,我们要求要同时发布我们提供的材料。”的之要求,把这封来函一起公布,由广大读者来评判吧。
附:
《关于对叶余庆家属投诉问题的真相澄清函》
中国舆论监督网:
你们就我市检察机关办理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教导员兼法制办指导员叶余庆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的来函收悉。我们现在再次向你们重申此案办理的真实情况。
对叶余庆及其家属的控告,我们认真组织了调查。泰兴市检察院于2010年9月7日对叶余庆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9月15日依法传唤叶余庆,9月19 日对其刑事拘留。调查证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此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在叶余庆拘留前对其谈话笔录,以及叶余庆本人的供述和自书材料等证据,均能证明检察人员是依法办案的,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看守所有叶余庆本人签名的“健康检查证明”上记载了“体表无异常,符合收监条件”;看守所《监室日记载》、《在押人员看病登记》除记载叶余庆因高血压、感冒就医外,没有其他看伤、看病的记载。
我们欢迎依法、公正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但你们到泰兴市采访犯罪嫌疑人叶余庆家属,没有采访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仅依据叶余庆家属的一面之词及采访时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所形成的采访稿,和本案事实完全不符。你们也没有全面、准确反映我们当面沟通的实际情况。如果你们将采访稿在网上发布,我们要求要同时发布我们提供的材料。否则,你们偏听偏信,就是不公正的监督。
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如仅发布采访稿,对我市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声誉将造成损害,我们保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法律权利。
泰州市人民检察
2011年5月31日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