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火车撞死身亡
丈夫依法状告“铁老大”
早年就从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来到包头打工的农民工池秀兰,身前系北京洁丽雅宝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一名保洁员。2009年9月4日9时40分许,她在包头沼潭火车站打扫完卧铺车厢的卫生到办公室开会途中,被火车当场撞死(此案媒体曾予以报道)。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死者池秀兰的丈夫从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已获得了23万多元的赔偿。由于池秀兰系第三人侵权致死,受害人丈夫于全胜又依法将侵权第三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诉至人民法院。2011年5月26日,此案经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妻子开会途中被火车撞死
死者池秀芳兰身前受聘于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工作地点在包头沼潭火车站。2009年9月4日,她在包头沼潭火车站打扫完卧铺车厢卫生在办公室开会的途中,被行驶的列车当场撞死。池秀兰被火车撞死后,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宝洁有限公司先行赔付了10.5万元。后死者丈夫因赔偿总额显失公平,又通过劳动部门仲裁和法律诉讼途径,北京洁丽雅宝洁有限公司最终赔偿了235142元。
死者丈夫状告“铁老大”
妻子是被大车撞死的,难道铁路运输企业就没有一点责任吗?难道被火车撞死就等于白撞死了吗?死者池秀兰的丈夫于全胜先找到出具死亡证明的包头车站公安派出所询问,看是否能获得一些赔偿,得到的答复却令他感到十分失望,因为用人单位已赔偿,铁路部门就不再赔偿。
2010年8月10日,死者丈夫于全胜一纸诉状将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告至包头昆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于全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0324元。
然而,就在包头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前夕,本案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向昆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其理由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行使管辖权,地方法院无权审理。2010年9月26日,受理此案的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10)昆民初字第23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对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2011年5月2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为原告的于全胜认为:自己的妻子是在通过设在车站内的道口时被火车撞死的。尽管该道口南北都设有警示牌且有专人看护,但事故发生时并没有专人看护。如果那天道口有人看守,自己的妻子就不会被火车撞死。另外,站内设置的道口,也未设置有效的防护栅栏和栏杆。因此,作为铁路运营企业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监管和防护义务,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则认为:死者已从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有限公司获得了23万多元的赔偿,一个人不能同时获双份赔偿。虽然死者池秀兰没有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属于站内的铁路从业人员,应该明知在站内作业的安全知识,在穿越铁路道口时未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铁路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受害人获赔5万多元
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究竟该赔多少钱?受害人池秀兰能否获得双赔?受害人亲属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人们都在密切关注着此案的最终结果。
死者池秀兰的丈夫于全胜能否在获得用人单位赔偿后再请求侵权第三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对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于全胜依法状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东站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死者亲属先期已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那是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并不等于侵权第三人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也履行了赔偿的义务。作为本案侵权的第三人,依法应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那么,死者丈夫于全胜主张360324元的赔偿,能否得到法庭的全部支持,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究竟赔多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010]5号)。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死者丈夫于全胜状告“铁老大”,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死者予以赔偿,究竟赔偿多少?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一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也曾予以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作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5月26日庭审结束后,承办此案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主审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判令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东站赔偿原告诉求总额360324元的15%即55048元。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