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职工举报贪官遭遇19年迫害
雷群一次举报遭遇19年迫害,三级检察院保护不了一个举报人。【宾语摄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
雷群一次举报遭遇19年迫害,三级检察院保护不了一个举报人。【宾语摄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
雷群一次举报遭遇19年迫害,三级检察院保护不了一个举报人。【宾语摄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
因为举报邓世元的玩忽职守等问题,邓世元在担任厂长期间,从1992年6月就报复性地停发了雷群的工资。这一停就是18年。【摄影/宾语】
合肥一职工举报贪官遭遇19年迫害
包拯为官一生,以清正廉明、刚正不阿流传后世。
合肥市肥东县,就是包公的出生地。在县城东转盘高速出口处,包拯的塑像成了这个城市无声的名片。
清官离我们已经久远。一个小小的肥东县家具厂,就让几级人大和检察机关束手无策;因为举报厂领导的经济问题,两名举报人一人被杀害,一人遭遇19年迫害。
肥东县家具厂作为肥东县的县直企业,在1992年时生产经营达到顶峰。这样一个轰轰烈烈厂子却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迅速垮下。原因很简单,当时的一把手厂长邓世元把厂子当成自己的小家了。为此,厂里职工雷群、计国文等人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邓世元等人玩忽职守等有关问题。
奇怪的是,举报信几乎送遍了各级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邓世元在厂长的位子上坐得稳稳的。不仅如此,邓还能掌握举报人的最新动向,并实施打击报复。在举报人不断努力下,举报信被送到了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的案前。王书记批示:严肃查处!熟料,这份省委书记的批示不仅没有查办贪吏,反而葬送了举报人的性命。
省委书记的批示转到肥东县后,就被束之高阁了,也激怒了被举报的邓世元。在得知省委书记批示要求查处经济问题后,邓世元先是停发了举报人雷群的工资,后将计国文杀害,雷群侥幸捡了一条命。
邓世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家具厂及主管单位——肥东县轻工业局对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献出生命的举报人不但未进行正名和安抚,反而继续任由邓世元的报复行为持续发生效力。被害人计国文虽经法院认定系因举报被报复杀害,但其子女及父母未得分文抚恤金。幸存者雷群的工资被邓世元私自停发的行为虽被认定无效,但19年来也分文未给。
不仅如此,后任厂长罗发兴与轻工局主要领导殷光朝在邓世元的基础上变本加厉,将邓没来得及变卖的几百万元机械设备及两幢职工宿舍楼变卖,所得钱款不知流向何处,众多职工则是连栖身的场所都得不到保障。2008年,刑满释放的邓世元回到了家具厂。随即,对举报人雷群的新一轮打击报复也正式展开。
2008年2月17日,雷群居住多年的房屋被强拆。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杀人犯邓世元却抢到别的职工居住多年的房子。对此打击报复行为,雷群再次愤而举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都基江、合肥市人大信访办主任荣勇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实,并上报结果。安徽省检察院控申处长王良宏接到举报材料后也表示将严肃查处。但时过一年多后,至今没有任何消息。相反,雷群仅剩的一处住房在2010年3月7日再次被野蛮拆除,至今没有任何说法。而所有举报中均重点提及被私卖的宿舍楼也因拆迁而不复存在了。
据雷群介绍,从2008年开始,总共举报了多少次,他已记不清楚了,只知道仅往安徽省检察院就送了不下6次。其中,给他印象最深的是,2010年9月份那次。当时他通过朋友了解到,省检察院检察长安排专人在举报中心接待举报,遂前往递上了材料。材料被送到了分管领导手上,很快就被批转到了合肥市检察院。到达市检察院以后,由于举报内容涉及地方人员层次较高,材料被市检察院批转到了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本以为这次会有效果,没想到,再次没了消息。”
对于为何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在检察机关不断承诺“实名举报,件件答复”的环境下,举报遭遇仍与19年前一样的结果,雷群无法解释。只能感慨也许这些责任不在检察院,而是因为家具厂及肥东县经贸委下属轻工局的领导们练就了过硬的“金钟罩”。
不过,对于自己的举报行为,雷群仍认为会有一个结果,并将自己的手机号15240033465公布出来,期待检察院机关可以攻破这个“金钟罩”。
雷群说,去年6月21日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的第十二个举报宣传周的第一天,从最高检到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机关,都相继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开展情况。最高检发布会透露,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
又是一年过去了,今年6月20日——6月24日,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的第十三个举报宣传周,雷群能看到希望吗?
雷群说:我不能灰心。【文/图 雷强 宾语】
□ 相关链接: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以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因线索转办导致的重复通知情形,将移送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人,也可以让举报人随时了解处理结果。其次,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由管辖的检察院对于是否立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实名答复。
举报材料经审查,只要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最终享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都应将处理情况通知举报人。同时,为了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内部工作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署实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和理由通知举报人。条件成熟的检察院,还应特别将侦查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通知举报人。
2.《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来源:宾语的廉政空间”http://binyu.qzon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