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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澄清受贿误区 权力期权化未改腐败本质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6-21

随着反腐日渐深入,行贿受贿犯罪逐步进入“智能化”、“隐蔽化”状态。一些在不知不觉中被“拉下水”的干部,站到被告人席上,才痛哭流涕地感叹:早知是犯罪,何必当初。

今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有关负责人就该院编写的《受贿犯罪的十大认识误区》,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进行了深度解读。

超低价买房绝非正常

“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原则。”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以重庆市北碚区建委建设科原科长喻川受贿案为例。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在北碚区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喻川为其在污水处理方面提供便利。2004年4月,喻川从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处以22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小区一套住宅。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住宅当时的价格为45.4万元。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喻川有期徒刑10年。

“支付的费用与该物品的正常价格明显不符,属于象征性交易行为,即借交易之名,行贿赂之实。”这位负责人提醒,这种行为与一般的权钱交易并无不同,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少投资多分利属受贿

一些官员打着“合作”投资的幌子收受贿赂,重庆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信勇就是其中的典型。

2004年年初,刘信勇以其子和姨姐的名义出资1500万元,与曹某等人合伙开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信勇持股15%。2004年5月,公司决定追加投资。曹某3人因得到过刘的帮助,共同为其出资1050万元。2005年4月和2007年11月,刘信勇通过转让股份分别多分得投资收益719万元和2221万元。后刘信勇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信勇正是凭借手中的权力,将几个企业拉在一起。而他自己也通过‘少投资、多占股’的方式,多分得收益。”这位负责人说,刘信勇这种“合作投资”,虽然披上了一层经营取财的外衣,但其背后是肮脏的权钱交易,本质仍然是收受贿赂。

收红包如“温水煮蛙”

“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

过节送红包,已成为当前见怪不怪的“人情往来”。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重庆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陈峻盛于1998年4月至2010年6月间,负责后勤保障、物资采购等工作。自2002年至2010年,为了得到陈峻盛的帮助和关照,重庆某阀门公司洪某、某仪表公司陈某等人在逢年过节时送给陈峻盛2000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红包共计8.3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峻盛有期徒刑5年。

这位负责人分析说,很多时候行贿人在送红包时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而是希望日后给予关照。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对此,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有此约定或者意图就可认定。

“领导干部勿受‘收受节日红包是人情往来’思想的麻痹,不要做被‘温水’煮了的‘青蛙’。”这位负责人警示。

“借条”难掩贿款本质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是受贿行为。

这位负责人以重庆市某区机关负责人时某涉嫌受贿案为例:2006年,某区机关打算修建新办公大楼,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蒲某找到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时某,对其承诺如果工程让该公司做,他会送钱重谢,时某表示同意。2006年5月,时某叫其侄儿时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蒲某处拿走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案以时某涉嫌受贿罪起诉到法院。

“本案时某虽然向蒲某出具借条收受200万元,但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等方面综合考量,双方行贿、受贿意思明确,并且受贿人时某并没有要还的意思。”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这种以“借条”的方式受贿,不过是现代版的“掩耳盗铃”而已。

权力期权化实为腐败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离退休干部“下海”和现职干部“辞官下海”已成为贪官权力“期权”投资的新形式。较之于传统腐败手段,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腐败行为,由于没有即时收益,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某受贿案。2002年9月,杨某作为执行法官,在拍卖深圳市某公司一块土地时,帮助拍卖行股东陈某拍得该块土地。2004年2月,杨某从法院辞职,陈某于同年7月送给杨某一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又送给杨某一典当行35%的股份。2007年4月,陈、杨二人因涉嫌行受贿被检察机关传唤。为逃避制裁,杨某于4月和7月分别退出陈某送的股份。作为补偿,陈某给了杨某好处费5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权力‘期权’化并没有改变腐败的本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无论何时收受好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位负责人说。

 

编辑/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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