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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无舆论压力即无司法公正更可怕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7-05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二审中,此案风云突变。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了一审判决中的事实和罪名认定,但同时认为一审“量刑失重”,将李昌奎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份有违常识的判决再次助燃了民众对司法不公的激愤。不但被害人家属及村民联合署名抗议,更有数以十万计的网民一边倒地质疑。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就是天壤之别的不同判罚,其差别大到“生死两重天”。可笑的是,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至今仍坚持认为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方式”。在一些刑法学家看来,作为中国特有的刑罚制度,死缓符合死刑适用的“少杀、慎杀”原则。但事实上,死缓犯两年期满后,只要未犯新罪都会被减为徒刑。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平均服刑期只有约18年,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期相差不大。若要真贯彻“少杀、慎杀”原则,直接判无期就好了。又或者,可增加不得减刑与假释的“终身监禁”,以与无期徒刑相区别。“死缓”基本等于生刑,却又非要贴上一张“死刑执行方式”的标签以彰显“严厉”。作为中国特色制度创新的“死缓”,据说填补了世界刑罚史空白,但一项制度创新若长时间未被效仿,恐怕还得检讨该项制度本身。

司法所依之法,只能是现行法。当今中国未废除死刑,对李昌奎的判罚也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审视。一个广为转载的对比就是:致死一人的药家鑫死了,致死两人另加一项强奸罪名的李昌奎还活着。不少网友纷纷以“药家鑫真的很冤”来表达对李昌奎案的质疑。

药家鑫当然不冤,那是典型的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灭口案。李昌奎案事实也很清楚,其故意杀人与强奸的犯罪事实均已获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报道中称,李昌奎在王家厨房门口将受害人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尔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当时在场的王家红年仅3岁,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而后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援引一审判决中的认定,“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二审法院为何基于相同事实而改判李昌奎死缓?据称,是因“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李昌奎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两项重罪,且致死两人,案发后又潜逃多日,用“罪行极其严重”形容一点不为过。

赔偿减刑更为荒唐,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实质损失,本就应赔偿。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不能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以减刑这种牺牲司法公正的方法诱使被告人承担赔偿义务。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上,理应对消极赔偿或拒绝赔偿的被告人加重刑罚,而不是相反。

在药家鑫案中,不乏法律人士批评舆论影响司法。在多数公众看来,舆论紧逼至少保证了司法公正没有缺席。其实,真正的司法公正无惧于舆论压力。而对李昌奎案,由于之前舆论甚少关注,就出现了失之于法也有悖常理的“改判死缓”。这是否正说明了:可怕的并不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而是无舆论压力影响即无司法公正。若司法公正成为个案判罚的常态,舆论又如何能影响司法?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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