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新德 朱瑞峰
文/图 李新德 朱瑞峰
胥敬祥案件是2005年度被多家新闻媒体披露的全国“三大冤(错)案”之一,胥敬祥本人在几乎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被错捕、错判,含冤入狱13年,于2005年3月15日被无罪释放。但时至今日,三大冤、错案的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都已经获得国家赔偿,惟独河南的胥敬祥赔偿案遇到了重重阻力,从2005年6月21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至今毫无进展。
胥敬祥案件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1997年在审查其他抗诉案件时发现的一起错案,法院认定胥敬祥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指控的八起入室抢劫和两起盗窃犯罪存在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矛盾、全案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赃物一件也不能确认,被告人的口供不是本人签名;认定的一起拦路抢劫只有一份自相矛盾的孤证,并且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本着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在核实了相关证据后,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定该案属于错案,决定通过刑事抗诉程序加以纠正。但再审过程中,河南省的县、市、省三级法院明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不依法改判纠正,两次维持原判、两次发回重审,致使案件陷入“诉讼怪圈”,一拖就是4年。在4年的漫长等待中,胥敬祥等白了头发,家中老母去世,房屋坍塌,三个孩子中两个相继辍学。去年,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情况,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胥敬祥案“发回重审”阶段果断撤回起诉,对胥敬祥作出不起诉决定,给这起久拖不决的“马拉松”案件划了句号。该案的纠正情况先后被《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众多新闻媒体报道,在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弘扬了正气,树立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赞誉。
胥敬祥案件的纠正,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体现了法治的力量,但也有人早在胥敬祥出狱时就讲“这不是法院判决纠正的,法院不负责赔偿”,给赔偿问题定了调。2005年6月21日,胥敬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个月时间周口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回音。2005年9月16日,胥敬祥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河南省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路明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并在河南省高法赔偿办与周口中院赔偿办王主任通了电话,王让汤路明律师把赔偿申请再给周口中级法院立案庭寄一份(汤路明律师已在2006年6月21日将赔偿申请寄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却又要求汤路明律师在郑州给周口中院的立案庭再寄一份),汤路明律师按他的要求给周口中院立案庭又寄了一份。2005年12月14日,汤路明律师再次与周口中院赔偿办王主任联系时,他说两个问题:一是本案错案确认程序不当;二是列周口中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法律依据。汤路明律师请他给予书面答复,他却不给,并表示:"胥敬祥愿意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我们已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法没答复我们不受理。"2006年2月中旬,汤路明律师又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马主任联系,他让汤路明律师去找省高级法院的立案庭。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只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就责任有义务给予答复,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让赔偿申请人在法院内部转起圈来,始终不给予明确答复。
汤路明律师认为胥敬祥的赔偿申请是与法有据的:
1、根据《国家赔偿法》确立的“侵权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归责赔偿原则,鹿邑县法院、周口市中级法院先后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对不应定罪的人作出有罪裁判、鹿邑县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作出逮捕决定,上述三机关都属于侵权机关,都是赔偿义务机关。
2、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与法院的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作为司法决定,不仅对赔偿请求人,而且对所有国家机关当然包括法院以及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既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常识,也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所确认的。
3、2005年7月5日“两高”《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该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作了缩小解释,即使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在本案中,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依法无疑都应认定为赔偿义务机关。
4、有人认为该错案是因为胥敬祥自己虚假供述导致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应赔偿。但胥敬祥在审讯中遭到刑讯逼供,至今身上伤疤犹在,他在历次庭审中都声泪俱下反复陈述,而且经庭审调查证实,在胥敬祥有罪供述上的签名并不是本人所写。
从胥敬祥无罪出狱至今已经一年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经9个月,13年的冤狱生活给胥敬祥个人和家庭带来无尽的灾难和无法弥补的损失,胥敬祥本人患上了严重疾病,父母双亡,孩子无人抚养,相继辍学,真可谓是家破人亡。为了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的这起错案,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附:胥敬祥的国家赔偿申请书(2005年6月21日寄出)
相关报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加强审判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时间: 07-29 11:27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尚宇
今年以来,我们把审判监督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批判决不公的案件得到纠正,一些审判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一些加强审判监督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是坚持纠正违法和错误裁判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结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一抗到底,今年抗诉的刑事案件法院改判18件,抗诉的民事案件法院改判104件;对裁判正确的722件民事案件认真做了服判息诉工作。二是坚持依法抗诉与灵活使用监督方法相结合,对能通过沟通协调、发检察建议等形式促使被监督单位主动解决问题的,就不再启用抗诉手段。今年上半年,民行监督中提出的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64件。三是坚持依法监督法院改判与检察机关自行纠错相结合,对发现的冤案、错案和其他裁判不当的案件,该抗诉的抗诉,该撤诉的主动撤回起诉。鹿邑县农民胥敬祥在证据不足且有瑕疵的情况下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省检察院最后指定原起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存疑不诉处理,使胥敬祥得以恢复自由。四是坚持解决问题与建立机制相结合,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形成规范性的文件,巩固监督成果。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代表在线谈公正执法
———检察工作就是要防错纠错
时间:2006年03月05日 11时22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3月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做客检察日报正义网与腾讯网两会访谈室,就公正执法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去年,河南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纠正胥敬祥案。该案被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发现,经过7年努力终于得以纠正。
王尚宇:胥敬祥是河南省鹿邑县的农民。上世纪90年代初,鹿邑发生多起入室抢劫盗窃案件,一直没有破案。胥敬祥穿的一件毛背心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并因此被“抓获归案”。
主持人:那个年代,疑罪从无还没有像今天这样被大家认识吧?
王尚宇:是的,当时没有这个概念。既然你穿的毛背心是事主丢的,你就有重大嫌疑。尽管没有其他证据,胥敬祥还是因为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主持人:这个案子与佘祥林案不同。后者是因为所谓“死者”现身,才发现佘祥林是被冤枉的。胥敬祥案完全是靠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得以纠正的。你怎么理解这两种纠正错案的方式?
王尚宇:这两起错案的发现并纠正,都得到了希望的结果,但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佘祥林案中“死者”重新出现,在客观上就证明这个案件是搞错了。作为办案单位必须认错、纠正。但胥敬祥案则不同,它是被检察机关发现的。当事人只要对案件的处理有异议,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可以依靠法律监督职能来解决。如果检察机关发现错了,属于自身的问题要主动纠正。如果是法院判错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就应该受理。
主持人:有一位检察官说“检察工作不能只当手续来办”,你对这句话怎么看?
王尚宇: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以及劳改、劳教、监狱等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个监督是要通过程序来进行的。严格执行程序,不但保证了准确客观地搜集证据,还维护了诉讼当事人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不能把检察机关的工作简单看成是办个手续,把程序理解得过于简单。
主持人:有网友想知道检察院是做什么的。
王尚宇: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主持人:在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公安不立案就找检察院。
王尚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打击犯罪。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破案,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法院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中有一项叫立案监督。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该立案但公安机关不立,或者说不应立案而立案,这时检察机关就要依法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
主持人:还有一种是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有人说,自己人跟自己人打交道,能保证不出问题吗?
王尚宇:这里说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直接办理案件进行的监督,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各个环节。监督的办法有很多,首先是对内部工作环节进行监督。其次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中的重大环节进行监督。此外,我们还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则把重点放在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上,包括线索的处理、走访发案单位、走访案件当事人以及受理涉及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一旦发现有问题,查清之后及时纠正。
主持人:办案过程中,最不好抓、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哪些?
王尚宇:最容易出问题的还是办案部门。比如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为了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而徇私枉法。
主持人: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王尚宇:我看教育是根本。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如果一个人思想境界不高、品格不好,很容易出问题。另外就是用制度进行规范。每一件事怎么办,程序该怎么走,必须明确,用制度来管理办案,管理执法行为。再者,就是要加强监督。是不是这样办的,是不是按制度办的,办理的结果怎么样,方方面面认可不认可,得有人去监督,发现问题得有人处理。
主持人:非常感谢网友们的参与,感谢王尚宇检察长的参与,朋友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