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拍卖行竞拍到一处房地产后,买受人交付了306万元的购买款项,却发现交付的地产面积少了近1000平方米,为此将房地产拍卖行告上了法庭。7月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红丽(化名)可得利益损失912089.5元。
2008年7月8日,内乡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内乡县某镇卫生院的委托,做出了内资评报字(2008)第035号评估报告书,报告书中显示评估结论为:经评定估算内乡县某卫生院委托评估的房产面积为2706.66平方米,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264.43平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61003.00元。2008年7月28日,内乡县某镇卫生院与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内乡县某镇卫生院委托某房地产拍卖行拍卖其原址房地产,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264.43平方米。2008年8月4日,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发出拍卖公告,公告中注明拍卖标的物为某老卫生院房地产,拍卖标的物占地面积为4260平方米。2008年8月20日,某房地产拍卖行在某镇新卫生院五楼会议室召开了拍卖会,原告李红丽以306万元竞买成交。
2008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交付了306万元的购买款项。2008年12月1日,内乡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又出具了内资评调字(2008)第01号内乡县某镇卫生院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调整意见,该意见对内资评报字(2008)第035号评估报告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30.9平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71609.85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11月19日做出了内价认鉴字(2009)110号鉴定结论书,对原告李红丽因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李红丽利润损失为1302985元,司法鉴定费用为1853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在其对外发布的拍卖公告中载明进行拍卖的房地产(内乡县某镇卫生院原址)占地面积为4260平方米,但在拍卖成交后实际交付给原告李红丽的房地产占地面积为3330.9平方米,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1302985元的可得利益损失过高,况且原告也并未进行实际开发,依据可得利益的可预见规则,被告某房地产拍卖行承担的赔偿责任以鉴定数额的70%为宜,即1302985元×70%=9120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