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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被告愿望 原告向法院申请“拘传令”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9-01

 
     8月29日,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为满足被告愿望,向河南省西峡县法院申请“拘传令”。据悉,“原告要满足被告愿望”此类事情在司法审判史中绝无仅有外,申请“拘传令”也属罕见。

    据西峡县法院法官介绍,该案原告程相鹏是内乡县法院干警,被告张磊是内乡县公安局干警(现借调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37条有关“回避”之规定,于4月12日指定西峡县法院审理本案。原告程相鹏在诉状中陈述:3月11日他与内乡县法院一位领导一同,到内乡县方园快捷酒店316房间,会见某省报记者。寒暄后,记者采访张磊近期在百度、新浪、搜狐、人民网、大河网、凤凰卫视网,以及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留言版等30多家媒体不断刊发“内乡法院×××法官违法收费、枉法裁判、捏造罪名处罚当事人、不告知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剥夺复议权力”等内容基本雷同留言,他与内乡法院该领导就张磊反映问题一一作了回答。为兼听则明,记者也要去采访张磊,让他与张磊联系。下午4点半左右,他用酒店房间电话打通张磊手机,遭张磊无端辱骂和恐吓,当即瘫坐在贴近的床上,良久一句话也说不出,不仅嗣后月余夜里常常做恶梦,茶饭不思,神情恍惚,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而且在记者和在场的内乡县某事业单位一位干部中产生“他有错,该骂”曲解。程相鹏的诉讼请求有三:1、判令张磊向他赔礼道歉。2、判令张磊在省记者所在媒体上刊发不低于500字的个人检查一篇,消除对他的负面影响,该内容要经法院同意。3、判令张磊赔偿他精神损害1元,以儆效尤。

    该案审理过程中,西峡县法院应张磊“因公务出差不能到庭”等理由申请,已分别于5月28日和7月28日两次延期审理。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律师说,张磊在内乡法院打2场官司,是张磊告内乡房管局、其妹子作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其父亲作为其妹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案,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登记在其妹名下价值约150万元的房权证,背景是想把该房最终登记在张磊儿子名下,该案张磊一、二审败诉。内乡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之前,张磊已将争议房门上锁,其妹以物权保护为由将哥哥告上法庭,这场民事官司张磊也一、二审败诉,且在行政诉讼中,为达“让父亲、妹子官司败诉,最终将房产据为己有”之私欲,出具伪证,严重损害公安干警形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被内乡法院处罚1万元。目前张磊是心力憔悴,不想打官司,也不愿出庭应诉。

    笔者就申请“拘传令”一事采访程相鹏,他说,他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他会见记者以及应记者要求与张磊通电话都是公务行为。他和内乡法院上述会见记者的领导都与张磊素不相识。他在内乡法院21年从事司法宣传工作不办案,张磊败诉与否自有合议庭评判,他既没参与审理,也没违反审判纪律打过招呼,更没与张磊结隙。张磊无故辱骂、恐吓他的唯一解释,是电话自我介绍“我是内乡法院程相鹏”中有“内乡法院”四个字,触动张磊那根“不能正确对待官司输赢”神经,充分暴露出他官司终审败诉后蔑视法律才发网帖、歪曲事实诋毁法院、肆意诬蔑承办案件法官,而对法院其他同志则采用开口就骂并恐吓的手段和品质。

    尤其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张磊将承办案件法官的忍让当作软弱可欺,在内乡法院先后3次责成纪检专案组调查张磊反映的问题,并3次以文件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属实”,也即原告程相鹏起诉后,张磊又多次在人民网,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留言版等刊发网帖,再次承诺“如果反映问题不实,愿负法律责任”。该网帖除有上述网帖内容外,又增加3项:一是“内乡法院败类程相鹏2月14日在《河南日报》农村版刊发‘为抢房产状告亲人出具伪证被罚一万’文章,该文采用虚假、捏造、污蔑种种卑劣行径,对其形象及名誉造成伤害”。对此程相鹏认为,“文章既没虚构,又没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其他当事人使用化名符合法律规定,没对张磊名誉造成伤害”。二是“内乡法院枪手程相鹏2月15日用手机打到他手机上,替内乡法院发声,并用长辈口气教训他”。对此,中国移动公司出示程相鹏手机2月份话单显示,2月份一个完整月份中程相鹏手机没与张磊手机通过电话。三是“3月11日,程相鹏用上述内乡县方园快捷酒店316房间电话,以泼妇骂街形式对他进行批评、辱骂……”。对此,程相鹏说,“谁辱骂、恐吓他人”让证据说话,不能空口白牙说谎话,但张磊如果不亲自出庭应诉,人民法院既查不清案件事实,也查不清“谁在说谎”,难避法官相护“偏袒”之嫌,更不能彰显司法文明和公正。为满足张磊“如果反映问题不实,愿负法律责任”的承诺,他申请“拘传令”同时,一并申请庭审直播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新闻媒体届时也将派记者采访。

    就程相鹏申请“拘传令”一事,郑大法律硕士卢国伟表示,尽管《民诉法》没有明确赋予当事人申请“拘传令”权利,但程相鹏申请“拘传令”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依据《民诉法》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解释,依法予以决定。但“如果本案被告不到庭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拘传,这是适用拘传的前提。

    看来,西峡县法院是否适用拘传,将视案件发展情况而定。笔者将继续关注报道本案。

 

编辑/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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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187.62.1*  于2011-10-18  发表评论:
Well mcaadaima nuts, how about that.
IP:122.78.2*  于2011-09-10  发表评论:
该文是在没有经过调查采访,没有核实真实情况的状态下昧着良心替内乡法院发声,不但对当事人的形象及名誉造成了伤害,对其所在单位的形象及声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内乡法院居然恶人先告状,到处写信诬告当事人,给当事人的单位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当事人在内乡法院打官司是我的个人行为,并不涉及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可是该文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用污蔑、不实的手段对当事人丑化,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当事人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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