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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步天下:引领淮安夏东明遭刑讯案还原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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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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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走遍天下,无理狡辩三分。这句话在2011年4月2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夏东明案件中再次得到验证。首先是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的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力争自己的观点胜于对方的观点,自己的证据强于对方的证据,以便被法庭采信。事实永远胜于雄辩。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观点站得住脚,法律的天平永远是平衡的,法官自有公论。在此,我们将此案中相关图片集中展示,以便于对此案的轨迹予以还原。 图1:被改动的刑事拘留证 图2:狱医韦剑签名但未签日期的健康查检表 图3:健康检察笔录 图4:杜勇林出证言受恐吓 图5:吴青松出证言受恐吓 图6:卓厚合证言 图7:付启雨证言 图解: 图1:被改动的拘留证在庭审中争议很大。 辩方观点:拘留证由8月9日改为16日是因为7月28日至8月9日这十三天,其中十一天十一夜遭到刑讯逼供,伤情太重,所以侦查机关将夏东明由农干校办案点送往金湖县人武部办案点。 公诉方观点:之所以由9日改为16日,是因为纪委通知,要求继续侦查慈云寺地块问题。 辩方观点:如果是继续侦查,为何9日至16日无任何笔录?且从距慈云寺地块较近的农干校办案点转移至金湖县人武部办案点? 公诉方观点:因未查出问题,只是违规,所以未做笔录。 图2:狱医韦剑签名的健康查检表在庭审中掀起高潮。 该表由辩方提供以证明夏东明入看守所时左胸部有两处於血伤。而庭审中公诉方则称“这样的伤,揉揉搓搓也可以形成”、以韦剑05年证言“肯定没有伤”和当庭证言“没看见有伤”来辩驳。 韦剑签名的健康体检表与她的两份证言无疑是自相矛盾的。耐人寻味的是,其证言多处无法自圆其说,比如:“体检不可以脱光衣服”却做了“全面检查”而看到左胸部两处於血,“其他部位正常”…… 这份健康体检表竟然没有签日期。一个法律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应该是认真严谨的,而在这里,其证言反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现象无异于自抽耳光。 结合另几位看守所人员证明没看见夏东明身上有伤,有的说“有两处於血伤,不大”,“不大到底有多大?” 辩方律师刘光凯说:看守所狱医和管教证言内容带有倾向性,明显偏袒检控方,如检查人员问:“夏冬明有无外伤”狱医韦剑、管教杨佳和在2005年接受调查时答:“肯定没有”这就等于睁眼说瞎话一样,体检表已记载胸部两处淤血,这不是外伤又是什么?那么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回答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2005年调查时体检表被告人还没有拿到,所以他们都说了假话,他们认为辩护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伤存在,所以他们都做了被告人身上没有伤的虚假证明。由此可见这些证人都悖离了自己的职业操守和执业道德,悖离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掩盖刑讯逼供的基本事实。对此辩护人感到悲哀,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吗?难道说一句真话就这样难吗?难道公检机关就没有一位敢于说真话的人吗?我想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不希望这就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执法环境,更不希望我国的未来还是这样的法制。 图3:健康检察笔录显示右胸部有紫红於血伤二处,其他部位正常,精神正常。 图4、图5杜勇林、吴青松出证言受恐吓。2010年12月 1 日,吴青松专程从成都赶到淮安中院为夏东明证明入看守所时身体多处伤痕。 图6、图7卓厚合、付启雨证明夏东明身体多处伤痕。 在开庭前记者曾三次采访卓厚合,均称夏东明身体多处伤痕,开庭时愿意出庭作证。但开庭前一天记者向其致电,称回老家了。但记者赶到他家时,人却在家。他告诉记者,为了夏东明的事,他受了很多苦,不是不想出庭作证,只是怕再惹麻烦…… 庭审中,应绪春出庭为夏东明做证,证明夏入看守所时身体多处伤痕:两肋、臀部、大腿、小腿、前胸、背部、两小臂等。并且当庭指控公诉人之一韩振国曾对其恐吓,面对摄像机他刚要说夏有伤,韩就对他咳嗽示意不准他说,于是他作了“没看见夏有伤”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人证言,公诉方称,是当事人家属自己采集或记者采集,况且证人证词不稳定,表明的伤处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 但记者认为,这些证人证言客观地反映出夏东明入看守所时有伤存在且与体检表伤情相互印证。至于为何表明的伤处不一致,仅凭记忆和印象总不能与体检表的记载相比吧。体检表上明确的记载,相关执法人员都可以“记错”,那么记忆和印象稍有偏差总应在允许的范畴。为何证词不稳定,想必也毋庸讳言,大家都心照不宣罢!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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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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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5.85.1* 于2013-05-13 发表评论: 人员都可以“记错”,那么记忆和印象稍有偏差总应在允许的范畴。为何证词不稳定,想必也毋庸讳言,大家都心照不宣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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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3-02-03 发表评论: 不论那个国家、那个民族、那个世界。都需要公平、正义、道德、良知、民主、法制,现在这样的社会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太令人震惊了,此案若不能平反,社会如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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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3-02-03 发表评论: 一群草泥马呼啸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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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3-01-16 发表评论: 好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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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3-01-16 发表评论: 如果情况属实,希望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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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12-15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有权有势的为所欲为;无权无势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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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20.* 于2012-06-11 发表评论: 这样的案子还翻不了?那主别指望法律为正义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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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5.* 于2012-05-26 发表评论: 一看就被打了,检方再狡辩也没有用!还是赶紧承认吧,还能减轻些罪责,不知道我党“坦白从宽的”原则吗?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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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29.* 于2012-05-22 发表评论: 河南项城今天又有人被“呕吐死”——刑讯逼供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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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29.* 于2012-05-22 发表评论: 如果百姓对这样的事情也麻木了,法制也就彻底完蛋了~ 所以大家还是假装有点反应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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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不能再麻木了,顶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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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法律需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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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一些不公正的裁判,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违法犯罪,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原因外,一些人司法良知缺失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对法官来说,司法良知是最起码的要求,是法官的道德底线,但有的法官往往就在这个底线上出了问题。所以,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弘扬司法良知就成为一项迫切的基础性工作和要求。司法工作的现实不仅要求我们要研究社会现象,研究法律关系,研究当事人,还必须研究我们的法官,研究法官作为职业群体的人文属性、人性内涵,培育法官真善美的人文情怀,培育和弘扬法官队伍的司法良知,这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一个重要课题,是促进法院队伍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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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医院已经不净、学校已经不净,法院再不净,百姓如何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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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现在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多少是依据事实的?所谓的事实又有多少是断章取义的?又有多少是信手拈来的?有多少个判决裁定是经得起推敲质疑的?难道法院只管判决裁定不管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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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如果文章属实的话.这些个法官、法院可真是人才啊!不是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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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但凡和法官打过交道的人就会知道,法官里不学无术、滥竽充数的多,乱判错判比比皆是。如果再有某位体制内的什么神秘人物打个招呼行政干预一下,更是指鹿为马,信口雌黄。所以,说什么用法律做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来说,就是个笑话。有些人最后走极端,都是无处讲理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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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其实,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政治腐败造成的。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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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真的假的?太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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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怎么说呢,现在的法院真的败类,一点都不奇怪的,现在是什么社会呀这是,奶奶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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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2-02-22 发表评论: 冤案纠错”需要体制外的力量!现在的冤错案纠正启动,有两条路,一条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不过,上级法院往往是将案件交给原审法院审查,而原审法院是“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错案追究制的面前,他们往往选择的是维护原来的决定。另一条路是向检察机关申诉。然而,在这条路上,当事人往往面临着与向法院申诉一样的困境,案件当初就是他们公诉的,如果检察机关去纠正这一案件,也等于打自己的耳光,在错案追究制下,这条路也是相当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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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4.64.5* 于2012-01-05 发表评论: 看这个案件太明了了,法院在包庇检察院!官官相互太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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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10-02 发表评论: 许爱国说:错案,无论对于每个家庭还是国家,都是一场灾难。“如果侦查人员不刑讯逼供、办案人员能依法办事、律师的意见能得到尊重,还会形成这样的错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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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10-02 发表评论: 春天来了——看谭照华冤案感言 失去了自由的你,你还在哭泣吗? 从此在高墙里,你还在悲伤吗? 命运给了你这样的磨难,你还在抱怨吗? 未来的不可知和茫然,你还在畏惧吗? 不要哭泣不要悲伤,生活原本如此, 有风和日丽,也有骇浪阴霾。 不要抱怨不要畏惧,真金岂怕火炼。 命运给我严峻考验,我向世人展现真实的自我。 坚持真实,相信自己,春天来了花自然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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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09-21 发表评论: 太可恶了!这些司法部门到底怎么了?哪里有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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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09-21 发表评论: 纵观此案情夏东明是被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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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0.* 于2011-09-21 发表评论: 我看到了什么叫贼,这些面对证据却视而不见的法官还有那些闭着眼说瞎话的证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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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9-20 发表评论: 支持夏东明继续申诉!老夏,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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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5.171.* 于2011-09-20 发表评论: 有图有真相,法院维持原判那就是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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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1.*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喊天天不应,呼地地无门”。刑讯逼供下的冤假错案一次次重演。被抓到公安里,你还不如条狗,打死也白死。冤案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践踏了法治的尊严。强烈要求对造成冤假错案的禽兽们给予严办,让它们也因此付出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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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1.*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这么伟大的国家,在那么伟大的公仆领导下,为什么会发生“渣滓洞国民党反动派”才干的事情呢?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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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1.*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是什么年代了还在问这样的问题,我无聊就算了,你也无聊啊??明知有罪,有没有证据呢??没证据就哪里来的明知有罪??明明病句一个,,,就这么简单的问题,全世界都知道的问题,,,,就中国人还不知道,,,唉 ~~~~~~所以这里不能说"明知有罪"!美国有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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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1.*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如果你明知某人有罪,他就是不承认,他不承认就会被无罪释放,这时候你还会反对刑讯逼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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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1.*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如果你明知某人有罪,他就是不承认,他不承认就会被无罪释放,这时候你还会反对刑讯逼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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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14.241.* 于2011-09-0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绝对是万恶的,尤其是个别万恶的警察出于各种龌鹾的目的将刑讯逼供用在了无罪的人身上.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从严惩刑讯逼供以来.也从另一个层面保护了许许多多万恶的罪犯.毕竟我国刑侦设备技术的落后,光靠给罪犯阅读毛主席语录是撬不开他们的嘴的.现在社会治安的严峻,和警察的无奈,更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含冤待雪,也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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