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交通部部长李盛霖在人民日报撰文称,收费公路政策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筹集公路交通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需要继续坚持下去。李盛霖表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自1984年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9月20日《京华时报》)
可以想象,自从百度地图上“江山一片红”的公路收费站被围观以来,交通部门是搜肠刮肚为“收费合理化”寻找“钢钢的”借口,但是无论怎么自圆其说,公路收费成为超过房地产的暴利行业是不争事实。最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公路收费的目的早已不是“收费还贷”这么单纯,许多地方在收费上变“性”、变“质”、变“脸”,随意延长收费期,收够了还收,可谓是“变着戏法”哄自己开心,这种“三变”敛财难道又经得起推敲吗? 首先,变“性”不合理。通过改变道路的经营性质从而增加收费期的做法看似没问题,其实却犯了原则性的错误。一是建路修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职责,路权理应属于国家和人民所有,将公共基础设施随意变更为经营性质,属于国民共有财产的“公路”就变成营运企业的“私路”。二是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支出,财政支出资金无疑是来源于财政税收,既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岂能再利用公路去赚老百姓的钱? 其次,变“质”不合法。如此暴利的费用流向何处,似乎一直是本“糊涂账”,从交通部门公布的情况看,收费主要用于道路养护、投资性建设、企业员工福利等方面——可叹交通部门至今仍然“前后矛盾”说是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实际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写得很明白,公路收费的依据是“收费还贷”,也就是说,公路收费的流向应用于偿还道路修建的贷款,其收费应该实还贷即止,而不是成为公路运营企业谋利的工具。 再次,变“脸”不合格。比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广州华南快速路因为在香港上市,便重新批准再收费30年。这种变“脸”收费让公众是有苦说不出,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实行免费通行。难道上市后披上一层外资的外衣,就可以违背规定继续延长收费期吗?就算是企业给了股民承诺,但根本找不到任何依据。 之所以“三变”而暴富,看似是这些企业“乱收费”,实际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才是真正的支持者。想想看,“三变”的各种审批手续都有,难道不是政府部门在“扶持”吗?实际上,从高速公路上市的19家A股企业看,基本上都是各级政府交通部门下辖的二级企业单位,这些企业既是执法主体又是经营主体。因此,必须斩断这种“灰色收入”利益链,才能真正斩断“三变”游戏。 编辑/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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