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妻子的死有三种可能:1,妻子自杀;2,丈夫误杀;3,丈夫故意杀人
1,妻子自杀。丈夫教唆妻子自杀,并拿出猎枪将子弹上膛,事发时并未阻止妻子自杀,事发后也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在法律上属于故意杀人(不作为故意杀人)
2,丈夫误杀。首先丈夫有杀人动机——要同归于尽,其次拿出猎枪将子弹上膛——有杀人的准备,再次将枪口对着妻子——已经采取了初步行动,客观上造成妻子死亡,在法律上属于故意杀人。
3,丈夫故意杀人。本案中的疑点就在于是丈夫主动扣动扳机还是无意触动扳机,无论哪种,丈夫都属于故意杀人,只是在量刑时有区别。更何况,丈夫主动扳机的可能性最大,但是本案中新泰市法院仅判了个“过失致人死亡”,这种判罚实在是让人气愤。
注:本案中的“丈夫”是新泰市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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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人公叫薛德东,退伍军人,复员后在啤酒厂工作。此人好喝酒,又好舞刀弄枪。曾醉酒后,提刀去砍别人纱窗,拿枪去水库找人报仇。因为太好喝酒,被其岳母酒厂介绍到山东电力线路器材厂工作。
本案的另一个主人公叫马仁萍,是薛德东的妻子,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守妇道的人家。马仁萍生前在山东某盐业公司工作,由于为人正直,人缘不错,字也写得漂亮,被提升为部门经理,同时也是镇人大代表,就是这样一个人人夸好的女人,却一步走错嫁给了一个“酒囊饭袋”之徒,更是被其残忍的杀害。
事情发生在1997年8月22日,这天恰恰是退武军人薛德东的生日。当晚,马仁萍准备为薛过生日,薛德东没回家却和几个朋友在外面喝酒。晚21点,薛回到家中,又独自在家中喝闷酒,薛叫马仁萍给他倒茶,马没及时给他倒,薛便大发脾气,摔东西。两人便争吵起来,马对薛非常生气,讲到“过不了一起离婚!”。薛一怒之下,从屋里拿出他父亲私藏的猎枪,并将子弹上了膛,用枪顶住坐在沙发上马的肚子,吼到“离就离,离婚就同归于尽”。就在马仁萍站起身的瞬间,薛德东扣动了扳机。可怜马仁萍哼都没哼一声,就被枪杀死在了自家的沙发上。
令人更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薛德东没有抢救,也没有呼救,更没有按照其所讲的“同归于尽”而自杀。在枪响后一个小时的时间内,薛德东将马仁萍的尸体,从沙发上挪到屋里的另一角,擦掉马仁萍遗留在现场的血迹,竭力想伪造马仁萍开枪自杀的假象。
伪造完现场后,已到晚上11点左右,薛德东装作自己酒醒后迷糊的样子,叫醒睡在卧室里的女儿:“你去看看你妈妈怎么睡在地上了?”六岁的女儿看到妈妈尸体上的血迹,当场吓傻了,哭着跑去外面找外公外婆救自己的妈妈。
在这段时间里,薛德东为了掩盖持枪故意杀人的罪行,拿枪朝自己的胳膊开了一枪。等到众人赶到后,薛又装模作样的拿起一把菜刀“准备自杀”。邻居一个七十岁的老太太,看到又要出人命,就来抢刀。没想到,一个弱不禁风的老人家,轻而易举地就把菜刀从薛德东手中“夺”了过来,显然,薛德东根本就没想要自杀。
案情写到这里,也许您要问,这薛德东怎么会有猎枪呢?他又是从哪里学来的伪造现场,又是从哪里学会的伪装自杀呢?
您算是问对了,这一切来自薛德东的父亲------当时正任新泰市法院执行庭庭长。之后的案情,使您看到其父更是多么的擅长反侦察手段!!!
当晚,薛德东因为枪伤和马仁萍的尸体被一同送往医院。薛的父亲赶到医院后,第一时间不是去看受伤的儿子,而是赶到太平间看了马仁萍的尸体。
父子见面一合计后,马上编造出了“马仁萍自杀”的假象,企图为薛开脱罪责。在尸检报告出来后,得出的结论是因为猎枪过长,“马仁萍无法自射身亡”。薛的父亲转而编造出一套“因抢枪而误杀”的谎言,企图继续为薛德东减轻罪责。
然而,就是这样一套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谎言,却被泰安市法院、山东省高院一而再、再而三的引用,并据此宣判,将一个“故意杀人”变成了“过失杀人”,仅判薛德东有期徒刑11年,(薛德东仅在监狱中待了六七年就出狱了),而对私藏猎枪、并借枪给薛德东的父亲薛宗保,更是没有进行任何刑事判罚。
请看: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漏洞如此不经剖析------
在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明显有失公允,且看其是如何偏袒关照“自己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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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追究薛德东父亲薛宗保私藏枪支的罪行。
薛德东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是违法的,但是薛德东的枪支和弹药是从其父薛宗保那里借来的。薛宗保作为一名市法院执行庭的庭长,知法犯法——私藏枪支,性质及其恶劣。另外,薛宗保必然知道枪支弹药的危害性,居然将枪支以及弹药借给其子,如其没有询问,则构成非法租借枪支罪;如其明知儿子欲行凶,依然将枪支借给他,薛宗保就是帮凶,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薛宗保在此案中涉嫌“私藏枪支”、“非法租借枪支”以及“间接故意杀人”三项罪行,泰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居然对他没有进行任何公诉,这是让人非常不可思议的。
2、根据判决书中对于案情的叙述,直接可以得出薛德东故意杀人的罪行。
在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明确的承认薛德东有“离婚就同归于尽”的言语,和“拿出子弹和猎枪,并将子弹上膛”的行为,这就表明薛德东在主观上有了杀人的动机,并且采取了初步的行动。仅凭这两点和最终的结果——致马仁萍死亡,就可以判定薛德东故意杀人或者间接故意杀人。
关于本案中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杀人的定罪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致人死亡,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以上四方面中,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是故意伤害。而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薛德东主观上有杀人的动机和并且采取初步行动。
至于本案中,薛德东是如何害死马仁萍的,由于案发现场除了薛德东和马仁萍二人外,没有第三人存在,马已经死亡,只有薛德东一人的口供。但是可以根据科学的分析,从现场、薛德东笔录、尸检等多方面来分析,尽可能还原当时的真相。
这就不得不涉及到本案中的另一个重要材料:泰安市公安局联合山东省三级公安机关十名法医、技术人员联合研究作出的《马仁萍死亡现场综合分析》。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按照《马仁萍死亡现场综合分析》的结论进行判决的。可是做出这份《综合分析》的泰安市公安局却认为《综合分析》“只是一种对案件情况的分析,不能列入诉讼案卷”。
为什么泰安市公安局不敢让自己做出的《综合分析》列入诉讼案卷呢?因为《综合分析》中的现场、分析和结果是互相矛盾的。也就是说,从现场和分析中应该得出的结论是:薛德东谋杀马仁萍的概率最大。
而在结论中却明目张胆地写到:“马仁萍死亡是薛德东与马仁萍争夺枪支情况下意外接触扳机致马中弹死亡的可能性大”。这样一份内容和结果严重不符的《综合分析》,泰安市公安局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不敢将此列入诉讼案卷。
以下是泰安市公安局给泰安市检察院出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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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四份最重要的证据——《8.22案现场勘查笔录》、《新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马仁萍死亡现场综合分析》、《薛德东的第六次询问笔录》。(以下分别简称《现场勘查》《鉴定书》《综合分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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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于马仁萍的死亡有三种言论:1、自杀;2、被薛德东误杀;3被薛德东故意杀死。下面本文将根据四份证据,用事实说话,对三种言论进行逐一的分析,拨开迷雾见真相。
一、 马仁萍自杀论
在公安局对薛德东的前五次审讯中,薛德东口口声声咬定马仁萍是自杀的。
根据现场证据发现,自杀是无法成立的:
1、从现场尸体被挪动过、部分血迹被擦拭过可以肯定,薛德东想伪造马仁萍自杀的假象。
2、猎枪太长,马仁萍无法扣动扳机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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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马仁萍被薛德东误杀
在第六次审讯笔录中,薛德东突然改口,声称二人在夺枪过程中,枪响了,击中马的腹部。然后薛为了殉情,在马的尸体旁朝自己开了一枪。
在《马仁萍死亡现场综合分析》中,在否定了马仁萍自杀的可能性之后,得出的结论为:薛德东和马仁萍在夺枪过程中意外触动扳机致马中弹的可能性比较大。
就是根据这个“可能性比较大”,泰安市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认定马仁萍是被薛德东误杀的,从而判薛德东为过失杀人罪。
薛德东误杀马仁萍的结论中存在诸多破绽:
1、 从《8.22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尸体挪动、现场有擦拭地上血迹的现状,可以分析出,如果马被误杀,薛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救人,不会有以上两种行为的发生。(见自杀的分析第3幅图)
2、 从薛德东声称“同归于尽”和扣动扳机等行为可以推断出,薛已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必要条件。
3、 从《马仁萍死亡综合分析》中马仁萍特殊的中弹姿势(身体前倾、抬臀)以及贴近射击等现象可以得出结论,在马仁萍中枪的瞬间,两人不可能在夺枪。(详见下面分析)
4、 薛德东描述的误杀过程,存在和现场证据诸多不符合的地方,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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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薛德东故意杀死马仁萍
从上面证据中,可以否定“抢枪误杀论”,那么薛德东到底是如何杀死马仁萍的呢?马仁萍又是在何种姿势下中弹的呢?请看以下模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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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掩盖薛德东故意杀人的罪行,新泰市公安局抓紧时间把案子结了,以免节外生枝。结果,匆忙填写下表时,却犯了下面这个荒唐的重大笔误,而没有一个领导签字时发现时间上的错误,就匆忙结案。如此办案,冤案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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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薛德东2007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多次到马仁萍的母亲所居住的宿舍无理滋事,私闯民宅,破坏屋内的财产,其嚣张气焰令人发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