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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牛”案的法律追问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11-05
      “最牛烟草局长”被“双开”事件备受质疑,对于严重违纪的“双开”案,应该交由司法机关乘胜深挖违纪者背后的腐败犯罪。因为只有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得出的罪或非罪结论才更令人信服,媒体与群众质疑的心结才会打开,“双开”也才不至于成为一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台阶”或者“躲藏室”.
 
    □金泽刚
 
    今年1月以来,“新华视点”专栏曾6次追踪报道的广东省汕尾“最牛烟草局长”陈文铸,近日被有关部门宣布给予行政开除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在该处理决定中,陈文铸的问题被定性为“严重违纪”。经调查核实,陈文铸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居民身份证管理、出入境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经纪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多项规定。
 
    陈文铸的落马并未止住“民愤”,该公共事件引发的舆情似乎还余音未了。譬如,新华社重炮轰下的“局长”为何“牛”;双开“最牛局长”不过是在民意面前洗把脸;“最牛烟草局长”岂能止于“双开”?“最牛烟草局长”被双开后,其“最牛亲戚”还在吗?等等。仔细想来,对“最牛烟草局长”事件的这些质疑不无道理,值得深思。
 
    首先,回顾这起事件的前后过程,“最牛烟草局长”在初始调查期间差点“化险为夷”就令人生疑。对于有举报线索、有确凿证据的腐败对象,去年11月广东省烟草局却给出了举报“基本失实”的结论,现在看来,“基本失实”的结论背后恐怕有深层次的原因。一个月高达两百多万元的巨额招待费用,显然不是陈文涛一人独享,必定有方方面面的领导“共用”,具体都做了哪方面的招待,就连报账的“经办人”都没有参与,而且报账、支付费用时大量使用现金。
 
    2010年全年的一千两百多万元业务招待费中,现金报销比例高达96.2%,并查实存在有虚报会议费用、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使用假发票报账等问题。陈文涛如此大手笔的热情款待,自然巩固了某种“利益共同体”,少不了有义气之士为其遮风避雨,献计献策,调查处理会遇到阻力也可想而知。也许正是因此,任凭群众举报掀起网络多大的骚动,以及媒体记者的一次次曝光求证,先前的调查组仍然做出了举报“基本失实”的结论。
 
    其次,虽然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的结论与此前媒体跟踪报料尚有差距,但即便是这些被公布的“严重违纪”行为,陈文铸也已经涉嫌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比如,陈文铸从任陆丰市烟草局局长到任汕尾市烟草局局长期间,违规招收45人成为正式在编员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提拔任用,陈这种违法招收数十人且任人唯亲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按照常理,我们不禁要问,陈文铸违规用人的背后会不会得到相应的“好处”呢?再如,陈文铸以“陈铸”之名另行办理了一张身份证,不管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年月日等信息是否真实,由于“陈文铸”身份证的有效性就决定了“陈铸”身份证的虚假性与非法性。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是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还有,关于“天价接待费”一事,除了存在招待费超预算开支,审批流程不规范,开支情况不明等问题之外;该局相关人员还存在虚报会议费用、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使用假发票报账等问题,而这些都已涉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如果数额较大,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单位负责人,陈文铸对此要负主要领导责任,即使其本人没有虚报行为,也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也许联合调查组认为,陈文铸的行为只构成“双开”,不构成犯罪,不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只要被调查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就必须向司法机关移送。而且,实践也证明,这种移送很有必要,而且非常有效。几年前南京那位抽“天价烟”的房产局长周久耕就是典型例证。对于周久耕案,南京有关部门强调“党员干部要经得起网络监督”的态度和做法获得了舆论和民众的广泛认可。2010年广西烟草专卖局的“日记门”局长韩峰同样是在被“双开”后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这两起“双开”案,从媒体曝光,到纪委等部门联合调查,再到司法机关介入,以上“三步曲”的最后的结果,都证明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两起案件对于网络举报紧抓不放,特别是能乘胜深挖当事者更多的腐败行为,不仅“成就”了网络反腐的成果,而且也让有关方面借此举一反三,加大反腐力度,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当然,对于像烟草局长这样的公职人员涉嫌渎职或者腐败犯罪,我国检察机关也是可以直接介入的,因为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它是一项保障国家法律得到遵守执行的重要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贪污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司法机关介入后,嫌疑人的行为事实有可能确实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即便如此,通过案件的侦查办理,还是能达到反腐倡廉的积极效果。因为经过司法机关的处理后,得出的罪或非罪的结论才更令人信服,媒体与群众质疑的心结才会打开,“双开”也才不至于成为一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台阶”或者“躲藏室”。我深信,果真如此,下一个“牛”案一定会少一些质疑,多一些信任!
 
   
编辑/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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