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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应

文章来源:  作者:  2011-12-15

情况反映

 

尊敬的   中国最佳维权人 领导 你好               

我含泪向你求助,请求 你  高度重视,为信访人为李国明的合法权益督办落实。复函致谢!

驳:绵阳市文新函(2011)10号函的意见

李国明,男,汉族,生于19671127日,文化程度大专,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枇杷村十组,中共党员。电话13890197061,身份证号码为:510722196711270650

具体请求解决事项:

1落实政策,恢复工作,纳入编制。

2、补发工资,购买养老保险。

事实与理由:

198210月本人通过三台县文教局业务主管部门的命题考试合格,发有聘书为文化专职干事<干部编制>,有聘书档案及聘书复印件为据。完全是三台县文教局县级单位所聘,工作至199310月,工作年限为10年。有原用人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审查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和县级主管部门经办人分管领导和县人事局的经办人分管领导的签名各级单位的印章为佐证。

本人曾多次写信上访关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拖欠工资一事给予落实编制福利和待遇问题,多次上访,上下两级政府单位互相推诿,久拖不决,一拖再拖,迟迟不予落实解决致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的侵害,上访、申诉十几年至今无果,据此,现再次向上级领导呈书反映我的这一真实情况。

十几年的有理诉求给本人的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有经济损失,盼星星,盼月亮,盼有一个好的结果。然而2009年三台县文体局、三台县金鼓乡再未作认真彻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匆忙草率对本人作出了一个极不公平、公正、歪曲历史、敷衍了事,欺上瞒下,乱编乱造,前后矛盾、极不负责的所谓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不按政策,原则办事,他们说了算,不尊重事实和历史,不讲一点良心,不顾大量的证人言词和单位意见错误的想当然,凭个人感情主观臆断损害了本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是一个典型的无理的歪意见。

本人在三台县文教局聘为专职文化干事后安排在三台县金鼓乡工作期间上对得起党,下对得起人民,工作任劳任怨,勤勤恳恳,作风正派,思想健康,两袖清风,不谋私利,深得领导和群众的好评,坚守工作岗位十几年,在未落实工资和经费紧张的年代自带口粮,自掏腰包,吃的是粗茶淡饭,住的地方阴暗潮湿。生活十分艰苦,在那特殊的年代,本人辛勤工作为党国和当地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献出了全部精力心血。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起早摸黑,拼死拼活的劳作为的是有一个好的结局老有所依得到应得到的工资及待遇。本人的要求补发工资,落实编制,购买保险一点也不过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政策的认可。

处理意见不顾历史的本来面目,推卸责任,出尔反尔,前后矛盾,一派胡言乱语。未领工资和落实福利待遇但为何不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难道制度法律是他们制定的,当今社会是法制的社会,违法必究,有错就改,这些作处理意见的官老爷们连一点起码的法律知识就不知道吗?现在还有没有法律可依,还有没有政策,还有没有公平、正义、有没有讲理的地方,难道老百姓维权就这样如此艰难吗?

三个代表喊得响,实际问题不沾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解决百姓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全是一句空话,政策是好的,执行是歪的。一些基层官僚腐败份子领着国家的俸禄,不为民作主,一杯茶儿一根烟,一张报纸看一天。就是不为百姓办事。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说的好,作的少。本人的不幸遭遇,其是喊天不应,叫地不灵,有冤无处申。青天啊,请问你在何时处?工资问题,应由对方举证,没有证据,我的主张就应该成立。

综上所述,本人多次上访材料完全是真实的,无半点虚构和夸张。本人在这走头无路,万般无奈,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再一次向上级领导反映我的情况,请求政府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计委、文化部(198421号文件的指示精神,给予本人尽快落实,尽快解决。否则,我将会逐级上访,申诉、求助报社新闻媒体、有线网络、登报网上发表等,直到我的问题得到正确、公平、合理的解决。请领导将此事高度重视,复函致谢!

此致

附件:1、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绵市文新函〔201110号”关于李国明信访事项调查情况及办理意见的函,对市局调查办理意见有异议,表示不服进行举证再申诉

2、(劳社部发2005年)12号文件第二条(一)工资支付作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由所在单位举证。

 

反映人:李国明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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