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张南于2008年11月24日0时20分被于东文驾驶的兰州晨运酒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的甘A-70483号“波罗”牌轿车在麦积山路撞得面目全非、不省人事。事发当时,肇事司机于东文不管受害人的死活,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于东文为“次日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我们全家老小急行抢救张南性命,往返于定西和省人民医院之间,竭尽全力照顾病人,其他事情无暇顾及。此时肇事司机对受害人不闻不问,肇事车辆逍遥法外。
出于无奈,我们于2009年4月17日将案件上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2009)城法民渭初字第308号]“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张南12万元,于东文负担的款项共计85,213.9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逾期由被告兰州晨运酒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三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12万元已付清,该由于东文和兰州晨运酒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的部份一文未付。2010年5月4日案件转由城关法院执行二庭[(2010)城法执(二)第272号]强制执行。可时至今日,仍无结果。我们多次和二庭经办人员马荣洲法官交涉,答复:于东文下落不明,兰州晨运酒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查无线索,暂无可执行条件。我们也按马法官要求于2010年11月9日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配合了他的工作需要。申请书中写到:“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继续恢复执行。”
我们想找厅长和院长当面反映情况,但由于院方领导工作繁忙,我们老百姓不能面见。之后我们向兰州城关区法院院长书面反应了情况,但没有音讯。不得已向兰州市政法委员会写了情况说明,也没有音讯。做为老人,子女受此恶祸,不能接受此结果,连续几年,已积劳、积怨成疾,精疲力竭,平日都卧床难起。
我们认为,于东文家有二层小楼,老人健在,孩子上学,夫妻打工,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负连带责任的兰州晨运酒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单位,赔偿应不存在问题。对现在的执行情况我们实在难以接受,更何况受害人至今不能复原,鉴定为:智能VII级伤残,右上肢功能IX级伤残(甘天鉴2009临鉴字第84号)。全家上下受到的精神创伤也无法弥补。我们在抢救受害人时负债累累,至今尚未还清。
不论如何,我们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也理解法院工作人员的艰辛。我们也知道此案对法院来说是一件普通案件,可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天大的事情。反应一下情况,渴望能得到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