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遭遇执行难 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建议稿形成—— 行政机关当老赖面临财产查封
今天上午,《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下简称“建议稿”)形成。在今天的专家论证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出席并听取了专家的意见。
建议稿将于近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完善后提交相关部门做修法参考。
法晚独家获悉,针对近年民告官案件难执行的现象,建议稿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加大了处罚力度,建议从目前的每天50元至100元提高到每天500元至1000元。
另外,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赔偿的,建议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该行政机关账户存款不足以划拨的,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和拍卖该机关财产。
该建议稿由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牵头,国内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共同参与完成。
亮点一·执行
现状
民告官难执行更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马怀德指出,《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多位国内知名专家和人大代表多次呼吁修改该法。
比如说,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拒绝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这对行政机关来说,违法成本太低。对老百姓来说,民告官难,但打赢了官司,执行更难。
建议
行政机关当“老赖”法院可查封财产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专家建议,首先对行政机关处罚的额度应该提高。
建议稿规定,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这个数额是现行的十倍。同时,为了防止罚款数额太大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办公,规定了一万元的最高罚金额度。
其次,要增加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裁定的手段。
行政机关在被罚款后仍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在《人民法院报》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公告,督促其履行义务。
另外,为保证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或补偿义务,保证赔偿或补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法院查封、扣押和拍卖行政机关非公务所必需财产的权力。
建议稿第81条明确,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赔偿或补偿判决的,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该行政机关账户存款不足以划拨的,可以查封、扣押和拍卖该行政机关的财产,但不得查封、扣押和拍卖其办公、执法和其他执行公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案例
考试第一被拒录 日照“民告官”遭遇执行难
《大众日报》2010年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2009年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刘荣再三申诉,仍然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0年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亮点二·公益诉讼
现状
个人公益诉讼未获法律认可
长期受垃圾短信骚扰、运营商乱扣话费、开车遭遇不合理收费、买打折机票不能退改签,对此,鲜有人会较真,很少有人将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告上法庭。
专家表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可能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有时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诉讼,有时则无特定的利害关系人。
2011年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并接受审议,草案第55条明确提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仍未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
我国现行法律仍缺乏对个人公益诉讼权力的规定。虽然如此,将社会团体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被学界认为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大事。
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可提起
为此,建议稿特别新增了公益诉讼条款,规定“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或相关社会组织可以自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但专家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有利害关系人,二是无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和支持利害关系人先提起诉讼,在无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关于存在长期争论的个人公益诉讼问题,专家认为,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法律确定。
亮点三·调解
现状
行政案件审理不适用调解
海淀区居民黄女士2008年8月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申报时称她有近一年没有工作,收入为零。2009年她摇到了号,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交了30万元的房款。
不料,去年6月30日,海淀房管局下达通知书,取消其经适房购买资格。原因是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她有工作和收入。
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如果因为隐瞒收入被取消了购房资格,需缴纳购房款20%的违约金。如此算来,她除了得不到经适房外,还得被开发商扣除违约金约6万元。
黄女士向海淀区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淀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多次和开发商以及房管局进行沟通协调,经过调解,黄女士自愿放弃经适房资格,改为申请限价房,开发商免除了她的违约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反映调解在行政诉讼起了巨大作用的案例。
调解是争议双方在第三人主持下自愿达成纠纷解决方案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民事、刑事自诉和行政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建议
只要自愿合法不应排斥和解
专家认为,行政诉讼法排斥调解制度已不合时宜。而且在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法院已施行和解制度。
据悉,早在2007年,海淀区政府法制办先行先试,经过区政府批准,在区法院附近设立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调处来自法院、行政复议、信访等途径的行政纠纷。
创新之举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充分肯定,并前来专程调研。
为此,建议稿规定,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有权裁量处分的事项进行调解。但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基础上,法院应当注意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原告调解以及久调不决等问题。
本版文/记者温如军
编辑/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