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程圣中)作为今年全国“两会”一项重要议程,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将在此间迎来第二次大修。
今日(8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刑事诉讼法是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保障水平的衡量主要取决于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刑诉法修改成为判断法治进步的“晴雨表”。
作为一部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的行为、保障人权的基本法,这次刑诉法大修广受关注、备受期待。有分析称,中国此举在更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将使公民权利得到进一步尊重和保障。
■核心
保护人权原则写入刑诉法草案
此前外界判断,2004年中国修宪时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预计此次修订将这一精神写入新刑诉法草案。
这一点在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得到证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发言人李肇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李肇星再三强调,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宪法原则的遵循。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行动中的宪法”,也是保护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有评论认为,在刑诉法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所热议的许多条文,也都与人权保护有关。而这些具体规则所指向的核心,都是力图使刑事司法工作更加缜密审慎和公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宗旨,就是要更好地平衡犯罪打击与人权保护,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让人们对刑诉法最终文本有了更多的期待,也让人们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抱有充分信心。在保障人权的理念指引下,刑事司法将超越打击犯罪的简单工具价值,而呈现出公民权利保护的意义之维。
■重点
刑诉法大篇幅修改涉及过半条文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面比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李肇星表示。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修改完善,涉及该法现有225条款的过半条文,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法律援助体系的责任,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并对进一步明确上诉不加刑,加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获得多方面赞许。
■声音
外界期待修正案审议能有更大突破
基于长期以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饱受诟病,这次刑诉法大修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了明确规定,此举最受外界称道。
除此之外,“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也是本次刑诉法大修一大亮点。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认为,刑事诉讼法草案第191条规定控辩双方均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此规定有利于质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增加庭审对抗性,保障被告人人权和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根治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顽疾,仅依靠某一项或几项制度未免过于理想化。“《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推出了由上述四项内容组成的一整套解决方案,与原刑诉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突破,但仍然有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一,立法者仍然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其二,需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她说。
对于刑诉法修正案引发的社会热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对审议取得的进步应当予以积极肯定,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问题,期待在“两会”期间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时能有更大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刘玫教授也表示,第九届、第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均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历经了十年,此次修改实属来之不易,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及司法从业人员都对立法修改寄予厚望。大家的共同愿望是通过这次修改,切实能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加科学、更加进步。
■回顾
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法历程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体例上分为四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共有164条。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向前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及在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并委托专家提出修改建议稿,以供立法参考。
在此基础上,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议。1996年2月再次提交进行审议。1996年3月5日,修正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于当年3月17日获得通过。首次修订后仍为四编,共225条,其中修改内容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2009年开始进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后于2011年8月30日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意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大会审议。
选稿: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