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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立法50年保障人权终入法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杨华云 朱程强   2012-03-15
    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中国刑事诉讼在1979年之前的30年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在上世纪50年代,立法机关曾筹划制定刑事诉讼法,“反右”开始后,该工作停止。在60年代再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全国人大一次通过了七部法律,刑诉法为其中一部。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无罪推定”入法。2012年,刑诉法进行二次大修,“保障人权”终入法。

  “无罪推定”未入法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重启刑诉法起草工作,仍由最高法院负责。严端参与了1979年刑诉法从起草到法律通过的全过程。她回忆,刑诉起草小组主要由学者组成,公检法机关各有自己的修改小组。各组修改后交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形成修改一稿。每个小组再讨论,再形成二稿,向全国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与起草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傅宽芝研究员回忆,这轮启草是在1963年初稿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他们看到的版本已由曾庆敏他们那时候的270多条,变为200条了。

  虽然刚刚经历过“文革”,但在严端看来,讨论的气氛还可以。这位曾因支持“无罪推定”而被打成“右派”的学者,依然坚持草案应明确无罪推定原则。虽然严端这组的草案写上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最终还是被拿下。

  “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的状态,给《刑诉法》提出了重要的任务,不少条文都是针对“文革”中的问题。严端以《刑诉法》第二条举例,“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她回忆,“文革”时期出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事实就没有查清楚。而《刑诉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进行了明确,也是针对“文革”的问题,“公检法机关都被砸烂了,怎么还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针对公安刑讯逼供的问题,陈逸云提出要立法解决,这条建议最终被采纳,就是后来刑诉法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过最后通过的《刑诉法》上,这句话前还有一句,“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诉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与“文革”有关。严端回忆,“文革”期间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检举揭发、偏听偏信,没有充分的调查、没有充分的证据就定罪。所以《刑诉法》多次提到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双方的询问质证,才能作为证据。

  对于1979年刑诉法,陈逸云和严端都认为有历史局限性,但不管怎样,这是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第一部刑诉法。严端表示,“这是在‘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基础上弄出来的,不容易,要有一个客观历史的评价。”

  这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一共164条。

  【1996年】

  “无罪推定”入法

  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那一年开始,广泛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慢慢消失,代之以“犯罪嫌疑人”。

  未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993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82岁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组织了一个刑诉法修改研究小组,并在1994年向法工委提出了刑诉法修改建议稿,严端也是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

  回忆起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刑诉法引入无罪推定,严端形容当时的感受,“欢欣鼓舞,终于写进去了。”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这个经过了几十年取得的进步,严端坦言,这是国家的形势,也是特殊的历史。

  实际上,早在1991年,法工委刑法室就召开座谈会,探讨修改刑诉法。陈光中回忆,1995年,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实务部门和学者就24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此后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组织讨论后形成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后,报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则同意,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1996年刑诉法修法时争议的问题不少。陈光中以律师介入为例,当时考虑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律师就可以介入,但争议很大,侦查部门很反对。后来只规定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样,非法证据排除在1996年修改时也因反对激烈,最终未能写入。

  此外,1979年争议的一些问题,在1996年修法时得以实现。比如免予起诉的规定,在1979年时曾有争议,有人觉得这是中国宝贵的经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不起诉,这些人虽然有罪,但罪比较轻,就可以不送到法院去。但也有人不同意,审判权应该由法院统一行使,检察院不可以定罪。但最终1979年刑诉法还是规定了免予起诉。

  这一规定,在1996年时被修改,将合理的内容吸收进不起诉制度。陈光中表示,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是世界通例,也是审判权应有之意。

犯罪嫌疑人称呼启用

  回忆1996年刑诉法修改,不少学者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在1979年未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当时的刑诉法中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而是“人犯”。

  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区分,从那时开始,在检察院公诉前被广泛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慢慢消失,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这一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称呼。

  【2012年】

  “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

  分歧太大修法延后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

  此次修法正式启动于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密集调研,此后召开四次学者座谈会,分专题研讨刑诉法修改的重点问题。

  陈光中表示,实际上在上届人大常委会时,就曾考虑过修改刑诉法,但各方分歧太大,难以达成共识。“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侦查部门强烈反对,他说没有必要,打击犯罪你整这个就捆了我们的手脚,我们无法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其他还有录音录像、律师介入,都反对。”

  修改契机来自十七大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8年下发的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在统一刑诉法修改的思想上有所推进。

  保障人权终入法

  人权,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个敏感词。1979年的刑诉法第一条对立法要义的阐述如下:“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1996年修法时,这条政治意味浓重的表述,被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陈光中乐观地认为,保障人权有希望写入刑诉法。在此之前由法工委组织的座谈会上,陈光中就曾呼吁把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但开始并没有改,在今年3月上全国人代会审议时,最后才进行了修改。”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持续的努力,终于促成保障人权写入了最后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

  不过正如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言,刑诉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修法过程还要经历若干次,经历相当长的过程,才能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

  刑诉法大事记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

  启动刑诉法起草

  在上个世纪50年代,立法机关曾考虑制定刑事诉讼法,“反右”开始后,该工作停止。此后,该工作在60年代再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制定

  1979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刑诉法起草工作第三次启动,并在当年顺利通过。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

  ●2009年初

  研究刑诉修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

  ●2011年8月

  二次大修一审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审,拟将刑诉法从此前的225条增至285条。

  ●2011年10月

  草案征得7万民意

  经过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78000条建议。

  ●2011年12月

  修正草案二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再次审议。

  ●2012年3月

  增加保障人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

  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

  本报记者杨华云实习生朱程强

 

选搞: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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