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条款争议的背后,是公众担心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
□执法部门要适应时代环境的变迁,特别不要畏惧“被围观”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多达111条的刑诉法修正案。虽然法学界和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对修正案的个别条款存有异议,但无人能够否认这次刑诉法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一次重大进步,是中国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此之前的30年,新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刑法、刑诉法。因此,当年刑法、刑诉法的问世可谓新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当时笔者正在大学法律系学习,至今仍记得师生们尤其是教授刑事法学的老师们欣喜、欣慰、欣然的情景。
30余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从无法可依,逐步走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轨。本次刑诉法修改,是30余年来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涉及现有法律100多处、过半条款,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作出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其修改条款之多、涉及范围之大、引起关注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再好的法律,也要通过法律的具体施行才能实现它的立法初衷。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内容,无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还是律师提前介入,无论是监视居住、还是不通知家属,无论是证人出庭作证、还是特殊程序、简易程序的规范,无论是再审程序的修订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慎重,这每一条款的执行和落实,都需要执法部门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实际操作来完成。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例如公安机关就需要改变“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更加注重物证的搜集,以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这一痼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都面临许多执法理念、操作程序、习惯做法的更新和改变。再以修改过程中饱受争议的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第83条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来说,公众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因此,如何回应百姓关切,如何严格依法办事,如何保证执法活动处于监督之下,这不仅需要相关执法机关及时出台符合权限、符合法律本质、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实施细则,更需要这些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强化他们严格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做好他们适应时代、环境变迁带来的“被围观”的心理建设。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本次大会通过,历时200多天,数易其稿,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在某些条款上引起激辩。观点的激烈交锋,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证明了我们社会正在进步,证明了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证明了国家立法过程更加民主、透明和科学。这无论对于我们的国家还是民众来说都善莫大焉。社会公众对于已经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部分内容的质疑和忧虑,可以成为今后立法机关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的动力,更应该成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谨言慎行的紧箍咒,以有助于我们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民主法治社会。
选稿/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