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控 告 状
--检察官刑讯逼供、毁灭、伪造证据,何时还我真相?
党、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
控告人郑亚,男,1957年4月10日生于江苏盐城,汉族,大学文化,原江苏省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住江苏省响水县第二中学家属区(邮政编码:224600,
被控告人李 勤,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原检察长;
徐劲松,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侦查二科原科长;
许华平,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侦查二科原书记员;
周振华,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反贪局原副局长(主持工作);
程国伟,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侦查一科原科长;
控告人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和理由。黑色的2007年1月5日, 被控告人李勤在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形下,指使被控告人周振华使用检察警车强行将在工作中发表不同意见、原本无罪的控告人从工作单位押至响水县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并搜身,指使被控告人程国伟随即将控告人锁入老虎凳,指使被控告人徐劲松搜查控告人的住宅、办公室,之后又指使徐劲松以所谓受贿罪的由头宣布对控告人立案侦查,同时自行对控告人在响水县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不是控告人在响水县城的固定住处)执行所谓的监视居住,将控告人长时间锁在老虎凳内固定,不准身体移动,不准吃饭,不准睡觉,与外界隔绝,并以控告人老婆患有严重的癫痫病不能自理相胁迫, 以获取控告人所谓“口供”,名曰传唤、搜查、监视居住,实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被控告人的上述行为,致使控告人无法忍受,控告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无奈在被控告人伪造的所谓控告人供述笔录上签了名。上述刑讯逼供的事实,县检察院2007年1月5-20日审讯控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足以证实。控告人依靠县检察院2007年1月5-20日审讯控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一关键证据,五年多来持续不断地向有权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引起了江苏省检察院等有权机关的重视。
2012年2月9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处长宋玉天和检察官崔恒春,根据省检察院的要求,专程来响水调取县检察院2007年1月5-20日审讯控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控告人在进行证据辨认时发现被控告人在自侦案件诉讼中,毁灭了控告人在签名后面签了“2007.2.1” 字样的原1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并在新密封的16个《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被讯问人”处和密封处,模仿控告人的笔迹伪造了控告人的签名,还伪造了控告人的手印,16个新的密封袋的控告人的签名、手印无一是控告人自己所为,证实被控告人在刑讯逼供以后,又毁灭、伪造证据! 这些事实,市检察院调取县检察院2007年1月5-20日审讯控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足以证实,宋玉天、崔恒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朱卫刚、纪检组组长汪登波、技术中心周震宇、办公室赵莹莹,江苏省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夏学峰可以证实。
被控告人刑讯逼供、毁灭、伪造证据,导致原本无罪的控告人受尽有罪之冤,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请求有权机关依法尽早对被控告人立案侦(调)查,并依法及时通知控告人,让控告人切实感受到其宪法赋予的“人权”真的得到了“尊重和保障”!
控告人:郑亚
20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