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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兄弟阋于墙 嫂子喝药亡

文章来源:  作者:  2012-03-26

[核心提示]

因在老宅基地上建房,亲兄弟们发生纠纷,却抱个毯子睡哥哥家堂屋里,以吃住和死在该宅相要挟。虽经他人劝说,仍然我行我素,嫂子不堪其扰,遂服毒身亡……

 

[案情回放]

弟盖房 兄长反映

 

河南省镇平县人刘昆年近六旬,辛辛苦苦一辈子,省吃俭用积攒下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想到两个哥哥们都住上了新房,自己的房屋破败不堪,便萌生了在老宅基地上盖新房的念头。说干就干,便找来一帮人,在老宅基地上施工建房。由于在老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取得大哥刘林二哥刘森的同意,2010512日,两位兄长便以弟弟私自建房为由,到所在的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立即派人前去阻止建房,并说有两个老头反映这宅基地有纠纷。刘昆一听就知道是两个哥去了镇政府,于是非常生气,心想你们不让我好过,我也让你们过不成。大概上午11点左右,刘昆抱个毯子跑到二哥刘森家里,把毯子往堂屋地上一摊就睡在了上面,嘴里还不断对在家里的二嫂杨丽嚷嚷,你们告我,让我有房盖不成,你们要赔我钱,要不就住你们家里,死也死在你们家里。杨丽看看惹不起这个婆家小叔子,便带着孙女、孙娃出门去了。

 

不听劝 我行行素

 

此时,去镇政府反映情况的刘森到了家里,见到已出门的妻子,妻子含泪告诉丈夫说,刘昆上午就来了,让咱赔他钱,要不就住咱家,死咱家。并埋怨丈夫说,你看你们兄弟闹成啥样了,你不嫌丢人我还嫌丢人呢。说罢头也不回,拉着孙女、孙娃边哭边走。刘森听后,为了尽快解决此事,便去找到本组组长贺某。把前因后果给组长说了,让贺某去劝说一下弟弟,不要让他再闹了。贺某听说后,便与妻子周某一块到刘森家劝说刘昆,可是无论两人怎么劝说,刘昆却抱着“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的想法,对两人的劝说一句也听不进去,仍然赖在地上不走。并一直嚷着:“他刘森不赔我钱,我就一直住在他家里,死也死在他家”。两人劝得口干舌渴,嗓眼冒烟,见刘昆还是不听,就只好打道回府了。刘森见到弟弟这样闹,也没了辙了,便出门另寻主意。

 

耍无赖 终成悲剧

 

中午12点多,杨丽带着孙女、孙娃来到了闺女刘晓家里,向女儿哭诉了刘昆的所作所为。看到妈妈所得不成样子,便一边解劝,一边为妈妈做饭吃。大约两点半左右,气已消了大半的杨丽在女儿的陪同下回到了家里。见刘昆还在堂屋地上躺着,刘晓便劝说叔叔并让他起来,可他就是赖在地上不起,还嚷着让杨丽赔他工钱。刘晓没办法,便转过来劝妈妈不要和叔叔一般见识,并拉着妈妈一起出去散心。由于刘晓自己家里也有事,漫无目的地陪了妈妈一会儿,想着不会出什么事,便告辞回家去了。女儿去后,杨丽越想越生气,无缘无故摊上这档子事,真让人闹心。小叔叔子这样逼我,实在有点欺人太甚,可我一个妇道人家又能拿他怎么办,他这样做是不想让我活了,不如一死了之,让他闹去。下午六点左右,已感到绝望的杨丽从外边回来,直接进了东屋,拿起农药瓶子便仰头喝了下去……

 

法无情 自作自受

 

201062日,刘昆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4日被逮捕。遂后,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多次劝说仍不退出,严重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他人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7667.84元。

 

刘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昆没有正当理由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并以吃住和死在该宅相要挟,严重的干扰了他人的生活,造成他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其侵宅行为造成了杨丽的自杀的严重后果,一审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是适当的。一审的民事赔偿部分每项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赔偿数额恰当,故刘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之有关规定,遂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卢国伟(南阳市中院法官)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2、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渔民家居的船只,也视为住宅。3、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

 

本案中,刘昆未经房屋主人杨丽的同意,却故意抱了一个毯子睡在堂屋里,并不时嚷嚷,经多人劝说仍不退出,严重干扰了房屋主人的正常生活,并造成杨丽不堪其扰服毒自尽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而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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