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正视患者这种“臆断”存在的现实基础,对可能发生的“臆断性伤害”采取有效之策。毕竟,因这种伤害而殒命,是对医生的高度不公。
又一例患者杀医生的恶性事件发生了,事发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致医生一死三伤的惨剧,嫌犯则自杀未遂。据称,嫌犯李某仅仅认为医生故意刁难他,不给他看病,随即心生不满,便买来水果刀行凶。
尽管具体细节和深层次原因还有待深入调查,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患者心生不满的原因,更多的是出于个人的臆断。李某因患强直性脊柱炎而治疗,又因患有肺结核被医生建议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治疗。因治疗前病会对肺部造成影响,医生拿到患者检查结果后,建议他先治好肺结核后再行治疗。这应当是一种合理治疗建议,却被认为是“故意刁难”。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有没有不当言辞致误解待查,但这种因患者臆断生恨而造成的“臆断性伤害”值得警惕。
类似伤害发生已不止一起。去年东莞一卢姓病人杀医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即与此案类似。卢某因面部痉挛在广州、北京等地治疗花去3万多元,入治长安医院也仍未见好转,便对医生“怀恨在心”。
“臆断性伤害”的特点是,患者单方面主观性地认为,自己受到了医生不公正不恰当治疗,使疾病没有得到很好治疗,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因而便要找医生“算账”。而使患者产生这种“臆断性”思维的,往往有两种特定的“心理环境”,一是患者对自己病情的客观情况并不了解,一是患者心理因疾病困扰变得偏执、敏感和脆弱。
诚然,一些医院医生的医德医术低下,对待病人态度简单冷峻,使患者还未就医时往往就对医生存有芥蒂。但另一方面,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加剧,最初也来自于患者的主观臆断。因而,我们应当正视患者这种“臆断”存在的现实基础,对可能发生的“臆断性伤害”采取有效之策。毕竟,因这种伤害而殒命,是对医生的高度不公,形不成良性的医疗秩序,更会影响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解决之道却不是使医患关系走向对抗与对立。东莞规定医院配备“钢叉催泪弹”(即文件表述的渔叉状长棍、催泪喷雾剂)的办法,只会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如果能有解决医患矛盾的第三方独立仲裁机构,对医患纠纷给出公正处置,对患者遭遇医生的“不公臆断”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从而让患者有一个通畅的申诉渠道,医患矛盾就有了一个正常有效的出口。如果医生善于与患者打交道,在交谈用语上讲求平和贴心,在病因解释上做到耐心细致,许多患者的主观臆断就会消于无形。
选稿/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