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本应依法终结的执行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复裁定、反复撤销,长达十年;案外人李佳闻价值千万房产遭法院查封六年。至今,这起执行案没能依法公正终结,案件当事人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累。
李佳闻告诉记者,自己在十年前,从一起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中,善意取得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给连云港艺高装饰有限公司的房产,并经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却在几年后,自己的合法房产突然被连云港中院查封,将评估拍卖。
艺高公司李总告诉记者,2002年9月11日,连云港中院将连云港市京港企业总公司房产执行给艺高公司,艺高公司因与案外人李佳闻有债务纠纷,遂将房产过户给李佳闻。本是一起执行完毕的案件,多年后,连云港中院又撤销当年的执行裁定,认为多执行给艺高公司。李总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连云港中院并没有多执行给艺高公司。
就算多执行给艺高公司,也与案外人李佳闻无关,法院要查封也应该查封艺高公司的财产,不应该查封李佳闻所有的房产,李佳闻说。
艺高公司和案外人李佳闻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执行案。艺高公司和案外人李佳闻开始了长达六年的申诉路。
连云港中院为何将一起已然终结的执行案,再次启动强制执行?这起荒唐执行案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和利益纠结?记者试图揭开这个十年的执行案迷局。
京港公司债务纠纷案终结 案外人善意取得房产
2003年,连云港中院执行终结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京港公司因其下属京港展示中心欠连云港艺高装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经法院判决执行,将京港展示中心大楼查封,裁定将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240号京港展示中心底层中间商场(583.41平方米)及其北侧办公室(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二楼商场从北墙皮外侧向南43.6米处东西为线向北的房屋所有权依照评估价6829384元,划归艺高公司所有,冲抵京港公司所欠艺高公司工程款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记者调查了解到,京港公司除了欠艺高公司工程款这一纠纷外,还欠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下称连云港建行)承兑款500万元及利息,并办理房产抵押;欠连云港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150万元,经连云港中院审判,京港公司一直未支付房款;欠连云港市浦东城市信用社贷款1266万元本息。
2000年11月5日,连云港中院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京港展示中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342.7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京港公司所欠艺高公司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连云港中院优先执行给艺高公司后,同时裁定裁定将京港展示中心部分房屋所有权依评估价6597616元划归连云港建行所有,以冲抵部分债务。由于京港公司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连云港中院对京港公司所欠连云港建行剩余的债务终结执行。
连云港中院在执行京港公司时,对京港公司的财产受偿顺序说明:艺高公司为第一法定受偿人,对剩余款项连云港建行为第二顺序受偿人,连云港市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顺序受偿人,连云港市浦东城市信用合作社为第四顺序受偿人。
由于京港公司除京港展示中心的房产外,其它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对第三、第四受偿人债务无法受偿。
2003年,案外人李佳闻从艺高公司和连云港建行处,购得连云港中院执行给艺高公司和连云港建行的房产,并在连云港中院的协助下,合法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又一奇怪案外人出现,法院再查封已执行过户房产
这起执行案先后经历裁定、撤销、再裁定、拍卖、流拍、房产冲抵债务,几番周折后,总算执行终结。然而,该起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在2006年9月29日又发生突变,连云港中院作出(1999)连执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李佳闻名下的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240号房产。
一案外人刘云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认为市中院将京港总公司的财产错误执行给艺高公司和连云港建行。2006年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执监字第93号函指令连云港中院对上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于是,连云港中院查封了李佳闻从艺高公司获得的房产。
2007年7月8日,连云港中院作出(2006)连执监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艺高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只能是承包人的工程款部分,不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裁定撤销(1999)连执字第63-1号民事裁定及(1999)连执字第63-1、9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艺高公司李总告诉记者,刘云响是案外人,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购买了连云港市浦东城市信用合作社对京港公司的部分债权。刘云响不具备本案执行申诉的主体资格,李总说。
案外人李佳闻称,她是在艺高公司申请执行京港公司工程款案件中,善意取得执行标的,并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其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随意执行。即使艺高公司申请执行京港公司存在错误,那也应该对艺高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不能对她已经合法取得的房产进行查封和执行。
2006年12月28日,李佳闻通过合法竞拍,获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连云港建行对京港公司的债权,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连云港建行为京港公司财产第二顺序受偿人,李佳闻合法受让了连云港建行的债权,李佳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变更执行主体。
六下裁定书 两级法院中间踢皮球
艺高公司不服连云港中院作出(2006)连执监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向省高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苏执监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执监字第87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京港总公司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240号京港展示中心部分房产合计作价423.2389万元抵偿给艺高公司。
2008年3月21日,李佳闻向市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执监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又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建行是第二顺序的受偿人,新的财产应由第二顺序受偿人受偿,而李佳闻已经购买了连云港建行未执行完的全部债权。因此,多执行的财产应由李佳闻受偿,要求恢复对(1999)连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连云港中院认为在执行连云港建行与京港总公司、京港展示中心的部分财产冲抵京港公司欠连云港建行的债务,对被执行人所承担的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作出了(2008)连执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佳闻要求恢复本案执行的申请。
李佳闻因不服连云港市中院(2008)连执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复议,2008年12月31日,省高院作出(2008)苏执监字第475号民事裁定,撤销连云港中院的(2008)连执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连云港中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连执监字第0051号民事裁定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李佳闻要求恢复本案执行的申请。李佳闻不服(2009)连执监字第0051号民事裁定书,向省高院提起复议,省高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苏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佳闻的恢复执行请求。
荒唐执行案 儿戏法律犹如捏面团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迟夙生,曾在艺高公司申请执行京港公司工程款一案中,担任艺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云港中院(2006)连执监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遂裁定撤销了(1999)连执字第63-1号民事裁定。
本案已然在2000年4月14日就作出裁定并生效,并将所执行财产交付艺高公司。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是在2002年6月20日才公布实施,该规定对于本案并没有溯及力,连云港中院、江苏省高院据此作出的(2006)连执监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2007)苏执监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迟夙生律师认为。
连云港某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在了解本案后认为,案外人刘云响购得的连云港市浦东城市信用合作社对京港公司的债权,既不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得,刘云响也不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涉及执行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只有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法院才能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方能裁定变更执行主体。二、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而案外人李佳闻合法受让第二顺序受偿人连云港建行对京港公司的债权,是依法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得,其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连云港中院、江苏省高院驳回李佳闻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是,连云港中院在京港公司无可执行财产时,对京港公司所欠连云港建行剩余的债务终结执行。所以李佳闻申请恢复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连云港中院执行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对京港公司所欠连云港建行剩余的债务终结执行,是在京港公司无可执行财产的前提下,而现在通过法院重新裁定,京港公司又有新的财产可执行了,法院理应恢复执行京港公司所欠连云港建行的剩余债务,即依法裁定将京港公司所欠连云港建行剩余债务的执行主体为李佳闻本人。
截至发稿前,李佳闻告诉记者,连云港中院于2012年4月6日,向其发出随即选评估公司的通知函,称李佳闻为“被执行人”,并称“有关你与刘云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佳闻对此表示,自己并不认识刘云响,也并未与刘云响发生任何借款纠纷,自己本身也是案外人,现在却莫名其妙地成了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院十分荒唐,李佳闻称。
【后记】
大量的事实证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群众不断上访的根源,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之间鱼水之情。近年来,媒体不断曝出大量侵害群众利益案件,许多群众首先想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以求合理公正的解决问题。然而事与愿违,由于司法腐败的缘故,迫使群众不得不向上逐级或越级申诉控告。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就连法律条款也被曲解乱用,法律就像面团一样,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连云港中院来回折腾,一起本应终结的执行案,被翻来覆去地裁定,这背后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迷局,记者将继续探究。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