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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七日谈:别留下尴尬的“黄灯”地带

文章来源:  作者:   2012-04-17
    近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让“黄灯能闯不能闯”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有的机动车驾驶员有些不安,因为他们多年的交通习惯可能要改变:“闯黄灯”也违法,将面临处罚。

  案件并不复杂,双方的主张似乎也都有道理:对司机来讲,遵循“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文中没有明确说“闯黄灯”是违法行为时,公民就有“闯黄灯”的自由;对执法部门来讲,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按照一般对法律法规的逻辑解释,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不能继续通行。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闯黄灯”违法当罚。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很多人从小就知道的基本常识,但对于黄灯,似乎就说不出所以然。从道路交通的科学设计角度看,黄灯自有其合理性。要求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停车,可以尽快疏通路口车辆,提高交通效率。如果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继续行驶,那黄灯的作用和意义就不存在了,也会造成红灯亮起时,有些车辆刚刚驶过停车线来到路口中间,影响通行效率,而且容易发生事故。

  但由于目前对“闯黄灯”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执法尺度与方式不统一,造成很多司机存在侥幸心理,把黄灯作为红灯即将亮起前的加速信号,这大大增加了交通路口的危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嘉兴“闯黄灯”案件有利于文明规范的行车秩序建立,值得提倡。

  然而,对于“闯黄灯”问题的争论,并没有随着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束。据媒体报道,虽然有武汉等地交警部门明确表示“闯黄灯”是违法行为,但在上海、重庆、青海、安徽等全国多数地方“闯黄灯”并不算违法,法律法规的模糊和不统一,造成了交警执法和司机驾驶过程中的双重尴尬。

  我国作为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事前的预见性和细致的可操作性,对于一种行为,法律法规应该在其发生之前就明确作出指引,让人们在一般情理判断之下即可知道是“允许”还是“禁止”。

  更进一步说,在涉及公民私权利和生活自由的领域,法律规则的模糊比没有法律规则更为可怕,因为没有法律规则的领域还可以依靠道德、自律和社会习惯调节,但如果规定了模糊的法律规则,却可能给执法者留下侵犯公民权利的过大自由裁量空间。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加快法律制定、出台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完善对一系列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细则配套和司法解释工作,用更多更细的明确指引,消减法律的“黄灯”尴尬地带。

  

  链 接

  合 肥

  黄灯亮过程中仍可通行

  本报合肥4月16日电  (记者钱伟)记者近日从安徽交警部门了解到,安徽省境内车辆通过路口,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仍可通行。

  合肥市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合肥市交警部门道路交通执法过程中,在黄灯亮起过程中,车辆如果不影响到正常交通运行秩序并能确保安全,可以通过路口并且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影响到交通秩序,交警则会对司机进行劝导和一定警告。该负责人也表示,虽然目前安徽“闯黄灯”行为仍免于处罚,但是黄灯亮时加速通过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建议车辆耐心等待绿灯亮时再通过。

  据了解,目前,安徽省对于“闯黄灯”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尚未纳入违法范畴进行裁量。

  武 汉

  对“闯黄灯”一直都处罚

  本报武汉4月16日电  (记者杨宁)据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新闻发言人陈骥介绍,“闯黄灯”虽然不等于闯红灯,但也属于违反交规行为,应该进行处罚。其标准是看黄灯亮起时车后轮是否已经越过起步线,如果已经越过,则不算违规;如果没有越过,则要受到相应处罚。目前一般是按“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情况处理,罚100元,扣3分。

  “电子摄像设备会根据这个原则记录下司机的违规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处罚。”陈骥说,在交管局的统计中,在十字路口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是因为司机黄灯抢行造成的。“因为黄灯抢行必须要加速,这就容易导致司机盲目冲撞到行人或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选稿/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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