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最大侵权者,未受处罚反受袒护,中国法律保护谁?
-苹果公司成为中国市场最大侵权者,专利复审委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是帮凶
-中国人维权为何这么难?阻碍维权的到底是哪些人?中国法律到底保护谁?
-到底什么让专利复审委牺牲中国发明专利上千亿利益帮助苹果公司?
早前,苹果公司被爆血汗工厂和有毒苹果。最近,苹果公司两件纠纷引人注目,一个是与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沸沸扬扬,影响很大,唯冠指控苹果违法使用iPad商标,要求赔偿三百亿元,还有一个是与中国作家的著作权纠纷,中国作家指控苹果违法盗版使用中国文学作品盈利超10亿,要求索赔5000万元。
其实,苹果公司不仅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也侵犯了中国发明专利权,其违法使用中国发明人首创的硬盘录音技术,使得中国智能音频市场损失上千亿。
苹果公司大肆掠夺侵害中国利益,这还不够,更恶劣的是,还让专利复审委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扼杀中国创造。
我发明人与苹果公司的专利权纠纷经历了5年8场官司。2003年1月起,苹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iPod等智能音频产品中抄袭我发明专利。多次交涉无果,我发明人于2008年1月将苹果公司告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苹果公司为逃避侵权责任,于2008年2月向专利行政审批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我发明专利无效。
出人意料的是,专利复审委在苹果公司提交的美国专利与中国专利在所属技术领域、解决问题和整体功能效果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以“11个相当于”和“5个公知常识”为由,强行认定中国专利与美国专利“所属技术领域、解决问题和整体功能效果”相同,强行作出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例如:(1)将有无音频效果混为一谈,(2)将有无音频转换控制功能混为一谈,(3)将有无硬盘录音效果混为一谈,具体来讲,复审委和苹果公司以美国专利在先否定中国专利,但是,美国专利没有数字音频效果,没有控制音频转换的功能,没有硬盘长时间录音效果,而中国专利具有数字音频效果,具有控制音频转换功能和硬盘长时间录音效果,因此,美国专利不能否定中国专利。对于这些事实,我发明人均已明确陈述,专利复审委不仅丝毫不予理睬,还知法犯法剥夺我11天举证期和质证权。
并作出第13065号行政决定,对已经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宣告无效”,导致武汉中院的侵权诉讼被中止,中国人首创硬盘录音,未受保护反被打击压制, 苹果公司侵犯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市场最大侵权者未受任何处罚反受偏袒,中国法律到底处罚谁?保护谁?
我发明人对此枉法裁判的行政决定不服,先后将专利复审委和苹果公司状告到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人们难免出差错,出差不要紧,只要纠正即可,但是本案专利复审委却很不诚实,坚持错误,还霸道认为,公知常识新理由随时提出没有限制,且“我委并未引入新证据”,没有举证责任和义务,更不能进行质证,这让发明人明白,这个世界上还真是“只有更雷人,没有最雷人”。
而北京市一中院除了上述枉法裁判外,还对我发明人提交的33份证据只字不提,还反说我发明人缺乏证据,这明显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发明人不禁想起最近很有名的河南陕县一名“眼睛花”法官,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以“加害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加害人“从轻处罚”,当事法官声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一句“缺乏证据”说起来很轻巧,但这绝对不是把张三当成了李四,把初一看成了十五那么简单。要知道,“缺乏证据”的代价可是发明人合法的权益被践踏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如此沉重的成本谁能付得起?如此严重的后果为何不能在作出裁决之前防止审查员和法官滥用职权、随意使用“缺乏证据”枉法裁判呢?
北京市一中院一句轻描淡写、与事实相悖的“缺乏证据”,专利复审委“公知常识随时提出从不举证不许质证”,让发明人明白什么是“一念之间定生死”的主观认识定案,是否为公知常识、专利有效还是无效,生与死,有无证据,白与黑,是与非,全系主观而定,法律一夜之间回到两千年前“指鹿为马”时代和870年前卑鄙黑暗的“莫须有”时代。
专利审批既属于技术审查又属于行政行为,应当是十分严密、严上加严、慎之又慎的工作,应当有依据、有根据,这是起码常识,也是法律基本要求,而专利复审委和北京市一中院没有根据就作出裁判,什么都相当于、差不多,什么都是公知常识,那么世界还有谁搞发明创造?
公权力是社会正义的底线,绝不能掉以轻心,公权力随意主张从不举证不许质证,对弱小的发明人不公,不利于专利保护。故意违背事实的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在法律上属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是犯罪行为,是绝对禁止的。人们有理由相信,在违法的有关人员字典里,违背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还有别的不可告人的含义,据此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所以,相对于让发明人郁闷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我们更关心的是到底是什么让审查员和法官“一念之间定生死”?
目前国内腐败案件中60%是境外企业与公权力之间官商勾结、内外勾结。境外侵权企业扼杀中国专利的主要方式就是申请宣告中国专利无效,通过代理人在专利复审委活动,勾结买通行贿收买有关人员,幕后暗箱操作,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手段联手打击压制中国发明人,扼杀大量中国专利,来逃避侵权审判,这种偏袒境外侵权者、坑害中国发明人的行为就是汉奸卖国行为。
从本案中可以发现,作为本应是居中裁判的审查员,却十分卖力地为苹果公司出力,违背事实认定美国专利数字音频功能,违背事实认定美国专利音频控制功能,违背事实否定中国专利硬盘录音功能,主动帮助苹果公司提出5个新理由,毫无根据核实苹果公司证据附件4的真实性,这本身就违反公平原则和居中裁判原则,到底是什么让审查员和法官完全丧失中立立场牺牲中国发明专利上千亿利益主动帮助苹果公司?其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为的是啥?敢明说吗?而审查员主动帮助苹果公司“一念之间定生死”的主观认识定案背后到底有多少“官商勾结”、“内外勾结”、“暗箱操作”、“关系案”、“金钱案”的黑幕,我们不敢妄下断言,但是,苹果公司不买通,有关人员怎么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呢?种种可疑迹象却给我们留出了足够的猜测空间。
苹果公司作为一家大公司不讲事实,不遵守中国法律,自毁信誉:
1、苹果公司从专利复审委获得口审记录,对此,他们已供认不讳,专利复审委单独与当事人见面,违反了2006年《审查指南》第369页第2.3节第二款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单独接触办案人员的规定,使得苹果公司获得了超国民待遇。
2、2006年《审查指南》第441-442页第(6)条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复印口审记录,专利复审委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口审记录提供给境外企业。
3、2006年《审查指南》第373页第(3)项限定专利复审委的职权是依职权认定,并非依职权主张,但是,专利复审委在口审之后滥用职权,违规充当请求人苹果公司角色,无凭无据主张5个公知常识新理由,完全丧失中立立场。
4、2006年《审查指南》第406页当事人认可原则限定专利复审委确认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但是,专利复审委违背事实否定中国专利硬盘录音功能,无凭无据主张5个公知常识新理由。
5、苹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附件4原件,专利复审委滥用职权,凭空认定其真实性,完全丧失中立立场,对弱小的发明人不公。
6、北京市一中院的具体承办人是陪审员刘世昌,是专利复审委所在上级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开庭前要求调解,说调解可以得到七八十万钱,要是不接受调解,不仅得不到钱,还赢不了,陪审员先入为主,干扰了本案的依法裁判。
7、苹果公司提交伪造的证据附件5,干扰依法裁判。
8、苹果公司不诚实,对于一个简单词汇“Note”三次修改。
9、苹果公司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藐视法庭,在其法定注册经营地,三次拒收法院传票;在公证书面前多次撒谎欺骗法庭说没有销售iPod等侵权产品;在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面前撒谎欺骗法庭说专利权已经无效。
胡锦涛、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李克强等多位中央领导对科技创新作出指示,要有苹果式产品,要有爱迪生那样改变世界的发明。但是,中国并非没有一流发明,而是遭遇行政审批机关一念之间的主观否定。苹果公司千方百计阻扰中国发明专利,这也恰恰证明中国发明专利的重要性,制约了苹果公司。
美国政府不断挥舞贸易大棒,3天内5次对中国企业疯狂进行双反调查,在中国政府回击美国政府双反调查之际,专利复审委不应成为反击的绊脚石。
继美国政府大肆对中国企业围追堵截疯狂进行双反调查之后,苹果公司已授权专利许可公司Digitue马上就要到中国开始收费了,国内企业面临巨额专利费,我们必须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否则我们一旦放弃,财大气粗的苹果公司将为所欲为,我们必将失去主导优势,很快面临威胁,再次走向被动,我国上千亿元智能音频市场将被瓜分蚕食,昔日我国VCD/DVD上千亿市场遭西方列强围追堵截、任人宰割的被动局面将再次重演,对此,我们必须充分提高警惕。
科技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而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钥匙,国家成立知识产权局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专利行政审批权失控扩张,公权力的随意性,行政腐败压制了国民的创造力,严重危害国家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审查员和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绝对不是法治社会的福音,而以“一念之间定生死”的主观认识定案足以否定一切发明创造,更是对发明人的公开侮辱。很显然,这份耻辱,绝对不仅仅是惩罚直接责任人就可以消除的,其幕后黑手,也应该被查办!
以上事实内容已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查询密码“4g434D8SsiG46W2m”。
发明人:蔡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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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