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第44回讲到,悟空、八戒、沙僧三人,夜探三清观。他们为了安稳地偷吃供品,决定变做三清模样。而为了藏匿三清像,悟空告诉八戒,旁边有个“五谷轮回之所”,让八戒把三清像藏在那里。八戒听了“五谷轮回之所”这个名称,以为那里有很多好吃的东西,便乐颠颠地去了。八戒把三清像抬过去才发现,原来“五谷轮回之所”就是厕所!八戒笑道:“这个弼马温着然会弄嘴弄舌!把个茅坑也与他起个道号,叫做甚么五谷轮回之所!”
厕所虽然不是什么高雅的地方,但也不是什么丑恶的场所,因为厕所是每个人每天都要去的场所。然而,世间有一些丑恶的事物或行为,披上一个美丽的术语,似乎就能掩盖其丑恶本质了。计生工作中的“补救措施”就是一个例子。从字面上看,“补救措施”是一个褒义词,是对错误行为作出的补救。然而,在计生工作中,所谓“补救措施”,其实就是强制堕胎。例如,旧版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而新版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在有关计划生育的新闻报道中,有大量的关于“补救措施”方面的内容,例如,今年5月21日红网刊登了一篇题为《辰溪计生工作再擂战鼓》的报道:“辰溪县‘冬春集’活动自去年10月份全面启动以来,经验收检查,活动共完成补救措施275例,征收社会抚养费1073.9万元,完成上环手术2603例,完成结扎手术1270例。”
那么,强制堕胎是否合法?虽然一些省的计生条例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但省级条例不等于国家法律,当省级条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以国家法律为准。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认为胎儿是一个人,那么计生部门当然无权对孕妇进行强制堕胎;如果法律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胎儿只能是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强制堕胎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补救措施”之外,计划生育的另一个“五谷轮回之所”是“社会抚养费”。用猪八戒的话来说就是:“这个计生委着然会弄嘴弄舌!把个超生罚款也与它起个道号,叫做甚么社会抚养费!”
计生支持者一直宣传说计划生育是利国利民的,但我感到奇怪的是,计划生育为什么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呢?为什么要遮遮掩掩呢?如果计划生育真的像计生支持者宣传的那么好,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把“补救措施”直接称为“强制堕胎”,把“社会抚养费”直接称为“超生罚款”。
显然,如果把“五谷轮回之所”直接称为“厕所”或“茅坑”,猪八戒就不会上当了;如果把“补救措施”直接称为“强制堕胎”,计生委官员就不敢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人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计划生育的”了;如果把“社会抚养费”直接称为“超生罚款”,计生委官员就不敢说“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了。
选稿/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