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公路局替职工签名促职工提前退休 “犟”职工为维权义愤填膺力讨公道
近日,在世界锑都湖南省冷水江市,有一桩民告官的官司在该市闹得沸沸扬扬,此官司经娄星区法院一审,原告“民”输了官司,原告“民”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数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娄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发回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至此,这桩本来就不一般的民告官案件,到底鹿死谁手又增加了诸多的不确定因素。
一审原告李叙华:他们伪造假档案,强行让我提前退休
李叙华陈述:我1954年11月27日出生,冷水江市公路管理局职工。我于1971年4月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自1975年12月招工在冷水江市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初期招工时,从事了3年多的养路工作,此后一直从事管理工作至今。2011年7月27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我本人申请和同意,与我的上级娄底市公路管理局恶意串通剥夺我的劳动权利。共同滥用职权,配合弄虚作假,伪造假档案,擅自办理了我于2011年7月27日提前退休的批复,而作出退休的批复决定又从2009年11月计算(我当年刚55岁)。无像片的退休证编号为2011173。严重违反湘人发【1996】107号提前退休的法定程序。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等。
李叙华又说:我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11月27日,且我不属于提前退休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我的退休年龄应为60周岁,而不是55周岁,因此,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娄底市公路局强制我提前退休,违反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 湘劳社发[2001]17号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通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家和省已经三令五申,各级劳动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其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李叙华认为,被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一批违法办理娄底市公路系统提前退休手续的(包括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娄星区公路管理局等),娄底市公路局其意图是为了减轻单位负担,将身强力壮非正常退休的大批职工,都以(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的名义(包括机关工人身份的股级管理人员在内),按所谓历年来惯例性的被强制55岁办理提前退休,照顾55岁提前退休的性质变为政策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强制退休,不仅侵害职工的个人权益,而且大量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国家政策再三强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但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谢金玲(科长)不但不执行国家政策,身为国家公务员反而配合公路系统强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说明他很明显的腐败透顶!为此,他强烈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并请新闻媒体伸张正义深入调查报道。
2011年7月27日,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作出《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批复》,批准原告李叙华2009年11月退休,并颁发了娄退字(2011173)号退休证。
被告认为:李叙华身份一直是工人,工种是养路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到2009年11月份时,其已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因此,该局办理退休批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并且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批复》,证明办理退休审批的时间和程序;2、招收新职工审批表,证明原告招工时的身份是工人;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及考核审批登记表,证明原告取得高级工资格时是养路工工种;4、2004年考核登记表,证明提前离岗;5、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等表格,证明原告退休时的身份和工种;6、新招职工初期工资呈批表等,证明从参加工作一直是工人身份,拿工人工资。其次,被告提交了国发【1978】104号、湘劳人发【1983】012号法规。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异议:1、认为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同时认为被告收集的证据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2、认为被告提供的有关原告档案中的表格,除了新招职工初期工资呈批表、转正定级呈批表是原告填写的外,其余的材料内容均不是原告填写,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养路工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
律师:娄星区人民法院应该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对于此事,记者采访了相关方面的律师,律师认为:
一、一审认定李叙华“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及考核、审批登记时,均已享受了公路养路工高级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在以后的工资异动和套改过程中均是按‘高级工’的档次进行套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事实错误。能够证明李叙华实际享受了公路养路工高级技术等级工资待遇的证据材料是工资表(册),但一审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因此,一审认定李叙华“已享受了公路养路工高级技术等级工资待遇”,明显属证据不足。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审提交的的证据材料,除证据六的第一页《新招职工初期工资呈批表》、第二页《职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是真实的外,其余证据材料的内容均不是李叙华填写的,且与李叙华的实际工作岗位不符,内容不真实,是伪证,既不能证明李叙华“已享受了公路养路工高级技术等级工资待遇”,也不能证明李叙华“在以后的工资异动和套改过程中均是按‘高级工’的档次进行套改”。
二、退一步,即便一审认定的李叙华“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及考核、审批登记时,均已享受了公路养路工高级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在以后的工资异动和套改过程中均是按‘高级工’的档次进行套改”属实,李叙华也不符合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叙华按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符合法律规定,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明确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据此,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件,是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的时间,而不是享受工资待遇的时间;一审以享受工资待遇的时间认定特殊工种,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李叙华在养路工工种累计工作的时间只有3年,且是在1979年以前,此后30多年一直从事管理工作至今,明显不符合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要件。
三、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未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湘人发〔1996〕107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之规定,提前退休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本案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决定,既未经李叙华本人申请,又未征得李叙华同意,程序违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批准退休的决定之前,既未告知李叙华享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更没有听取李叙华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四、一审以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明显错误。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超过十日才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的,本案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一审认定该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违背事实。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除证据一外,其余的均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自行收集的,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审将相关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明显违法。
五、一审将湘劳人发[1983]012号关于《同意交通部门疏竣管线工等十六个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作为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重申:“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本案一审将湘劳人发[1983]012号关于《同意交通部门疏竣管线工等十六个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作为依据,违法。
六、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庭审中,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庭审后,法庭也未另行组织当事人核对原件,但一审判决却认定“经本院与原件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诉讼程序违法。另外,一审判决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属诉讼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批准决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也应予撤销。现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娄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发回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娄星区人民法院应该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