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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贷盯住投资浙商 柳州公安抓打工仔“替罪”

文章来源:  作者:  2012-06-28
 银行收贷盯住投资浙商  柳州公安抓打工仔“替罪”
  
                       ---广西柳州再发迫害民企冤案
  
 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指出:柳州公安张冠李戴、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炮制冤案。
  
 47岁的曾勇是湖南人,原在浙江省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内部财务审计与稽核工作。而现在他一直被关在柳州公安局的看守所里。而这个案件完全是一个张冠李戴的冤案,曾勇只在这个涉嫌“骗取货款”的立宇集团临时管理了三个月,既没有参与任何贷款行为,也没有动用和移用一分贷款,而他却被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指控为两亿贷款骗贷者。
  
 
 律师:柳州警方严重违法办案
  
 这个案件在今年3月26日在柳州柳北区法院开庭后,过了3个月仍然迟迟无法下判。法院、检察院都认为本案无法定罪,检察院一直认为无法起诉,退查过两次,但是公安机关通过市政法委干预,要求法院有罪判决。据称此案现在“向上级请示中”。而按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一审刑事案应当在法院受理后一个半月下判。公开开庭审理后一般也在十天内应当下判。曾勇从2010年11月23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经关押了长达19个月之久。
  
 曾勇的辩护人、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指出:柳州公安张冠李戴、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炮制冤案。他认为:本案侦查阶段,柳州公安机关一而再,再而三的延长侦查期限,导致严重超期羁押。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提起公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既不同意释放曾勇,也不同意其取保候审。此后,由柳州市政法委协调,要求检察院强行提起公诉。法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公诉方补充证据。如今,开庭已经3个多月,法院迟迟不能下判决。
  
 另一位当地辩护律师打电话至柳北区法院询问,得知此案正在向柳州市中级法院请示中,无法及时判决。为此,陈有西律师在其学术网上公布真相,一时间舆论哗然。陈有西学术网上说:曾勇被柳州市公安局错抓错关已经一年六个月(现又过去三个月)。律师在2011年7月、11月两次书面向柳北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意见或不予起诉意见,十多次去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反映交涉。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仍然坚持错误,将完全无辜的曾勇一直关押至今。律师一直期望当地政法机关能够主动把好冤案关。案件到法院后起诉审判已6个月,一审所有的可以延长期都过了,仍然久拖不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违法办案,违法关押看来遥遥无期。广西的司法环境,不只是北海会出现荒唐冤案。
  
 
 国企招商引资企图转嫁包袱
  
 据律师从宁波天汉公司有关人士处了解到,这个案件是广西柳州政府为了甩掉多年亏损的国企老包袱,向浙江商人招商引资,以同意厂房土地转变为商住地,要浙江宁波的天汉公司承担立宇公司一亿多的银行老贷款和公司老职工的安置为条件,将这个企业转让给浙商。但在招商引资成功后,当地各机关部门根本无法实现招商承诺条件,土地置换无法审批,银行转贷后的新贷款变成了浙商的贷款骗贷行为。
  
 柳州立宇集团的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下辖柳州棉纺厂和柳州第二棉纺织厂。2006年底,立宇公司进行企业改制,被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以5700万元全资收购其100%的股权,立宇公司由此成为宁波天汉公司的子公司,张可弟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陈家桥任财务总监。
  
 2007年初为了扩大生产、扭亏增盈,法人代表张可弟和财务总监陈家桥以及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彭某以柳州立宇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农发行柳州分行申请2亿元贷款的公开授信。为此,银行要求立宇公司提供公司资产状况说明以及相关资产的担保。该公司提供了公司的土地、房产等作为担保。为了顺利通过贷款审批,立宇公司的财务总监陈家桥向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彭某等人制作的虚假2006年度财务报表。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王运生等人明知报表内容虚假,仍然依据该报表制作了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并由陈、彭将相关资料提交给银行。此后,银行经过审查和实地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向立宇公司发放5000万抵押贷款和1.5亿元保证担保贷款,贷款用途是原材料购买资金。其实其中1亿多为周转归还原国企期间的老贷款,另外的作为收购棉花组织生产的流动资金。
  
 由于立宇是贷款老户,其主要的授信担保资产是公司的土地厂房,而不是公司的报表,农发行的银行职员对该企业的资产进行了严格审查和实地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5000万抵押贷款和1.5亿元保证担保贷款。在进行这些申请贷款、进行核保行为都在2006、2007年上半年完成,曾勇没有调到柳州,没有分管广西业务。没有参与任何制作、报送报表和参加核保行为,也没有向评估事务所进行过任何贷款相关的行为。
  
 他当时在宁波天汉公司工作,负责美国基金私募业务,为向美国触资,曾经要求子公司立宇公司进行过土地评估,这些评估材料从来没有用为柳州的贷款担保证明,只提供给了国外基金公司,而且没有引资成功。
  
  湖南打工仔成替罪羔羊
  
 2007年8月,曾勇被宁波天汉公司委派至柳州立宇集团公司担任总经理,实际是临时主管,公司的财务权仍然由总公司董事长和直接派到柳州的财务主管负责,他没有权力调动资金。他到任时,所有贷款申请已经完成审批,银行对贷款早已经经省行报批授信下达。9月银行开始放贷。2007年7月,柳州立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徐在贷款到位后,在曾勇出差在新疆收购棉花期间,直接指令立宇公司财务人员将资金挪出以偿还总公司其他债务,导致银行贷款届期不能偿还。
  
 曾勇回公司发现贷款资金被移用后,同徐某和公司派驻的财务人员发生激烈争吵,表示没有办法组织生产经营。到任三个月后,于2007年11月辞职,离开立宇集团公司。对所有的公司资金被移用,他是一直表示反对的,对转移资金没有任何签字和同意。
  
 曾勇辩护人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起诉书》《一审辩护词》的证据中展示,曾勇没有任何参与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柳州立宇集团向农发行柳州分行申请2亿元公开授信,以及后续申请贷款的过程,都是别的人所为,同曾勇事实上和证据上都没有关系。曾没有实施任何骗取贷款的行为。
  
 2010年7月,因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柳州分行认为贷款被骗,向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柳州立宇集团的张可第、徐灵祥、卢勇、陈建国、刘翔涉嫌骗取贷款,该《报案书》中并未涉及曾勇。
  
 律师认为事实上不但曾勇无罪,其他已经被公安机关先刑拘后取保解脱释放的人的张、陈、徐某,也是很难构罪的。因为这完全是一个正常的贷款行为,银行对所有手续进行了严格审查,真相完全明了,土地房产都是银行调查核实的,担保资产已经足够,而且是国企改制前,银行一直是对这个企业连续放贷的,对这个公司的资产价值一清二楚,《财务审计报告》只是一个参考,即使有虚假,由于土地厂房都在,并不影响银行财产的担保权实现。而且原来的国企一亿的贷款就是这些资产担保的,并没有任何减少。如果有银行坏账,是国企期间就已经出现了。报表是否虚假并不直接影响其担保财产的真实存在。
  
 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柳州公安机关把当时的直接经办人和责任人都取保放掉,就把无关的人曾勇逮捕关押了近二年。不论能不能定罪也强行起诉审判。
  
 
 谁是幕后黑手?
  
 陈有西律师认为,事实上,立宇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存在的,宁波天汉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保证也是真实有效的。虚增立宇公司的资产报表,没有虚增的实际价值也已经超过贷款额,因此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且银行之前曾向该公司连续放贷,对这个公司的资产情况一清二楚。《财务审计报告》不过是一个参考,担保财产是否真实充分才是影响贷款能否清偿之关键。因此,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本身就无法成立。
  
 更何况,即使该案存在骗取贷款的事实,公安机关也应该追究柳州立宇公司,以及该笔贷款的经办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无辜的曾勇当“替罪羊”。
  
 荒唐的是,起诉书上虽然指控广西柳州立宇集团骗取银行贷款,即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但是,检察院却又不起诉单位。实际上,立宇公司现有的增值资产,价值6亿之巨,足以偿还银行债务。如果银行仅仅想实现债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贷款人立宇公司和贷款担保人宁波天汉公司等即可,为何要兴师动众的提起刑事控告?银行控告立宇公司的刑事责任,公安、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追究立宇公司作为单位的刑事责任?为什么不追查贷款资金走向?为什么不追查到底是谁享受了这笔巨额贷款的利益?公安和检察院只起诉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让立宇公司置身事外,毫无责任?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其如果想不要发生烂帐呆账,首先应该找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立宇公司、保证人宁波天汉公司等等,而不是找几个自然人背着这个几辈子都还不清债的黑锅。我们只能怀疑,这样的一个糊涂案,既得利益者是谁,谁就是幕后黑手!因此,这个案件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刑事手段抓人,制造一个刑事案件,将已经出让浙商的立宇公司的资产无偿收回柳州的一些利益人所有,以刑事手段进行新的利益剥夺和瓜分。只是这样的财产掠夺,为什么要牺牲一个无辜的曾勇?曾勇什么时候能够走出冤狱,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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