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李俊状告村委会》一案追踪之三
——包头中院裁定驳回李俊上诉 【本网包头讯】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上门女婿李俊状告村委会”一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作出了裁定,依法驳回了上门女婿李俊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1471号一审裁决。
据了解,在包头市东河区下古城湾村当了30多年的上门女婿李俊,却始终享受不到同等村民的待遇。他的爱人张金莲,只享受到本村村民70%的待遇;李俊的两个儿子李海洋、李长江什么都没有。村里村民每年能领到土地收益补偿款及各种福利待遇,而李俊及家人除其爱人能享受到70%的待遇外,其他人什么都没有。为此,李俊打了两场官司。第一场官司李俊算是赢了,从村委会终于拿到了环境污染补偿款。第二场官司,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他又于2011年12月26日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2)包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下古城湾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给予上诉人张金莲50%或70%的待遇标准,该决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收益及补偿分配数额作出的分配,属村民自治方面内容。从本案纠纷性质来看,双方争议实质为农村土地承包后,特别是二轮承包后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地和应得补偿款争议。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确定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事项范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已经实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李俊、李海洋、李长江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土地的收益和补偿提出的请求,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上述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四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近日上门女婿李俊拿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包民一终字第105号裁定书后仍然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所定案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他所主张的诉求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李俊不服两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决定继续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决心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