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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级法院“葫芦”审判金融诈骗案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纪晓澜   2012-07-26
 漳州农商行违规放贷、中法院枉法判决、企业濒临倒闭
   
  “福建省漳州农商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的违规放贷,法院违法立案,将刑事案件办作经济纠纷,枉法裁判,致使一个原本生意兴隆的石材企业举步维艰,濒临倒闭……


  接到本网观察员的来信,笔者于2012年7月12日赶赴福建漳州长泰县调查。茂源石业公司的总经理戴茂文愤愤不平地向讲述自己两年前被骗担保经历......
   
一、人情担保不符担保条件,忘记索回手续,竟种下祸根。
   
    2010年1月,由于订单业务的不断增加,经营多年的福建长泰茂源石业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胡勇生介绍,漳州林氏家具公司(法人代表林建福)为茂源公司提供担保,2010年1月11日,茂源公司在漳州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改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筒称漳州农商行)长泰县上墩分社贷款400万元。


  2010年3月24日,胡勇生给茂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戴茂文打电话要求茂源公司为漳州国纯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国纯制衣)提供800万元的担保。闽南之地人情风历来盛行,为还胡勇生之前人情,在不认识国纯制衣法人代表张娴、不了解其信用状态的情况下,做事一贯讲义气的戴茂文欣然同意为国纯制衣担保600万元…


  2010年3月25日,漳州农商行长泰上墩分社的工作人员潘强等人来到茂源公司考察,并办理了为国纯制衣提供担保的协议,几日后潘强及长泰县陈巷镇信用社一工作人员先后电话告知戴茂文:因其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企业财务报表与实际信用状态不符,茂源公司的开户行未同意茂源公司向国纯制衣提供担保,此事至此搁置。由于工作繁忙,粗心的戴茂文就把索回担保手续一事给忘了,此后担保手续就一直放在上墩分社办事员潘强处.......此时,憨厚老实的戴茂文浑然不知他已落入了几家公司精心设计的连环套中。
   
二、银行违规放贷:一年前查无担保记录,一年后“奇迹”般出现


   一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2011年3月13日上墩分社的办事员潘强通知戴茂文:因茂源公司为国纯制衣转贷担保一事需要其签名,这顿时令戴茂文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次日,他立即去人民银行长泰县支行查询公司对外担保信息,发现并没有自己公司向国纯制衣提供担保的信息。为了保险起见,他再次托农商行内部朋友帮忙查询,朋友查询后证实:在农商行的内部担保信息里,系统资料显示国纯制衣800万贷款的担保人中没有茂源石业为其担保的信息记录.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一年前不符合担保条件不是搁置了吗,怎么会出现什么转担保?戴茂文就此事责问潘强,潘无言以对,分社主任(区某)却辩说是追加担保……2011年4月8日,戴茂文再次去银行查询相关信息时,却出现了茂源公司、漳州特艺玻璃公司、漳州宏森家具公司及林建福.国纯制衣股东陈国清共同为国纯制衣担保800万的信息,担保期限是2010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30日。


   这条信息对于戴茂文来说如同坠入云雾!到底是银行系统电脑录入信息未能及时反映担保人的担保情况还是漳州农商行事后补录信息,拉上企业垫背嫁祸于企业,而使自己免于承担应有的责任呢?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该起贷款担保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疑点重重:其一,漳州工商银行的客户记录显示,2010年4月30日,茂源公司在该行为漳州特艺玻璃公司提供担保600万元。这个记录是在给国纯制衣担保未成之后。此时茂源公司自身尚有200万元贷款未偿还。


  对茂源公司为特艺公司提供600万元担保的事项,工行经办人员向笔者表示:当初经办该笔贷款担保时,他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茂源石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审核,银行信息系统内未发现有茂源石业向国纯制衣提供担保的信息。假如有,工行就会考虑到风险问题拒绝其再为其他公司担保,因为茂源石业在银行信息库中的财务报表显示其注册资金为1200万元。


  2010年11月3日,漳州市农商行长泰县分社也向茂源石业放发了90万元贷款。该业务经办人告诉笔者,发放该笔贷款时银行信息系统里亦未发现有茂源石业为国纯制衣担保的记录。2011年漳州市工商行为茂源石业发放了总计800万元的贷款。经办的工作人员回忆说,当初他们给茂源石业放贷时,第一笔为400万元,时间是2011年2月1日,后来又陆续发放了几笔,期间银行信息系统里都没有茂源石业为国纯制衣提供担保的信息,直到2011年10月19日发放最后一笔210万元时,信息系统里才有了以上提到的相关担保信息。事情如果真如漳州农商行所说是因为工作疏忽而没有及时录入担保信息,那么假设后来因为这个原因使漳州工商行蒙受损失,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如此重要的信息竟然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没有体现在银行的信息系统里,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国纯制衣股东陈国清也向笔者提供了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经侦队的调查报告:国纯制衣申请借款时已将资产全部抵押向兴业银行贷款800万元。其中,100万元于2010年3月23日到期,200万元于2010年4月17日到期,350万元于2010年6月12日到期。这些情况在2010年3月15日漳州市农商行为国纯制衣进行的贷前客户调查报告中均已明确。那么,漳州市农商行明知此事为何还要置风险于不顾向其发放800万元贷款,这其中是究竟暗藏什么玄机?


  其三、国纯制衣以分别向漳州灿华贸易公司、漳州昇宏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羽绒为由,向漳州农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这两笔购销合同,漳州农商行并未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据国纯制衣股东陈国清叙述,以上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根本就没有包含羽绒原料这一项,且签订的合同里没有交货时间,签订购销合同本意就是骗贷。照理作为放贷单位的漳州农商行本应对购销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可他们并未如此。这着实令人无法不怀疑其中有不可告人的交易。


  2010年3月31日国纯制衣贷款成功后,该公司也并没有将贷款用于其经营活动,而是于4月1日、4月2日将借款通过上述与国纯制衣签订购销合同的两家公司相继转入林建福个人帐户。之后国纯制衣、漳州灿华贸易公司、漳州昇宏贸易有限公司、漳州特艺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宏森家具有限公司关闭、法人代表相继失踪,林建福携款潜逃....


三、精心设局联手骗贷,自已为自己担保,其间涉嫌暗箱操作。


  根据茂源公司、国纯制衣股东陈国清及笔者调查的证据充分证明,国纯制衣以购销为名向银行借款,实际是几家公司精心设计的一个骗局。一开始,林氏家具有限公司法人林建福的小舅子张娴入股陈国清的漳州市国纯制衣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法人代表,随后立马虚假增资注册资金,目的就是为日后骗贷而设下埋伏,公司幕后掌控人实为林建福。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他们开始了精心布局的联手诈骗:首先,他们以国纯制衣名义与漳州灿华贸易公司、漳州市昇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购销合同。之后,林建福和张娴为自己找了漳州市特艺玻璃、茂源石业、漳州市宏森家具等三家公司以及国纯制衣股东之一的陈国清和林建福本人做担保向银行申请借贷800万元。此时,茂源实业因为财务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阴差阳错担保未成。2010年3月31日,漳州市农商行上墩分社将800万元贷款打入国纯制衣公司账户,4月1日,国纯制衣将450万元转入了漳州市灿华公司,同日,该公司将此款转入漳州宏星贸易公司,后者于同日又将450万元转入国纯制衣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国纯制衣将该笔贷款转入漳州林氏家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勇生的个人户头,胡勇生又将款存入林建福个人户头;另有300万元在4月2日转入漳州昇宏贸易公司后,也于当天进入漳州林氏家具公司,该公司法人即是林建福;剩下的40 万元于4月7日最终也进了林建福的个人户头。之后林建福携款潜逃,国纯制衣法人张娴失踪,相关担保企业或关闭或法人相继不见踪影。至此,一起精心预谋的联手诈骗案最后以金蝉脱壳的方式告终。


  在漳州农商行向法院诉讼前,国纯制衣股东陈国清已向漳州芗城公安分局报案,已查清,根据工商登记,漳州灿华贸易公司、漳州昇宏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经营羽绒项目,特别是漳州灿华贸易公司已于2010年3月29向芗城区工商局提交了企业清算方案,2010年5月28日,芗城工商局核准注销.与一个马上要被注销的企业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可见该起贷款诈骗案实是早有预谋了。另外,在这起案件中,国纯制衣向农商行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一些相关担保人的情况也颇为蹊跷,这些企业当中大多已将自己公司资产全部抵押贷款,或是企业即将倒闭。更为吊诡的是,林建福竟以个人名义为国纯制衣贷款担保,而国纯制衣实际的幕后掌控人却是林自己本人。这种自己为自己公司担保的做法竟被银行认可,其间有人暗箱操作昭然若揭。  
     
四、金融诈骗被当作经济纠纷,法院违规立案、枉法裁判并冻结企业财产,使企业濒临倒闭。


 从立案到审判,对于所有证据,漳州中院未经认真调查和分析,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国纯制衣、漳州灿华贸易公司、漳州昇宏贸易有限公司、漳州特艺玻璃有限公司、漳州宏森家具有限公司、林建福、陈国清承担还款之责....


    随即,法院将茂源公司的帐户查封,致使一个年利润千万元的企业陡减年利润不到一百万元......一起“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使一个原本充满活力的企业举步维艰。


 案件宣判后,戴茂文及陈国清不服上诉,已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案建已在受理当中。而作为国纯制衣股东之一的陈国清,另一身份是漳州市芗城区人大代表,他现已向福建省人大申请监督此案,希望在人大的支持援助下,警方能尽快查清此案,还事实一个公道。
   
专家评析:


  本案中漳州中级法院混淆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贷款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不想偿还,而贷款纠纷是客观上无力偿还。本案中我们看到,国纯制衣在得到几个公司的担保贷款之后,并未按合同约定购置羽绒,而是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携款潜逃,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在主观上不想偿还,实属贷款诈骗。而当地法院却以经济纠纷立案并审判,很明显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律:


贷款诈骗罪的解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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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IP:123.120.*  于2012-08-06  发表评论:
我打酱油,路过,围观一下!
IP:123.120.*  于2012-08-06  发表评论:
敢说话的记者,敢说话的网站,人民拥护你们!
IP:123.120.*  于2012-08-06  发表评论:
亮剑网向法律蛀虫亮剑吧,直刺他们的心脏!
IP:123.120.*  于2012-07-30  发表评论:
常事,全谋诈骗!
IP:114.252.*  于2012-07-28  发表评论:
路过,围观一下!
IP:114.252.*  于2012-07-28  发表评论:
还叫法制社会吗?我看这跟打砸抢差不多呀
IP:222.129.*  于2012-07-26  发表评论:
上诉,这确是一个杯具!
IP:222.129.*  于2012-07-26  发表评论:
真可谓是撕法机关哪!法律在他们的手里想就是一个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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