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驻香港观察员(吕京)报道:十三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的登记选民,于8月6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承认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中「种票」。
被告为邓瑞祺,四十岁,陆广成,五十四岁,何敬祥,六十五岁,同为侍应;陈松龙,五十三岁,陈月生,三十九岁,同为厨师;曾宝琪,二十九岁,蔡香茹,三十一岁,同为酒吧职员;严思明,二十五岁,文员;严海文,二十九岁,项目总监;严美琪,三十四岁,影楼员工;张瑞冰,二十三岁,家庭主妇;张君豪,三十五岁,旅游代理;及张君鼎,二十五岁,无业。
被告分案应讯,各承认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罗德泉将有关案件押后至八月二十七日或二十八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各被告获准予现金保释。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四个位于旺角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往址。有关单位其中两个位于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一个位于通菜街2A至2P号鸿光大厦,余下一个位于烟厂街15至23号安康大厦。
廉署调查显示,富达大厦其中一个地址并不存在,而各被告亦并非居住于他们报称的地址。
根据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显示,各被告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另外九名被告今日同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预审,他们早前否认在有关选举中「种票」。
被告分别为赖铭荣,五十五岁,吴仪,五十六岁,林海平,四十八岁,陈伟健,四十一岁,同为商人;顾超明,四十一岁,梁李逢,四十六岁,同为小贩;张桂玉,四十二岁,自僱人士;戴丽仪,二十五岁,客户服务员;及戴显荣,二十八岁,销售员。
他们将于十月分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或东区
裁判法院进行审讯。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6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
编辑/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