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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规划局任用渎职者 大队长犯罪后变科长

文章来源:  作者:   2012-08-15
偃师市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去年被判玩忽职守罪
 近期被任命为该局新科室科长

  阅读提示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2011年偃师市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郭瑞森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造价2370721.51元的违法建筑竣工,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但现在郭瑞森依然稳坐执法岗位。昨日,记者赶到偃师市规划局,就网友发帖内容进行调查。

  大队长犯罪后变身“科长”

  事件

  网曝规划局监察大队长犯罪后仍稳坐执法岗位

  近日,网友“毋需再忍”发帖称,偃师市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郭瑞森一年前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现在依然任偃师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并质疑为啥非得用一个犯罪分子行使执法权力。

  帖子中,网友列出相关判处依据: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1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瑞森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瑞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郭瑞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工程造价2370721.51元的违法建筑竣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另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瑞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调查

  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大队长新任科长

  8月8日下午,记者到偃师市规划局采访。在该局一楼大厅,记者看到墙上张贴的一份“规划局爱卫会领导小组名单”显示,郭瑞森的职务为城市监察大队大队长。

  之后,在该局一位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记者推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寻找郭瑞森。两名男子开门询问了记者来意后说:“没见他(郭瑞森),他还没来上班。”

  接着,记者又拨通该局办公室电话寻找郭瑞森。该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为记者提供了郭瑞森的联系方式,并向记者证实,目前,郭瑞森仍为该局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

  针对此事,该局纪检组长李开慧称,目前,有关郭瑞森的刑事诉讼已经结束,法院最后判决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局里面也知道了这个情况”。7月底,在接到偃师市监察局给予郭瑞森的行政记大过处罚通知书后,局里面已经开会调整了其职务。目前,郭瑞森已不再担任偃师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被调整为另外一个新成立科室的负责人。

  同时,在中共偃师市规划局党组关于郭瑞森等同志任免的通知上,记者看到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郭瑞森同志任监督管理科科长。

  而在中共偃师市规划局党组关于成立监督管理科的通知上显示,为加大对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有效遏制不按批准规划擅自建设行为的发生,经研究,决定成立监督管理科。

  通知还对监督管理科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解释:掌握局内部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情况,收集违反规划建设项目的信息;对在建项目不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转交监察大队处理;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实施放验线监管和组织规划竣工验收;制定和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措施的落实。

  说法

  犯罪后担任领导职务不合适

  针对此事,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理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陈占军认为,按照我国《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党纪、政纪,视情节轻重,将面临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等相关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另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陈占军说,从逻辑上讲,公务员构成犯罪的,肯定是超出了党纪政纪所能惩戒的范围和限度,至于受到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有关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判定。对具备法定的可以或应当免除刑事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其刑事处罚。情节较轻和情节轻微两个概念有很大区别,前者影响刑罚的轻重,后者将不被认为是犯罪。案中主人公既然构成了犯罪,想必要比违纪行为严重得多,已经达到罪的程度,即便是其因为种种情节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不等于说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在目前法律框架内,身为有罪之人,仍担任领导职务是不合适的,有违有关法律的精神,逻辑上也讲不通。(大河报记者韩聪聪见习记者曹杰文图)

 

选稿/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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