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检察院暗箱操作纵虎归山 被骗公司受骗资金何处追讨
内容提要:
2008年发生在山东省东明县的特大团伙诈骗案,以刘告林为首的诈骗团伙以建养殖场为名,采取重复发包等行为,骗取80多家公司巨额保证金及工程款近3000万元。经53家被害公司负责人举报,公安部门抓捕、审查,移交检察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时,检察院以“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被告人被取保侯审期满一年后,被无罪释放。嫌犯逍遥法外,而被骗公司被骗走的巨额资金无处追讨,致使工资无法发放,农民工多次到被骗公司负责人家中催讨,他们有家难归,只好四处上访。这一重大诈骗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却成了无头案,责任该谁来负?!
刘浩林的假身份及假户籍证明
刘浩林富民公司两份虚假对账单
“富民”变“坑民”
2008年,河南省周口市刘浩林用假身份证在山东东明县工商局注册了东明富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伪造银行对账单6千多万元,以建养殖厂为名进行诈骗。直到2009年7月,5家建筑公司负责人带着东明公司签发的同一标段、同一时期的开工通知书来到中标的建筑工地,发现该地已有两个施工队正在施工,且工程已近尾声,至此诈骗案东窗事发,而此时刘浩林等人早已失踪。
经53家公司举报,东明县公安局动用警力、财力、物力,跨省抓捕,终于将嫌犯刘浩林等20多人全部抓捕归案。经审查掌握确凿证据后,移交菏泽检察院。经检察院审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院提起公诉。
在菏泽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详实地列举了被告人刘浩林、赵广运等人以建设东明富民牧业有限公司邢彦生产区工程为名,采取重复发包工程、签订虚假合同、伪造银行对账单、夸大公司规模、虚构合同内容等方式,骗取河北省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53家公司报名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工程保证金等费用及手机、电脑、乌金条、手表等物品一宗,骗取财物总计人民币791.45万元。后被告人刘浩林等逃匿。并详细列举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菏泽市检察院却以“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
案件在推诿、掩盖中陷入“罗生门”
为进一步了解此案,2012年7月,笔者与《祖国》杂志社的陈立军等同志前往东明县进行调查。调查中,被骗公司代表王宏新、陈扣红讲述了公司及个人的情况及被骗经过。之后笔者到东明县刑警大队向郑军大队长了解案情,又多次致电东明县公安局刘顺海局长了解案情。
8月3日,笔者撰文《菏泽市检察院充当东明诈骗集团的保护伞》,向山东省检察院通报。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百家网站对文章进行转载。该文发表后,曾引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要求菏泽检察院进行调查处理,但菏泽市检察院并没有正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更没有向媒体、被骗公司作出合理交待。
8月5日,笔者致电菏泽市检察院办公室询问该案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同志听完笔者自我介绍后,告诉笔者,你的文章我们都看了,全院上下都知道了,领导正在调查,请再等等……
9月中旬,笔者再次致电菏泽市检察院办公室,接电话的还是那位女同志:“有关这件事你与我院负责舆情监督的联系吧”,笔者试图取得该院舆情监督的联系方式,却被拒绝告知。
菏泽检察院“撤诉门”引公愤
这起发生在东明县的特大诈骗案,被菏泽市检察院撤诉后,案件结果被石沉大海。
被诈骗公司负责人不服:本该有结果的案件,因检察院的撤诉成了无头案,本该追回的资金无法追回,本该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逍遥法外——这些都归“功”于菏泽检察院的暗箱操作而纵虎归山。菏泽检察院无疑成了诈骗嫌犯的保护伞,这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利益驱动?他们曾到相关部门拉横幅讨说法,也没有得到合理答复。
笔者认为起诉书条条款款载明了刘浩林等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那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究竟是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变化,究竟是怎样变化的,也应该列出条条款款公布于众,让人心服口服吧?可是当笔者到菏泽检察院询问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推拖、搪塞。权利应在阳光下运行,检察院的起诉书公开透明、撤诉原因也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应该是对人民负责的,应该是经得起推敲,经得起监督和历史的检验的。希望菏泽检察院能本着对执法为民的原则,给这些受害公司、受害人一个清楚的交待,给法律一个清楚的交待,给人民一个清楚的交待!而不应该踢皮球、搪塞、推诿,致使受害人四处上访而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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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检察院充当东明诈骗集团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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