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舆论监督网接到了来自贵州省毕节市的一位企业家朱国华的投诉,他告诉记者自己实在是哭诉无门,才找到我们寻求帮助,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窗口能够呼吁当地政府和法院能够真正重视他们的事情,还他一个公道。
协议签订
2004年10月14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土地储备中心基于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需要收回毕节地区兴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在市内洪南路贵毕路旁的2700多平方米的地块进行公开出让开发,经过兴华公司同意,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就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问题签订了《收购开发协议书》,协议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明确表示保证公开出让后的开发者必须和兴华公司履行本协议,并将本协议作为公开出让的法律条件。
同年,毕节地区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最终取得了该地块的开发权,并就该地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由毕节市拆迁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代表市政府参与调解,为支持政府工作,兴华公司还在部分权利上做出了相应的让步。
2008年6月13日兴华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现1号楼(含B型)第一层和第二层商场除公用部分全部返还给兴华公司,并根据《收购开发协议》的约定:瑞丰公司向兴华公司提供20套房,如未按时间交付建筑物给兴华公司,瑞丰公司郑重承诺按该房市场销售价的千分之三每日承担违约罚金,门市及二楼商场月出租金价承担违约罚金,以上房产如违约时间超出365天后双倍赔偿,并同意补偿给兴华公司搬迁、过渡、停业损失等所有费用人民币250万元,过渡期为两年,另补偿因瑞丰公司造成兴华公司2007年8月至今门面损失、检测线损失每月2万,按10个月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70万元。
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兴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该地块土地及建筑物的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瑞丰公司,并配合瑞丰公司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
2009年4月29日,兴华公司和瑞丰公司依照经过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的设计规划图纸,进一步签订了《补充协议》并进一步明确约定“除原协议约定的有关补偿外,关于20套房屋事宜,一号楼确定的房屋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给乙方,其余房屋应于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给乙方,将门市及二楼商场逾期违约罚金修改为每年60万元。
朱国华告诉记者:按照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1号楼的交付时间届满时,瑞丰公司非但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而且先行开发建设的其他区位,应交付给兴华公司的房地产位置至今仍为空地,更为严重的是瑞丰公司擅自更改了双方约定的1号楼房屋的层高、面积并侵占了约定留作修理厂的土地,为此我曾多次就此事找瑞丰公司进行协商,但是瑞丰公司却无视法律存在,置之不理。
协议暗藏骗局

原毕节地区毕节市人大主任邓俊波批示将公款200万借给瑞丰公司
据瑞丰公司知情人透露,2011年11月2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原毕节地区毕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邓俊波,利用其在毕节市政坛的职务权威,及由此对下属单位形成的职务影响力,私下让毕节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将财政拆迁安置公款200万元挪给请托人瑞丰公司用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使用,2012年7月5日才予归还,挪用时间长达近8个月之久,该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岂能享受如此待遇?这位知情人还私下透露,如果不是邓大人从中作梗,兴华公司的案件何以拖到现在?
兴华公司在多次交涉无望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兴华公司将瑞丰公司诉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原贵州省毕节市法院),可是迎来法院的开庭的日子遥遥无期。两年有余,久拖不判。朱国华问法院领导为何不判?答曰因有“领导”打招呼,不好判。这也不禁让兴华公司对这个领导的通天本领“刮目相看”。朱国华义愤填膺的将邓俊波同意向瑞丰公司放款的借款复印件和还款单据展现给记者查看。
朱国华不相信现如今法律在这里能够让其一个人主宰,他四处奔波并多次上访,甚至写信给省委相关领导,并得到回应,并专函给毕节地区相关部门。
案件被拖了近两年才得以开庭,双方公司对簿公堂,可令兴华公司大跌眼镜的是瑞丰公司竟一反常态,公然反悔并推翻了自己之前的所有承诺和兑现,在庭审中辩称他们是在收到兴华公司的起诉状后,才从有关部门得知毕节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于2004年10月14日订立《收购开发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的。并称兴华公司是骗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等法律责任,而不是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等民事权益,他们认为毕节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越权订立收回国有计划土地的协议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之后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都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也不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为了履行《收购开发协议书》。
2011年12月20日,毕节市人民法院(2011)黔毕民商字第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为,双方之间基于涉案房产的拆迁,形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截至,瑞丰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瑞丰公司应当就住宅房屋性质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兴华公司违约金,对于逾期的商业性质使用房屋,由于瑞丰公司未按期交付,给兴华公司造成过渡、停业损失,瑞丰公司应当给予赔偿,法院依法判决瑞丰败诉。
坚持底线
朱国华觉得虽然在此诉讼中最终赢得了官司,但是法院判决的赔付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允,原本以为如果法院能够基本上支持其的相关诉讼,他便会再做出让步结束这个让自己不堪想象的纠纷,然而令其难以想象的是,瑞丰公司不但对未依法履行合同感到内疚和后悔,反而倒打一耙,说自己与储备中心狼狈为奸,这点更是让朱国华觉得十分可气,他觉得与这样的公司必须跟其较真,不能委屈求全,毕节市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双方都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先后向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兴华公司对瑞丰公司荒谬的上诉理由予以正面回击,他们认为涉案中土地是由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划拨,并办理了相关土地权属证书,毕节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是事业单位,双方间也并非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政收回行为,基于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找到我公司协商并签署该协议并约定相关的民事物权的补偿方式,因此兴华公司与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签订的《收购开发协议书》当属有效合同。后期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而并非强迫他们意志非法取得,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且瑞丰公司在2004年12月27日向毕节国土资源局竞买此地块的申请书中也声称愿意遵守该地块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条件书中就有“对就地拆迁安置的兴华公司的用地,买卖人必须按土地储备中心与兴华公司签订的收购开发协议履行。
2012年2月21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5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此事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毕节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发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朱国华把自己的遭遇投书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崔亚东,崔书记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对朱国华的问题作出批示,指示原毕节地区政法委和和升为地级市以后的毕节市政法委,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但至今仍杳无音信。
朱国华告诉记者,他不知道这条诉讼路还会走多久,这个重审之路将会在何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