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语新闻社天津讯(记者 张永兴) 中共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触犯刑律应清除出党,但天津市宝坻区相关的中共党组织却竟敢公然违背中共党章,让党员带着党籍入狱服刑,且至今已长达八年,在记者于2012年11月19日截稿时,该名罪犯党员仍被保留在中共党内。
据了解,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在(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处了该区的行凶罪犯薛冰峰有期徒刑一年,在该案的刑事卷宗中清楚的记载着其为中共党员,但法院的党组织却竟让其带着党籍入狱,且至今仍在保留着中共党籍,有人质问,共产党员应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像如此败类竟也混在中共党内,那么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又体现在哪里?
薛冰峰带着党籍服刑,曾引起村民多次上访,但一直无人解决。
2012年11月19日下午,在与华语新闻社记者见面时,宝坻区法院刑庭项庭长代表刑庭党支部说,这不是法院的责任,法院只管判刑。宝坻区委组织部党员监督科李科长説,这也不是组织部的责任,因为无人举报。那么请问这究竟应该是谁的责任呢?依据中共党章规定,这名早在八年前就应开除党籍的败类党员,至今却仍还保留着中共党籍,似这种公然违背党章,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违纪行为,难道就没有人担责吗?难道党中央就能容忍吗?难道人民就会答应吗?
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党章,在党的纪律一章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再次明确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出党”,同时在该章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中,也还明确了“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不知宝坻相关党组织是否应受到追究,是否还会继续违背新的党章,是否还会继续充当罪犯的保护伞?这里面有无腐败问题?我们关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