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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酒醉遭暗算参与报复抢劫 免予刑罚

文章来源:  作者:   2013-01-10
 清纯少女酒醉遭暗算 参与报复殴打并抢劫

    --法院判决: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少女犯抢劫罪免予刑罚

这是一例普通的抢劫犯罪案,说其普通,是因为这类案件在法院司空见惯,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这又是一例法院宣判的特殊个案,说其特殊,是因为参与报复殴打并抢劫被害人的少女被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免予刑罚,似乎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以致引起该县人大、政协质询,经法院向人大、政协汇报,该县人大、政协对法院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并支持。
    
    元旦前,一例抢劫犯罪案被某县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一时间社会舆论哗然:有认为法院“枉法裁判”的,也有评价法院“法外施恩”的,引起该县人大、政协质询,经法官耐心释法并向人大、政协汇报,了解情况后该县人大、政协表示“法院做法彰显公正”。宣判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相关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卷宗显示,2012年10月3日下午,某校16岁的女学生关某(化名)偶遇相识的郝某(30岁、已婚),郝某邀关某在一起吃晚饭。郝某趁关某酒醉不省人事之机,与关某同住一室。关某酒醒后知悉“遭暗算”气愤之极。事隔两天,关某将此事告知好友魏某,魏某、关某遂与江某等四人(均另案处理)相商,将郝某骗出实施殴打,替关某出口恶气。当晚22时许,关某用手机约郝某到某地点见面,魏某等五人携带砖头,在该地点守候郝某到来。在关某电话联系得知郝某正租车从20公里外赶往约会地点时,魏某等五人即认为郝某身上有钱,临时起意,商定对郝某实施殴打并将其钱抢走。随后,几人又将此意告诉被告人关某,关某未置可否。待郝某到达约定地点后,魏某等五人上前,将郝某强行拉下出租车,随即对郝某实施殴打(郝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将郝某携带的1300元现金抢走。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合议庭对关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达成共识,但对关某如何进行刑事处罚,产生一定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关某案发时尽管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但作案时已满16周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进行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抢劫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同意第一种意见“对关某以抢劫犯罪进行3-10年有期徒刑处罚,并处罚金”外,考虑到关某是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但不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关某抢劫犯罪,应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有五:一是被害人郝某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二是被告人关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三是关某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四是关某是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五是关某是临时起意参与犯罪,应给予关某浪子回头改过自新机会。


    合议庭经充分讨论、研究,最后达成一致共识,采纳第三种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关怀青少年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法律设立“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初衷正是基于此。这是其一。其二,表面现象看,本案合议庭一方面认定被告人关某犯抢劫罪,另一方面,却对被告人关某免予刑事处罚,有“违法施恩”之嫌,但“被害人郝某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是诱发该案的一个不可忽视因素,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郝某是已婚成年人,有自我约束意识和能力,在与关某共进晚餐且饮酒后,明知关某不胜酒力醉得不醒人事,本应护送关某回家或回校,却心怀鬼胎,与关某同住一室。其三,关某酒醒后知悉“遭暗算”,应当报案,但由于受社会阅历及年龄,以及法律知识欠缺的限制,不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求知识、获认知时期,“冲动、猎奇”是这一年龄段青少年的一个显著心理特点,但由于每位青少年所处的家庭影响、社会环境等不同,从而其交友方式或处理问题方法不同,尤其是遇到突发事情不能理智权衡,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被人诱惑走向犯罪,极易走向极端。因此,除法律设定对青少年予以极大保护外,还应加强对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甚至在幼教阶段就要融入类似内容,诸如不同陌生人外出、不吃陌生人糖果等,逐步教会青少年防扒窃、反跟踪等技能,使青少年既掌握书本知识,又学会正确交友本领;既健康成长,又不被坏人利用,真正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社会有用的人。


(说明: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中有意隐去宣判法院全称,涉案当事人均用化名,)

 

编辑/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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