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定作物九个铜质宝塔 又索赔定作款法院“半截判决”何时休
目前,经常出现个别法官只判决一方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判决对方给付义务的现象,取而代之的是“另行解决”。法官将单一的法律关系拆分成几个案件,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迫使让当事人额外付出几倍甚至上百倍的精力和财力还未必讨回应得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这种“徒增讼累”的案件处理方式笔者称之为“半截判决”。
福建省莆田市亚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包工包料,为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铸造了九个铜质宝塔,极乐寺以质量不合格起诉。福建省莆田中院及高院判决,退回定作款306万元和赔偿49万元损失,却不予判决返还已铸造的9个铜质宝塔,单单铜材料的价值200余万元,并且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又如在刘宝印、张魁毅起诉翟国民、于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和二中院均判决一方腾退房屋,却不予判决另一方返还房屋款及赔偿款,让“睡在大街上”的一家人去“另行解决”。可见“半截判决”在我国并非个案,目前上述二案分别在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2009年4月,亚华工艺制品公司与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签署了定做9个铜质宝塔的包工包料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从设计到铸造,极乐寺方面依据合同都经过层层工序验收,并按合同分阶段的约定,分九次支付了铸造费用。当年11月份宝塔运至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进行组装。组装后,极乐寺方面认为存在裂缝,带队组装的谢少华的父亲谢玉贤写下二份《道歉书》,内容为:“铜塔因接缝不对,寺院要全部焊密,公司保证全部焊好,但在开光后,肯定给师父满意交待。”时隔一周后,谢少华被单独要求去到马来西亚槟城极乐寺收取余下的铸造费用28万元。然而去了之后,货款没有取到,却被要求写下一《承诺书》,内容为:宝塔有质量问题,公司愿意重新加工等等。之后的一年内,双方因重新加工的费用等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此问题被搁置。随后极乐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铸造款。2011年9月建莆田中院判决,返还铸造款306万元及其他损失49万余元。2012年3月7日,福建高院二审开庭,2012年9月27日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极乐寺提供的道歉书、承诺书、塔吊租用合同、费用结算凭证等证据,均是在马来西亚形成的,均没有履行上述公证、认证等手续。北京振洲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认为,法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应当依职权审查其证据的合法性,如此违法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原审偷换概念,把《承诺书》作为合同没有履行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本应是承诺书的内容,判决却解除了已经履行完毕的原承揽合同。
作为亚华工艺制品公司的二审代理人,李岩律师提出了以下二审辩论意见:1、原审单一地以《承诺书》来作为定案依据,没有根据本案的重要证据----双方的合同及履行,来断定过错并承担责任。并且同样是极乐寺提供的证据,《承诺书》“重新加工”的内容与二份《道歉书》对铜塔“进一步修补”的内容相互矛盾,原审法院不做任何分析判断而采信其一,违反了法官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2、极乐寺一方所言的“裂缝”是合同意料中的“接缝”,还是质量方面的裂缝,是否能够通过事后的加工处理来弥补,此问题应当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认定,“裂缝”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审开庭时,当李岩律师问及对方,“宝塔既然能够开光使用,为什么还说不合格,宝塔是什么状态,现在何处,是否在使用,最起码应当有个照片吧”时,对方以与本案无关等理由拒绝回答。而亚华工艺制品公司提供了宝塔的照片,原审法院却以是“单方制作”为由断然否定。宝塔的现状是本案最根本的事实,不调查清楚怎么能判决呢 ?当问到“原审既然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极乐寺铸造款,但没有判决返还给亚华公司已加工好的九个铜质宝塔是否公平、合法”时,对方说是法院的判决,不予以评论。作为审判长的陈国雄先生当庭承认,原审如此判决的确有问题。
2012年10月16日,李岩律师突然接到了当事人从福建寄来的判决书:宣判怎么不通知律师呢,在开庭时提出的辩论意见判决书上怎么只字不提啊,开庭时法官的认知怎么和判决不一样啊 ?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律师的无奈和悲哀。福建两级法院彰显了权力的绝对优越感和无畏精神!
司法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半截判决”严重影响我国的法治形象。特别是涉外案件,不仅影响国内公民的切身利益,更体现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直接影响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本案中,无论主要证据还是实体判决,均严重失衡,并且其倾向性还朝着国外,更令国人痛、外人耻。真诚希望“半截判决”在我国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