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兰考县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笔者翻阅李东良案卷,商务局杜江波的证词多达6份,财政局吴国军4份,证人近30名。这些人的证词大多先极力推拖自己的责任,证词也自相矛盾。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惜篡改证人的证词。
检察人员让证人刘某在空白纸上签名
2013年2月2日晚,笔者见到了证人刘某,在与刘某的问答中,刘某阐述了如下情况:兰考检察院一男一女找他两次,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根据检察官的询问,他说他收的猪有的卖到开封,有的卖到山东、安徽,也有的卖给了兴牧公司;2008至2009年,他每天向兴牧公司送八九头或二三十头猪……
但是,2012年5月17日检察院对刘某的问讯笔录中,“2008至2009年,每天卖给兴牧公司二三十头猪”这段话却不存在。刘某说,检察院办案人员第二次找到他时,他说“我不是说过了吗?我很忙……”他们便让我在空白纸上签名。
证人叶某:杜江波带领他们(检察人员)来找我,杜告诉我:“你就说没有送猪,保你没事。”
笔者电话采访叶某:
问:你认识李东良吗?
答:认识,是朋友。
问:检察院有没有向你调查他?
答:有,是杜江波带他们来的
问:2008年和2009年,你有没有卖给李东良?
答:卖过,有时100多头。
问:你还记得检察院办案人员调查你时,你是怎么说的?
答:我今天酒喝多了,记不清了,你明天再打电话吧。
笔者说明天见个面,他答应明天再联系。但是第二天,笔者再打电话,却被拒绝接听。
据赵俊霞反映,叶某曾告诉她,杜江波带领检察人员找到他,将其叫至一边说:“办案人员问你就说没送猪(给兴牧公司),我保你没事!”
以上两位证人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均证明2008年至2009年没有向兴牧公司送猪,而在记者的采访中,他们却有完全相反的另一种说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检方根据四人(其中包括刘某和叶某)的证言难道能说明兴牧公司没有收猪,没有处理病害猪吗?但是兴牧公司却向笔者提供了数百张2008年和2009年兴牧公司收猪的收购票以及送猪人的收条。
这些说明什么估且不论,管窥之下,可见一斑:兰考检方难释造假之嫌。在审查李东良的五天中,只有两天有同步录音录像,而另外三天,检方拒不提供。这完全违背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审查程序违法,必将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们期待兰考法院重审能澄清李东良案的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也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
案件的重审结果,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河南兰考:李东良“贪污案”的背后
http://www.rmzg.org/Html/2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