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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违法办案,陷害无辜者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  作者:   2013-03-04
亲爱的朋友们:
       我是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陈家村居民,现在迫于腐败的原因,无奈之下特向媒体及世人揭露发生在我自身的一件刑事案件。我是案件的受害者李福龙,我在南楼开发区陈家村自营给货车称重的地磅(服务业个体户)以维持生计,在2011年11月28日中午,一辆车号为辽H63121的集装箱大货车来到我的地磅称重后拒不交费,并将我的电动升降杆撞断后逃离,当我追至该车装货地点时,却遭至该车一行三人的毒打,当我弟弟闻讯赶来见到其中二人继续向我残忍行凶的场面时,急忙上前进行制止,与此同时警察也随后赶到,场面得到了彻底控制,我随后由我弟弟、姐夫陪同被救护车接走就诊,到医院医生对我头部和面部多处创口进行缝合包扎后经仪器检查当日下午就确诊为面部骨折,当日傍晚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陈磊到医院了解了我的病情并给我做了笔录,当日也给我弟弟做了笔录。如此简单清楚的群体行凶的伤害案件,由于办案民警和法医的违法违规,把一个案件分成了两个案件,把行凶伤害案件变成了互为伤害案件、把行凶主犯变成了受害者,可恶之极令人发指。     
以下一一列举办案民警和法医的违法违规事实:
其一,办案民警违法违规的事实:

    第1点:在案发现场我血流满面的惨状,办案民警以及后来围观的群众都是有目共睹的,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而这条规定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都没有做。

    第2点:当日下午到医院后办案民警对我的伤情和面部骨折的后果也十分清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陈磊、钟久胜、巩维,不但没执行该条规定,我在住院期间多次主动通过电话向办案民警陈磊申请做伤害签定,都被他种种借口推脱,不愿让我追究,没有办法我只能在伤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住院16天后匆匆出院,然后亲身前往派出所找到派出所领导反映申请伤害鉴定而民警不给办理之事,这才使办案民警陈磊在2011年12月15日给我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也就是案发后18天给我开的委托书。

    第3点:不论是案发当日还是案发后半个多月内行凶者均在办案民警眼皮底下(有证据证明),而办案民警却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轻易逃脱。

    第4点:行凶者撞断我的升降杆我有监控为证,但办案民警却一直不予理会。

    第5点:案发当日有一位旁观者目睹了行凶者三人打我时的场面,案发后我多次向警方说明,希望警方取证,而警方在案发后4个多月也没有主动取证,迫于无奈我只有自己陪证人在2012年4月16日这天到派出所予以证明,这才迫使办案民警给证人做了笔录。

    第6点:我不停的上访追凶,办案民警在实在没法交待的情况下在2012年4月10日将行凶者其中一人董清爽上网通缉,但可恶的是在此日也同时将我弟弟登记为网逃的犯罪嫌疑人,将行凶者主犯关俊勇手指指骨骨折诬陷为我弟弟所打而致,现场我是亲眼目睹的,因行凶者其中一人董清爽手里拿着铁棍打我,我弟李福涛在制止他们行凶的过程中重点是在抢董清爽的铁棍,绝没有行凶主犯关俊勇在笔录中描述我弟李福涛用拳头一阵猛打其手指之情节,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和给我追凶制造压力的胡说八道,至于其手指骨折极有可能是其三人在疯狂打我时所致。而办案民警陈磊、钟久胜二人明知公安机关的办案原则是轻口供、重证据,但为了替行凶者开脱罪行任凭行凶者的诬陷就把我弟弟李福涛定为犯罪嫌疑人,列为网逃,另外在案卷中行凶者他们自己的供词中有诸多明显自相矛盾和前后不一致的谎话,还有他人的证词中,都可以证明行凶者在撒谎。可就这明显的谎话却被办案民警当做定案的证据来使用。因该伤不是我弟造成的,我弟心胸坦荡,我弟也没有躲藏,一直在附近厂子上班,正常面对生活,全厂及周边人员均可作证,由于办案民警心里有鬼,我弟虽被列为网逃但办案民警一年来也没有进行抓捕。因为我的不妥协、不弃追凶,使行凶者很难逃避法律的制裁,办案民警替行凶者开脱罪行的目的也很难实现,为了进一步给我的追凶制造压力,在2013年1月11日这天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来到我家将我弟抓走、关押,陷害无辜成为现实。

    第7点:案发当天办案民警给我、我弟弟、及我姐夫均做了询问笔录,而给行凶者那方只宋海峰一个人当天做了询问笔录,行凶者主犯关俊勇是第二天做的询问笔录,而案卷中犯罪分子董清爽在2012年5月25日被大连警方抓捕前南楼办案民警连询问笔录都没有给做,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简直无所顾忌。

    第8点:办案民警钟久胜对我的不停追案无言以对时,曾有意激化我说:除非你下礼拜二要把他家的房子崩了(炸了的意思)这事你别告诉我(有录音为证)。该言语在诱导我犯罪的同时更足以说明案件中的谁是谁非他早已心知肚明。

     第9点:办案民警钟久胜在犯罪分子董清爽被大连警方抓捕后曾找我为犯罪分子调和,让我息事宁人,为了给我施加压力,明确说如果调不成就抓我弟弟李福涛(有录音证明)。

    第10点:主犯关俊勇称重后拒不交费、并驾车撞杆后逃离,而后又参予行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尤其行凶打人的证据更是充分,有多人的证词可以证明,就连参予行凶的宋海峰的询问笔录中都可以证明。而办案民警陈磊、钟久胜却以手指伤为由,任凭行凶者的诬陷将明明一个伤害案件变成了两个伤害案件,将共同犯罪的行凶主犯变成了受害者,黑白颠倒、可恶之极。
    第11点:由于大石桥公安局法医张翼没有给我额头和头部等三处瘢痕做出鉴定结果,我提出申请向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民警虽然同意了我的申请,但却让我承担所有上沈阳市中国医科大学的费用(包括派出所出车的油钱及高速公路费),其有意阻碍我的维权暴露无疑,没有办法我只有承担了所有费用。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南楼派出所办案民警陈磊、钟久胜等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陷害无辜者,实属罪大恶极。

其二:法医的违法违规的事实:

    第1点:我从2011年12月15日委托书开具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我材料齐全的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大石桥市公安局鉴定室科长法医张翼那里有七、八次(多次前去有录音为证),在2011年12月30日前法医张翼通过看相关材料,口头多次已经肯定的答复我说面部骨折这块够轻伤了(有录音可证明)。虽然张翼看了我的相关材料,还在2011年12月30日这天在他的办公室内,给我额头和头部等三处瘢痕也拍了照片,但却还是没有履行正式手续受理,让我等通知。可直到2012年2月1日我也没接到任何通知,无奈这天我再次来到法医张翼那问询说:相片也照了、材料也看了,为何还不履行正式手续受理呢?可恨的是法医张翼居然说2011年12月30日只是他私下给我照的相,不算数,要出结论得重新照相,以此时为准(这样违规的话有录音为证)。从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2月1日又经过了一个月,瘢痕长度和状态自然又恢复了一些、和一个月前自然又有所区别,法医张翼替行凶者谋取利益凸显。

    第2点:为了我的利益不受损,我有意让法医张冀知道我在2011年12月30日照相时有录音,并在2012年2月2日再次来找法医张翼催促鉴定、坚持用2011年12月30日照相的依据,这才迫使法医张翼在这天(2012年2月2日)履行了手续、正式受理,让我回家等结论通知。可直到2012年3月19日我才接到办案单位南楼派出所民警的鉴定结论的通知,结论上虽是轻伤但却只是法医张翼早已经口头肯定的面部骨折这块,对于额头及头部等三处瘢痕却以因部分瘢痕长度暂无法确定,未予评定。从2011年12月15日委托书开具之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我接到鉴定结论历经三月有余,请问:面部骨折早已肯定的结论为什么非要这么长时间才出书面结论?额头和头部等三处瘢痕如果你鉴定不了,为何不及早通知办案单位向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何拖了三个来月?这不明摆着等瘢痕缩小,让本来符合轻伤标准的随着时间的恢复而逐渐不够轻伤之目的,从而巧妙替行凶者谋取利益吗。      
   
    第3点:法医张翼从2011年12月15日拖到2012年2月2日正式受理,而后又从正式受理之日拖至一个月后出的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察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从此条前款七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法医张翼已违规,再从此条后款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上来说,我的伤又不是脏功能、器官组织需要看恢复结果的部位,侦察破案和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也应该是对被害人有利的,也就是只应该提前不能延误。此条最后检材样本就更不用说了,因为在前面我已经多次提到我每次前去都是材料齐全的。所以无论从该条哪一款,法医张翼都难以交待。

    第4点:由于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张翼没有对我额头及头部等三处伤做出评定,为了维护我的权益,2012年4月26日由民警陪同我出费用,来到辽宁省司法鉴定中心对我额头及头部等三处伤进行鉴定,在省司法鉴定中心也遭到了不公证的鉴定,我们带着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张翼2011年12月30日给我拍的相片),可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却拒不采纳2011年12月30日的照片,非要重新拍照作为鉴定依据,从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4月26日期间又经过了四个半月,随着恢复的程度,瘢痕长度自然又缩小了些,明显不公。

    第5点:2012年5月29日我接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上只简单写着额头及头部等三处伤均为轻微伤,果然让我大失所望。当我想看看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上的详细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时,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没有办法我只有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和法院我才看到了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和拍的照片,我们提供的鉴定材料有病志和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张翼拍的相片,可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材料只写着病志、我们带的相片只字未提。而在鉴定意见书上纵然是以2012年4月26日案发后已接近5个月的检查结果,额头瘢痕总长3.5厘米,其中发际内约0.5厘米,属面部3厘米长,该3厘米长度虽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之规定,但省司法鉴定中心却以长线性和不明显为由给鉴定为未构成轻伤,该说法纯属荒谬之谈,因为就算是现在距案发日已一年多肉眼依然可以清晰看出条形瘢痕,再看省司法鉴定中心在2012年4月26日给我额头瘢痕拍的相片更是让我大吃一惊,照片上每个人都会看得出来是利用反光的效应才使在这张照片上确实不能清晰的看出条形瘢痕来,可就算是现在给我已恢复一年多瘢痕的状态拍照,也会比省司法鉴定中心拍的要清晰可见,就足以证明省司法鉴定中心对相片具有重大作假的嫌疑。

       综合办案民警和法医的违法违规事实,其目的均指向一个:那就是掩盖事实真相,替行凶者减轻、逃避法律的制裁,就这一系列的黑暗事实我均以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多次投诉、举报,但却无人主持公道,得到的均是一推、二支、三应付,腐败已成网络,环环相扣,上访告状对于普通百姓简直比登天都难,为什么中国的普通百姓在腐败的公权力面前显的那么无助,为什么普通百姓的利益就得被腐败的公权力肆意践踏,普通百姓还有没有生存的空间...。真诚希望各方正义之士能够为我呼吁、为社会呼吁,让丑恶黑暗暴晒,让我和我弟的冤屈得到伸张。更真挚的希望能由此而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对地方的民情民意多进行一些实地暗访,听听百姓真正的心声,看看腐败有多么严重,让所有百姓的冤屈和不平都得以解决,让一切腐败分子都得到严惩,让民怨不再沸腾、让国家没有忧患,真诚的期盼公正清廉能早日落到实处,让百姓不再有冤屈、不再有愤慨。

悲愤自诉人:李福龙
电话:13464397841
邮箱:a2345b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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