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作为运城市水务局(下称:水务局)下属单位经理和办公室主任的王福平、贺瑞增两位老人,从1973年起就在运城市水利系统基层单位工作,为运城市的水利建设默默奉献了30余年,到了该退休的年龄,水务局领导却以临时工名义,拒绝为其办理退休。两位老人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此事,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的结果。
笔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水务局局长樊剑展及劳资科科长朱宁均认为王、贺二人是“原运城地区临晋水利综合经营公司”和“运城地区水利物资供销处”的临时工,与运城市水务局并不存劳动关系。
事实是否如此,笔者将调查情况展示如下:
王福平、贺瑞增原为临猗县临晋水委会农田用水试验站职工。早在1978年运城市水务局就以归口管理方式接收了二人劳动关系。之后,水利局以官方红头文件形式多次任命王福平、贺瑞增为水利局所属国企二级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并于1990年和1991年向劳动局为二人申报招工入编报告,其中明确了二人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二人均多次获得先进个人等荣誉。有效地管理着水利局所属“运地临晋水利综合经营公司”、“和运地水利物资供销处”两家国企单位,与水利局已形成事实的人事劳动关系。
2003年,全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按照运城市政府对市直国企要求限时破产关闭的改革进程,2003年3月30日,水务局将其所属国企向运城市中级法院申报破产。调查中,笔者发现,依据运城市水务局所签发的文件,在申报破产前,“运地临晋水利综合经营公司”和“运地水利物资供销处”由水务局办公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运城市水务局综合经营管理站”管理。
据了解,水务局多次认定王、贺二人的身份,但并未按劳动部门有关政策将其造表报送入编。1989年,在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中,中央三令五申行政单位必须与企业脱钩,但水务局仍未放弃对两单位的管理,并每年收取管理费。
1989年6月1日,水务局以(89)第89号文件和93号文件为依据,将王、贺二人所在单位划归综合经营管理站。划归前曾将“运城地区临晋综合经营公司”归口并入水利局综合经营公司。1986年,水务局综合经营公司经“运城市编委”批复将其变更为管理企业的事业单位,而将并入的临晋分公司负责人王福平、管理人员贺瑞增等人排除在外,使二人等未正常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待遇。
经两人多次反映,综合经营管理站便以水务局(89)第89号和93号文件将二人所负责单位接管,从此便脱离局办公室被归口并入到水务局综合经营管理站。
以上事实证明,水务局曾对王福平、贺瑞增原所在工作单位及劳动关系在破产前曾经四次以归口管理为由,被水务局所属原主管企业的计财科、人劳科、劳服公司、局办公室、综合经营管理站等事业科室归口接收,并签有归口经营管理协议,证明了二人和与水务局确实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二人原所在工作单位已履行了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向上级单位市水务局按时缴纳管理费并接受劳动工作调配和管理。作为二人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及所属有关科室,未尽归口接收协议责任和义务,以上事实均可从水务局所发文件证明。
我们认为,归口接管科室不只是为收取二人所负责单位的管理费,按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还要顾及作为被归口管理方处于弱势被动地位人员的权益,二人完全符合事业单位职工条件而未被水务局按照有关政策招工入编,其过失应属接受二人劳动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运城市水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企业在破产前,应妥善安置企业工作人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或为其办理提前退休。但水务局也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最高法院2002年7月20日规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的司法解释,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凡在2003年上半年向法院申报企业破产时适用这些法律,即必须解决好并提供职工安置预案的规定。
王、贺二人属于破产国企下岗人员,对其进行合理安置,水务局是第一责任人。经了解,水务局至今尚未落实破产时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呈报的职工安置预案,为经理王福平、办公室主任贺瑞增按特困户办理下岗证和社会保障条件的承诺。
据调查,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已将王福平、贺瑞增纳入社会保险范筹,而运城市水务局仍抵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为王福平、贺瑞增交纳由其单位负责交纳的保险金,使两位老人过着难以为继的生活。
养老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前提是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享受正式职工办理退休的待遇。王福平原所在公司很多工人都已经被纳入社保,领了退休金,而作为经理等两位管理者,竟然被以临时工名义拒绝办理退休,这种不公是不应该产生的!运城市水务局相关领导在对王福平、贺瑞增反映的问题上何去何从,我们将继续关注!
编辑/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