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债权转股权,该股权所属公司频繁变更挂名股东导致转让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被申请公司新法人代表以“不知情”及“假公章”等为借口,向郑州中院递交不予执行申请书,被中院违法受理。在公章鉴定为真、认定被申请公司代理律师代理权有效、查明仲裁审理期间被申请公司频繁更换法人代表等一系列事实面前,郑州中院竟然对该生效仲裁调解书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张桃花:债权转股权未果 申请仲裁
张桃花十几岁就在父亲带领下在商界打拼,以诚信为本,几十年风雨艰辛,为河南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她做梦也没想到,与郭锦波的相识,使她陷入了一个经济纠纷的漩涡。
2011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李树森、张桃花经人介绍与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泽公司)的实际投资人郭锦波相识,知其在郑汴路拍得一块土地,郭锦波以东泽公司需要继续完善和办理土地开发后续手续为由,多次向李、张二人借款,总额高达1.5亿元。
借款到期,讨债未果。经协商,郭锦波及东泽公司法人代表司文江(郭锦波的亲戚、郭锦波在东泽公司股权的代持人)与李树森张桃花、签订了《郑州东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郭负责将东泽公司股权过户给李树森和张桃花,用于清偿欠款,三日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公司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虽多次催促,过户手续终未办理。
2012年3月12日,李树森、张桃花二人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合同纠纷仲裁申请。2012年6月6日上午仲裁庭开庭审理,随后仲裁委组织申请方和被申请方进行调解,并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郑仲调字第133号仲裁调解书,就清偿事宜,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规定时间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树森、张桃花支付约定款项,张桃花归还其所持有的东泽公司的一切手续原件,以及对查封土地进行解封;郭锦波将其持有对常济中(淙)的1000万元债务转让给张桃花;协议生效后张桃花将持有的河南省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及嘉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购房协议退还给被申请人等事宜。被申请人郭锦波、司文江、东泽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款的,可以拍卖东泽公司的土地进行优先清偿。
东泽公司:频繁变更法人代表 助郭锦波“金蝉脱壳”
以下是此案件部分时间与发生事件摘录:
◎2011年10月1日,东泽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郭锦波办理一切业务活动:如方案确定、合同签订、股权转让、贷款等事宜。
◎2011年10月28日,郭锦波、司文江与张桃花、李树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时东泽公司法人代表及登记股东是司文江)
◎2012年3月12日,李树森、张桃花向郑州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6月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8月15日,仲裁委作出(2012)郑仲调字第133号《仲裁调解书》。
◎在李树森、张桃花申请仲裁到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的5个月之间,东泽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及法人代表:
2012年2月3日,股东为王晓军、高巍,法定代表人为司文江
2012年4月25日,股东为王晓军、燕晓伟,法定代表人为司文江
2012年6月1日,向仲裁委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司文江为东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6月6日,法人代表由司文江变更为汪子楠
2012年7月10日,法人代表由汪子楠变更为王晓军
综上,在李树森、张桃花提出仲裁申请期间,6月到7月,仅一月有余,东泽公司就两次变更法人代表,这样频繁变更法人意欲何为?相信至此,公众已经看清郭锦波的司马昭之心——这个合同纠纷案看似迷雾重重,而实际上却是郭锦波欲单方毁约而使的金蝉脱壳之计。
据悉,郭锦波是焦作市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董事长,焦作市人大代表,焦作市工商联副主席。曾荣获“河南省十大创业之星”、“落实全省统一战线十件实事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然而近年来,在郑州有多家公司及个人因欠款等问题状告郭锦波及其万基联合集团相关的公司,张桃花、李树森与郭锦波等人的纠纷只暴露了冰山一角。
实在不愿相信一串闪耀光环背后竟掩盖着不可告人的卑劣行径。笔者以为,在商界失去诚信,无疑是饮鸩止渴,自掘坟墓。做官也好,经商也罢,每个人都应在社会的规则法度中实现价值,追求利润,底线是不伤害他人。法制社会,以身拭法者终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也终将被社会所唾弃。
郑州中院公然挑战仲裁法: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调解书
2012年10月19日,郑州中院向东泽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东泽公司新任法人代表王晓军以自己对仲裁程序毫不知情,张桃花等人伪造公章、冒名顶替、制造虚假仲裁案为由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
据了解,王晓军曾与李树森、张桃花一样是郭锦波的债主,在李树森、张桃花申请仲裁期间,他却摇身变成了东泽公司的法人代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对已经仲裁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了案外调查、公章鉴定等一系列“翻烧饼”式的审理,作出(2012)郑执一字第442号执行裁定书:对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郑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不予执行。
笔者认为这一行为显然于法无据。它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僭越了仲裁作为独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损害了仲裁与司法有机衔接的法定机制,而且直接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郑州中院执法者却视而不见?是什么让他们逾越正义和法律界限?是什么让他们滥用权力?难道有什么巨大的利益驱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应当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十八大和两会的召开,将阳光司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作为法院,只有准确界定司法界限,防止滥用权力,通过司法公开透明,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
日前,相关部门对此事已介入调查,本网将进一步追踪报道。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