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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部微博辱人被判赔偿

文章来源:  作者:张媛)   2013-05-13
    江西某法院退休干部陈某因在网上称某律师“无良”,被对方起诉

   近日,陈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删除涉案文章、在网上道歉十天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王律师介绍,他跟陈某曾在一个单位共事,之后大家各有发展,他们曾在网上就某案发表意见。2012年8月,他发现陈某在网上发表文章,使用“所接触和近距离观察过的最无良律师,堪称中国无良律师的NO.1”、“两头通吃”、“当事人眼中的瘟神”等字形容原告,内容极具贬低性。他起诉陈某,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在微博、博客连续道歉十天,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陈某称,原告是上过央视“焦点访谈”的公众人物。他批评原告的话无半句诋毁说辞,都是援引了其他人在网站上批评原告的文字。“无良”最早出自《诗经》“人之无良,我以为君”,根据新华字典标准释义,词义为“不善、不好”的意思。所以,他援引其他人理性批评言论,未经任何杜撰,仅仅用于证明作为公众人物的王某存在言行“不善、不好、有点小坏”。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良”已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而非“有点小坏”。博主们在网上享有言论自由,但应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限。

  北京市一中院依照上述认定,作出终审判决。

 

选稿/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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